摘要:
为了调动地方支持保险业务发展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促进社会保险体系的形成,1987年国家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务分配体制进行了改革。第一,改变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收入按规定税率全额上交中央财政的分配办法,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分配体制,且地方财政所得分成部分不纳入财政体制。第二,采取“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因重大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当年亏损,用上年提取的保险总准备金抵补,抵补不足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其机动财力解决。
从五年的实践情况看,这一分配体制对调动地方支持保险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保险业务发展,避免在理赔过程中的地方行政干预,减少不合理的保险赔款支出起了重要作用,说明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分配体制从总体上看是可行的,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1.地方财政只分享收益,未承担经营亏损风险。现行的财务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以年初计划按季按比例分别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地方财政的分成收入虽不纳入财政体制,却可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去安排和使...
为了调动地方支持保险业务发展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促进社会保险体系的形成,1987年国家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务分配体制进行了改革。第一,改变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收入按规定税率全额上交中央财政的分配办法,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分配体制,且地方财政所得分成部分不纳入财政体制。第二,采取“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因重大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当年亏损,用上年提取的保险总准备金抵补,抵补不足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其机动财力解决。
从五年的实践情况看,这一分配体制对调动地方支持保险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保险业务发展,避免在理赔过程中的地方行政干预,减少不合理的保险赔款支出起了重要作用,说明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分配体制从总体上看是可行的,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1.地方财政只分享收益,未承担经营亏损风险。现行的财务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以年初计划按季按比例分别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地方财政的分成收入虽不纳入财政体制,却可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去安排和使用,对保险公司当年是否发生亏损则不考虑安排支出。然而,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的利润不稳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对其影响更为突出,因此保险公司的亏损时有发生。在当前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地方财政不仅没有弥补应承担的保险公司亏损的能力,甚至连保险公司按计划入库的部分,也已作为当年收入安排支出。在调查中发现,当发生不可预见性的重大自然灾害时,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同时加大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地方财政没有能力从机动财力中拿出资金给保险公司弥补亏损,即使弥补也只能用保险公司以后年度应缴给地方财政的部分盈利抵减,这势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金周转和业务发展。
2.发达和落后地区差异较大,难以平衡。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基础比较雄厚,财力充足,防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发生自然灾害的机率和范围也较小,因此,发达地区的保险公司盈利水平较高,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小,一般情况下,这部分地区的保险公司不需要地方财政来弥补亏损,财政还可从当地保险公司取得相当可观的收入。而经济落后地区,不仅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财力匮乏,且抗拒各种灾害的能力较强,发生各种自然灾害的次数较多,影响程度大,这些地区的保险公司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很大。当地财政往往碍于自身财力不能弥补亏损,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开展,但这些地区更需要保险事业的发展,以减轻各种灾害给当地政府和财政造成的压力,安定人民生活,目前体制下,这个矛盾难以解决。
3.现行分成办法不能做到以丰补欠。在无灾或少灾之年,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少,利润较高,地方财政的收入也比较稳定,财政状况相对较好;在大灾之年,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较大,盈利下降甚至发生亏损,亏损以后就需要地方财政弥补。但受灾后地方财政往往连正常收入都难以保证,还要增加救灾支出,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地方财政再拿出钱来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就难以保证。客观上出现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地方财政有能力弥补时,却不需要弥补,需要弥补时,财政又没有能力,丰欠之间难以调剂。
解决以上问题的出路在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综合平衡,加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个人认为需要对现行分成办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适当调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收入现行分成比例。由“五五”分成改为“六四”分成,即中央财政分成60%,地方财政分成40%;在中央分成收入的60%部分中,拿出30%作为中央财政的机动财力,专项用于弥补全国省级保险公司发生的亏损和解决贫困地区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的不足。改变分成办法以后,地方财政不再承担弥补保险公司亏损的责任,各省级公司的亏损由中央财政直接拨补。这样,既可以保证各地保险公司的亏损及时足额地得到弥补,又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综合平衡,以利于平衡地区间的差异,支持落后地区保险事业的发展。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中央财政集中的机动财力用于弥补当年各保险分公司的亏损后,当年如有结余,可用结余部分的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统一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一方面用在各年度之间调剂余缺,以丰补欠,以做到大灾之年既保证保险公司的亏损得到弥补,也不至于影响中央财政的收支平衡;另一方面可用于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改善保险公司的服务条件,提高保险事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