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国检办字第93号 1992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把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授权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制定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订大检查的实施方案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检查的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大检查领导小组同意后,付诸实施,并报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要贯穿大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常抓不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根据每个阶段大检查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存在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及时有效地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把大检查不断引向深入。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召开由政府、部门、单位领导人主持的大检查动员大会,发动群众,宣传政策,认真做好大检查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要把关于开展大检查工作的文件、领导同志的讲话和有关大检查的各项规定,印发到基层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三)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有一名负责人亲自抓大检查宣传工作,要指定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宣传员,建立一支精干的大检查宣传队伍。
(四)制定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宣传重点、具体任务和要求。
(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简报等新闻媒介和舆论工具,交流大检查的情况和经验,宣传大检查的各项政策、规定;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公开揭露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先进模范人物。
(六)加强调查研究,有计划、有目的地召开理论研讨会,广泛宣传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组织推动自查工作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自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推动企业和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工作。
(一)制定和颁发检查提纲,印发《自查报告表》(表式一),做好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和自查辅导工作,推动企业和单位自觉地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二)所有企业和单位都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填列上报《自查报告表》,自查面要达到100%。对不按规定报送《自查报告表》的,要加强教育或通报批评;对于有违纪问题而不认真自查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或列作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于企业和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表》,要认真审查和核定,并将审定意见通知企业和单位,据以执行。发现有漏报、不报、重报和错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建立必要的制度,确保自查出来的违纪金额都能及时调整帐目,按规定如数补交入库,把自查成果真正反映到财政上来。
四、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重点检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开展重点检查的具体措施,确保重点检查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一)确定重点检查名单。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由本级大检查办公室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上级委托下级大检查办公室检查的单位名单,由上级大检查办公室下达。
(二)组建检查组。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干部组成检查组,并对检查组成员进行短期培训,介绍有关情况,学习掌握政策,传授检查方法,进行纪律教育。
(三)通知被查单位。进点前,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将所派检查组成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查单位。
(四)搞好进点检查工作。
1.检查组进点时,应持本级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上级委托下级大检查办公室检查的单位,进点时应持上级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
2.检查组进点后,要认真听取被查单位的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并了解同检查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3.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工作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复制或现场拍照。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做出详细准确的检查记录,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签证。
(五)提出检查报告。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检查组要同被查单位逐项核实,充分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写出《重点检查报告》(表式二),附上检查记录和查证材料,经检查组组长签章后交被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
(六)审定重点检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1.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检查组的《重点检查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认真进行审查,逐项核实定案,并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表式三)。如有必要,《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也可会签有关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
2.《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违反财经法纪的时间、事实和金额、问题性质、处理依据、给予何种处理,应交违法违纪金额和罚款,上交期限和交款方式等。
3.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采取措施,对查出各项违纪金额的调帐、入库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被查单位申请复议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的复议程序办理。
(七)移交违法违纪案件。在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中,涉及需要追究被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应以建议书(表式四)形式,连同有关资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五、总结整改,评比表彰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每年大检查基本结束以后,要做好大检查的各项收尾工作,写出大检查工作总结;针对大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政策和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报请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实施;根据各自的力量,帮助被查单位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对遵纪守法的先进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六、建立大检查档案,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将已结案的大检查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册,列出卷目,分部门、分单位建立检查档案,按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存档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大检查办公室,可根据本《工作程序》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工作程序。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