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2)国检办字第94号 1992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现对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下达名单,统一开具委托检查介绍信。名单内的中央单位,地方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
委托检查名单按独立核算单位下达,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延伸检查。名单外的中央单位如有必要进行检查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上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批准,并补开委托检查介绍信。没有持委托检查介绍信的,企业和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二、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抽调人员,组成由科长级以上或会计师以上干部带队的检查组进点检查,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核实、定案和处理,不得层层下放。
三、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进点时间,从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
(92)国检办字第94号 1992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现对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下达名单,统一开具委托检查介绍信。名单内的中央单位,地方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
委托检查名单按独立核算单位下达,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延伸检查。名单外的中央单位如有必要进行检查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上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批准,并补开委托检查介绍信。没有持委托检查介绍信的,企业和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二、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抽调人员,组成由科长级以上或会计师以上干部带队的检查组进点检查,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核实、定案和处理,不得层层下放。
三、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进点时间,从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发布45天后开始。进点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将检查组成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查单位。中央主管部门正在进行检查的单位,可待其检查结束后,地方再派人检查。
四、查出的各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按照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经核实定案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应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督促被查单位及时调整帐目,汇交应上交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抄送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中央主管部门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派驻当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一份。
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在初审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时,应把《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审查违法违纪金额是否调帐、入库的依据之一。
检查组对委托检查的中央单位自查出的违法违纪金额是否调帐、入库,要认真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调帐、入库或弄虚作假的,除全部没收其违法违纪金额外,还应处以两倍以下的罚款。
六、委托检查的中央单位,对地方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复核确定;仍有异议的,可书面报告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裁决或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复议。
七、对查出应交中央预算的各项违法违纪金额,无论是实行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办法的单位,还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单位,一律由被查单位经所在地银行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127001)。银行信汇凭证可作为被查单位的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
地方查出应交中央预算的违法违纪金额,应全额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过渡存款户”,不得按扣除地方财政分成后的余额汇交;不得先汇入地方开设的过渡存款户,然后再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不得缴入地方金库。如有上述情况,应视为截留中央财政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银行应及时办理违法违纪款项的汇交工作,不要拖延和占压。
八、对下列已汇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过渡存款户的违法违纪款项,地方财政可分成20%:(1)盈利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及利润;(2)亏损企业的上交款;(3)事业单位的上交款;(4)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5)“小金库”资金。
除上述项目外,对查出中央单位其它项目的违法违纪款项,按现行预算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上交中央财政部分,不实行分成办法。查出地方财政参与分成的保险企业所得税或利润,以及查出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名单以外的中央单位的违法违纪收入,也不实行分成办法。铁道部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已全部留用,地方不必检查。
地方财政所得分成收入,都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解决大检查经费以后,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九、地方申报分成时,应报送:(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厅(局)联合上报的申请分成报告;(2)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分成金额汇总表(一份);(3)各被查单位的《地方检查中央单位违法违纪金额签证单》(原件一份);(4)各被查单位违法违纪入库金额《银行信汇凭证》(复印件一份);(5)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专题小结(一份)。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各项分成材料,对表项不符、图章不全、项目不清、随意涂改、缺少调帐日期等不符合规定的,均予退回重报。申报分成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底。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