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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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2)国检办字第91号 1992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授权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大检查的步骤。分为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特别要注意抓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在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召开由政府、部门、单位领导人主持的大检查动员大会,发动群众,宣传政策,认真做好大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要贯穿大检查工作的全过程。
(二)在单位自查阶段,所有国营、集体、联营、乡镇、私营企业和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自查报告表》。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对报来的《自查报告表》,要认真分析、审定。自查期限,地方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中央单位,从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
(92)国检办字第91号 1992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授权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大检查的步骤。分为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特别要注意抓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在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召开由政府、部门、单位领导人主持的大检查动员大会,发动群众,宣传政策,认真做好大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要贯穿大检查工作的全过程。
(二)在单位自查阶段,所有国营、集体、联营、乡镇、私营企业和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自查报告表》。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对报来的《自查报告表》,要认真分析、审定。自查期限,地方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中央单位,从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三)在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对重点检查工作要及早组织安排,尽快调集和培训检查人员,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在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在检查年度的前两年中,经过重点检查均未发现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单位,当年可免于重点检查。
(四)在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各项收尾工作,写出大检查工作总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法规与改进检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对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在大检查结束以后,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帮助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培训财会人员,搞好服务性工作。
二、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越权减免税;(二)乱挤成本、费用,虚报亏损,侵占、截留应交财政的利润、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三)不按规定用途支用各项财政资金;(四)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滥发钱物,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国家和单位的资金;(五)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六)采取非法手段,将全民所有制的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或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七)侵占、截留、私分、挪用各种罚没收入、救灾扶贫专款和社会捐助资金与物资;(八)公款私存,将帐内资金转为帐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侵占、私分国家和单位的资财;(九)违反价格法规和外汇法规的行为;(十)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十一)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
三、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处理。在大检查期间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当根据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规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问题:自查出来的,除照章补交税款和基金外,可酌情加收滞纳金;被查出来的,除照章补交税款和基金外,应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
(二)违反物价法规的问题:自查出来的,应上交全部非法所得,免于罚款;被查出来的,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应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财政、财务法规的问题:
1.实行利改税或税利分流的企业:自查出来的,在如数补交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后,可以照提留利和分成;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不得计提留利和分成。
2.实行利润承包的企业:自查出来的,可以抵顶利润承包任务;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不得抵顶利润承包任务。查出承包企业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的,应按会计、成本等法规纠正,由此而完不成承包上交任务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3.实行亏损包干的企业(或部门):自查出来的,应如数调整亏损金额,照提减亏分成;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由企业(或部门)用自有资金补交财政,不得提取减亏分成。
4.行政、事业单位:自查出来的,在调整财务收支后,可按规定提留经费包干结余和专项资金;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由单位用经费包干结余或自有资金上交财政。
(四)私设“小金库”问题:自查出来的,按“小金库”资金的收入发生额,上交财政50%(不再补交各项税、费和基金),或按“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额的资金来源,分别补交税、费和基金;被查出来的,除将“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额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外,还应对单位处以相当于“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额一至两倍的罚款。自查或被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其截止检查时的滚存结余部分不足以支付应交财政款项的,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后,“小金库”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单位财务部门帐内,列作生产(业务)发展基金。对举报“小金库”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实际入库数的5%,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违反外汇法规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问题,按现行有关法规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认真区别自查与被查、初犯与重犯、无意与有意等不同情况,酌情从宽或从严处理。
(七)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重点检查中查出所属企业和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主管部门可视同自查处理。其按规定应提取的留利或分成,是上交主管部门,还是留给企业和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上交主管部门的,必须用于发展生产和大检查所需经费。
(八)各种应交违法违纪款项,按国家现行的财政体制收缴,优先入库。如有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划拨扣缴。少数资金确有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单位,在报经批准后,可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大检查中查出的属于应由企业和单位交纳的滞纳金或罚款,在企业和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属于应由个人交纳的罚款,由受罚人支付。
(九)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或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在大检查中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被查单位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财政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复议。对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分别按各该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十)对有严重违法乱纪和屡查屡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除按现行财经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十一)对阻挠、破坏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通报批评,或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其它制裁措施。
(十二)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企业和单位已按规定申报纳税或在会计报表上已如实反映,但未上交的税利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等,一般可不作违纪问题处理,但要督促其全部解缴入库。
四、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受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委托,查出中央单位应交中央预算的违法违纪金额,地方可按实际入库数分成20%。此项分成收入,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在解决大检查经费以后,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有关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规定》办理。
五、违法违纪金额的调帐、入库。企业和单位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金额,应及时调整会计帐目和决算,按规定补交入库。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监督被查单位如实调帐、入库;各级财税部门(包括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把各项违法违纪金额是否调帐、入库,作为审批会计决算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调帐、入库或弄虚作假的,除全部没收其违法违纪金额外,还应处以两倍以下的罚款。
六、防止重复检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大检查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防止重复检查。在大检查期间,要尽可能组织税收、财务、物价联合检查组进点检查,或互相协商分工,各自负责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不能联合而由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的,不应视为重复检查。国内联营企业,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组织检查,其它有关地区如要派人检查,应商得联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同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按照税收、物价法规进行检查。军队所属企业的军品部分由军队负责检查;民品部分的税收、物价问题由地方进行检查,财务问题(含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军队负责检查。
七、吸收社会力量参加大检查工作。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广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由委托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定,并核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做好考察、挑选和培训等工作。
八、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大检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安排每年的大检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物价、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参加重点检查工作;
(三)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四)在每年大检查结束后,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示,组织有关部门或社会力量,对个别行业或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五)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六)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提出完善财经政策和法规的具体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商请有关部门研究实施;
(七)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
(八)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也要配备人员组成大检查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大检查工作,其职责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大检查办公室,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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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