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光明日报》1992年3月10日于头版显著位置刊出该报记者的报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珠海经济特区重奖科技人员》。报道中说,此次珠海市获1991年度珠海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的共27人,其中3人获特等奖,其余24人分获一、四等奖(二、三等奖空缺)。特等奖为巨额奖金(最高为110万元)外加近100平方米住房产权和“奥迪”牌轿车一辆。该市推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次奖金的金额为税后利润的4%至6%,获重奖的科技人员完成的项目税后利润均在500万元以上。报道中称这种办法是“实施特殊科技政策,理直气壮地重奖杰出科技人才。”
读过这篇报道,我们的看法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完全正确。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仍是这方面做得不够,不利于摆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位置和充分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科技人才的创造热情与潜能,因此“理直气壮地重奖科技人才”是必要的。但是,珠海此次奖励办法,把数量界限掌握为税后利润的4~6%,我们认为不妥。
一、这个尺度定得过高,其示范效应有可能对财力分配造成较大冲击。目前全国国营企业税后利润一年约近千亿元,加上集体、联营企业等,则为数更高,如按大数1500亿元匡算,其5%是75亿元。若...
《光明日报》1992年3月10日于头版显著位置刊出该报记者的报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珠海经济特区重奖科技人员》。报道中说,此次珠海市获1991年度珠海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的共27人,其中3人获特等奖,其余24人分获一、四等奖(二、三等奖空缺)。特等奖为巨额奖金(最高为110万元)外加近100平方米住房产权和“奥迪”牌轿车一辆。该市推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次奖金的金额为税后利润的4%至6%,获重奖的科技人员完成的项目税后利润均在500万元以上。报道中称这种办法是“实施特殊科技政策,理直气壮地重奖杰出科技人才。”
读过这篇报道,我们的看法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完全正确。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仍是这方面做得不够,不利于摆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位置和充分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科技人才的创造热情与潜能,因此“理直气壮地重奖科技人才”是必要的。但是,珠海此次奖励办法,把数量界限掌握为税后利润的4~6%,我们认为不妥。
一、这个尺度定得过高,其示范效应有可能对财力分配造成较大冲击。目前全国国营企业税后利润一年约近千亿元,加上集体、联营企业等,则为数更高,如按大数1500亿元匡算,其5%是75亿元。若各地群起仿效,都在投产项目税后利润中分出相应部分对科技人员搞奖励,每年将有数十亿元财力作为“重奖”分给个人。如果这笔钱从企业帐上划出,则本来资金就紧张的企业发展后劲将受严重影响;如果从国家财政帐上拨出,则财政困境要进一步加剧。
二、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科技人员“重奖”数额的办法也不尽合理。企业税后利润是科技与企业资产(包括设备、资金和土地等)、劳动力、管理等生产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综合作用,加上市场机遇、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等外部条件的作用而形成的微观效益体现物。某一项科技成果在某一时期内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具体贡献份额,目前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尚未达到可以准确定量的水平。而且,即使可以定量,税后利润也不能成为确定奖励的基本依据。根据国际惯例,应由企业产权持有者决定其分配,政府的行政系统并不规定对企业内部科技专家的贡献应按多大份额与利润挂钩给予奖励。目前在我国,对公有制企业中的科技人员的奖励,一般应通过在工资、奖金上打破“大锅饭”、充分拉开档次来体现;对特殊贡献者的“重奖”,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基金内专门划出;更为突出的科技专家,如政府认为有必要出面奖励,奖金来源一般应主要从政府预算的科技事业费中筹措。科技成果取得专利,也是政府的保护性奖励措施,即通过专利制度“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总之,不论来自企业层次还是来自政府层次的对企业科技专家的奖励,与税后利润都不应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
三、此次珠海“重奖”的尺度掌握过高,在社会生活方面也可能产生一些不应忽视的副作用。110余万元奖金加上住房、轿车的价值,约相当于目前国内中等收入职工全年工资奖金水平的500倍。如此“重奖”,已高于世界上最著名的诺贝尔奖近年的单项获奖水平(20万美元左右),既超乎国情,也极易对社会生活造成一些始料不及的副作用,比如致使部分知识分子、科技人员和职工群众发生较大的心理不平衡而盲目攀比,助长多种名目的滥发奖金实物,加剧收入分配向个人的过度倾斜。另外,如此重奖对获奖者个人的长远健康发展也未必有利。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第一、考虑到我国目前在广大知识分子、科技人员的待遇和奖励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一系列具体方法需要探讨和完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予以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技术职务聘任、工资合理调整、人员合理流动、奖金合理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对此积极参与,从财力分配和收入分配政策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使有关的办法和方案更合理、更具可行性和更快地得到贯彻。
第二,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有必要区分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在原则上,对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突出贡献者的奖励,应由国家科学奖励基金承担;对从事应用性技术研究的突出贡献者的奖励,应由使用技术的企业的奖励基金承担。政府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利制度和其他法规,以及开拓技术市场,疏通从技术成果到实际应用的渠道等,构建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和调节机制。对一些由国家普遍推广的应用性技术的研制人员的奖励,应主要由主管部门以科技事业费提供资金来源。
第三,政府或政府下设的奖励评审机构的奖励方案,不宜将科技贡献奖励额与企业税后利润挂钩或变相挂钩;奖励水平应考虑国情,不宜盲目高抬。要重视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结合,防止不适当地强调物质刺激的作用;要在为科技人才提供更好的研究条件与环境方面(如信息来源、后勤服务、减少杂务、方便生活等等)多办实事,力戒形式主义和“以奖代管”。
第四,珠海等地有其特殊情况,奖励水平相对高些完全可以理解,但对于应用性技术还是主要应由企业自己掌握奖励办法,当地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对企业应用性技术研制者的特别“重奖”,在全国性的宣传上目前以低调处理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