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以来,不少地区都以试点的方式,积极探索“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改革。试点面不断扩大,办法的合理性逐步显现,机制的意义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实践证明,税利分流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同时也应看到,今后加快税利分流改革步伐,使之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大量的工作,克服改革进程中的障碍和难点。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正确认识税后还贷办法,并加以坚持和完善。
税利分流是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税后还贷是这一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税后还贷纳入这一改革之中,是有其客观依据的,是鉴于税前还贷办法带来严重弊端而作出的正确选择。1983年,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国营企业应首先用企业自己的各种专项资金归还各种技措贷款,其不足部分,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出台税前还贷办法,对加快轻纺工业的发展,特别是推进轻纺企业技术改造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实践也揭示出它的不足,还贷区分新老利润在工作中很难操作,贷款和还款规模难以制约,因之还贷主要靠财政。“七五”期间,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投资贷款余额以年均39%的速度急剧递增,1990年贷款余额高达2700多亿元。这不仅使国家财力严重分散,财政难以承受,更重要的是,严重助长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加剧经济结构不合理状况,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尽管当初强
调切实加强贷款和项目效益的审查管理,借贷双方都应承担经济责任,但由于税前还贷隐含着严重的机制缺陷,产生负效应势在必然,难以遏制。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机制上根本转换,以税后还贷取而代之。
但是有观点认为,当前企业利润水平低,老贷款余额大,即使不借新款,老贷款也需要十来年才能还清,因此不宜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诚然,当前企业效益状况不理想,技术改造资金相对不足,还贷能力还不高。但这主要应通过大力推进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来解决。目前,增强企业活力的外部条件已逐步得到改善,特别是搞好大中型企业的20条措施出台,为企业提高效益创造了有利的经营环境,随着价格、流通、投资等体制的深入改革,企业的外部环境将会更为宽松。与此同时,只要尽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严格生产经营管理,多方面深挖企业内部潜力,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经济效益不高的状况就会逐步好转。我们应该看到并积极推进这种发展趋势,以增强企业的素质和对改革的承受能力。若囿于一时的困难而畏缩不前,不尽快转换税前还贷机制,投资膨胀之势难以避免,企业还贷包袱将会越背越重,进而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将滞缓改革进程。
消除对税后还贷办法的疑虑,重要的是解放思想,跳出单纯依赖国家减税让利的思想窠臼。目前,企业资金紧张有困难,国家财政更困难,尽管如此,为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今年各级财政还要向企业少收多支近百亿元。在这种情况下,如继续沿着企业发生困难就向财政打主意的思路考虑问题,依然走企业借款主要靠财政归还的路子,合理的投资机制难以形成,经济结构调整也难以实现。可行的选择应该是根据今后企业改革的方向,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之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既不受政府的过多干预,又不依赖政府的直接支持。税利分流改革有利于企业面向市场,它较好地体现了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改革原则,通过以比例税的方式参与实现利润的分配,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初步剪断企业连接国家的一条“脐带”,促进企业走向市场,形成自我约束的投资机制。企业面向市场大有可为,通过探索和实践股份制、企业兼并、联合以及组成企业集团等等,可以促进企业形成合理的经营机制,多渠道地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税后还贷办法无疑是要坚持的,但如何具体实施,是可以而且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的。要从在全国普遍实施税后还贷办法着眼,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和根据当前财政经济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去年八月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制定了统一的“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这个办法具体界定了新老贷款的划分和如何予以归还。为此,各地都要努力扩大试点面,并且不论老的试点还是新扩大的试点,都应以这个办法为规范。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最后制定出适合全国实行的税后还贷方案,科学合理地取代税前还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