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财政法制工作面临的任务相当繁重,要做的事情很多。今后财政法制工作的重点应当是,根据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发展的要求,继续抓紧财政立法,切实搞好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开展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要以重点带动其他,全面完成财政法制工作任务。
一、继续抓紧财政立法,逐步解决法不完备的问题
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涉及面广。财政法规之多,居国务院各部门之首。从总体上看,目前有法可依是主要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行法规中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法的级别不高,行政法规大大多于法律,行政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又大大多于行政法规,一些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制定出来;二是法的内容重叠,在税收、财务方面“一法多立”的情况占了一定数量,《国库券条例》还是每年发一个,很不规范;三是有些法规立了新的,旧的不废,有效失效难辨;四是少数在五六十年代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暂行条例至今尚需执行,但实际上已被一些规范性文件替代,形同虚设。所有这些,不但增加了执行中的困难,也加大了立法工作的难度。解决这些问题,决非一蹴而就,要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中逐步理顺。
地方财政的立法任务也是很重的。为了保证全国财政法律...
当前财政法制工作面临的任务相当繁重,要做的事情很多。今后财政法制工作的重点应当是,根据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发展的要求,继续抓紧财政立法,切实搞好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开展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要以重点带动其他,全面完成财政法制工作任务。
一、继续抓紧财政立法,逐步解决法不完备的问题
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涉及面广。财政法规之多,居国务院各部门之首。从总体上看,目前有法可依是主要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行法规中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法的级别不高,行政法规大大多于法律,行政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又大大多于行政法规,一些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制定出来;二是法的内容重叠,在税收、财务方面“一法多立”的情况占了一定数量,《国库券条例》还是每年发一个,很不规范;三是有些法规立了新的,旧的不废,有效失效难辨;四是少数在五六十年代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暂行条例至今尚需执行,但实际上已被一些规范性文件替代,形同虚设。所有这些,不但增加了执行中的困难,也加大了立法工作的难度。解决这些问题,决非一蹴而就,要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中逐步理顺。
地方财政的立法任务也是很重的。为了保证全国财政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施行,需要制定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还都负有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任务,同时还要审查协调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财政的条款,清理审查地方财政法规也是一项经常任务。因此做好财政立法工作,需要我们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
二、认真开展“二五”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财政法律意识
开展“二五”普法教育,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已正式通过决议。这次普法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财政法制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同国家、企业、集体、个人等的经济利益休戚相关,覆盖面很广。因此,财政法制的宣传教育就构成了整个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要通过普法,增强全民的财政法律意识,使公民、法人既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守法,自觉履行向国家承担的义务;也要使广大财政干部熟悉同自身工作有关的各项法规,更好地依法行政。总之,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二五”普法中,各地财政部门要制定普法规划,明确普法重点,制定验收标准,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的具体要求。要编好财政普法教材,将重要财政法规的立法目的、主要内容、违法处理等作出全面阐述,编印成册,出版发行,作为广大财政干部和公民、法人必读的工具书。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把财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规划中去,做到“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把“二五”财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起来。
三、贯彻《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切实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随着行政诉讼和复议制度的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已经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做好这项工作。因为它是一项直接关系到监督和维护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大事情,关系到政府同群众关系的大事情,决不能马虎从事。
根据一些地区的反映,目前在少数财政干部中仍然存在着两种值得注意的糊涂思想。一是认为“民不敢告官”,“法律只管老百姓”;二是认为“当被告不光彩”,有的为了不当被告,或者避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甚至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向原告无原则地作出让步。这两种思想都是有害的。第一种思想的错误在于把政府和人民群众置于一种对立的地位,把老百姓置于绝对盲从的基础上,不承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不懂得任何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的工具。尤其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就会享受一定的权利。如果只要求老百姓尽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享受权利,就违背了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长期封建残余的流毒在干部头脑中的反映。第二种思想的错误在于把当“被告”同丢面子,失身份联系在一起。从法律上来说,原告同被告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行政、民事诉讼案件上,当被告并不能等同于犯罪或者是坏人,根本不存在丢面子、失身份的问题;如果被法院认定无错,更不存在什么丢面子、失身份的问题了。当然,我们在工作中要兢兢业业,秉公执法,尽量避免当被告。我们一定要认清这个辩证关系。即使在工作中一旦当了被告,甚至败诉了,只要认真分析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坏事也会变成好事。决不能为了不当被告,为了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就不坚持原则,拿国家的利益去作交易。
应当看到,随着“二五”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将会逐渐增多。各地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消极情绪。凡是还没有对具体财政行政行为进行清理的地区,要抓紧补课,并且要采取防范措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那些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凡是发生了复议、应诉案件的,一定要慎重行事,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