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在上年科目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因为科目变动不大,为节省开支,财政部不再重新印制和发送199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铅印本,仅将收支科目的变动部分,编列“199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以下简称“修订表”),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家金库省分库和中央各部门,并通过他们向下属地区和有关单位布置执行。现将“修订表”中的主要内容和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地方共同负担后的预算科目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切实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体现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决定从1991年起,对出口产品退税实行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我们对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所含“产品税”和“增值税”科目中的出口产品退税科目作了修改和补充,即将原来的“外贸出口退产品税”和“外贸出口退增值税”两个“项”级科目的名称修改为“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中央各类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增值税分别适用这两个科目;同时增设了“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两个“项”级科目,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含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增值税分别适用这两个科目。
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后的预算科目问题。根据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依据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类型和经营范围重新划分预算收入级次并对预算收入科目进行修改补充。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工商税收类”中,增设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个“款”级科目,并在“款”下设置“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等8个“项”级科目。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1991年7月1日起生效的,1992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还有一个清算和欠缴补税问题,所以,在1992年预算收入科目中,仍然保留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个“款”级科目。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即海上石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上石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海上石油外资企业和海上石油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其发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一般外资企业和一般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预算收入(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地区,中央财政要参与总额分成,下同),上缴地方财政;一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分别属于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三、关于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增设预算科目反映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各地区已普遍实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国务院决定,各级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要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此项收支在预算中列收列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这一决定的精神,明确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也要比照养老保险基金纳入预算列收列支。为此,在预算收支科目中,各增设了一“类”,即在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类”,“类”下设置“国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入”两个“款”;在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类”,“类”下设置“国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支出”两个“款”。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国家决定将“铁路建设基金”、“煤炭开发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林价(育林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在预算上列收列支。为此,在预算收入科目“专款收入类”中增设了“铁路建设基金收入”、“旅游发展基金收入”、“煤炭开发基金收入”、“林价(育林基金)专项收入”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五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专款支出类”中也相应增设了“铁路建设基金支出”、“旅游发展基金支出”、“煤炭开发基金支出”、“林价(育林基金)专项支出”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支出”五个“款”级科目。
四、关于因为税种变化和财务体制改变等原因,相应修改和增设预算收、支科目反映的问题。根据国家机构的变化,财务制度和税收种类变化及工作需要,在预算收入科目中修改了下列科目,如,在“工商税收类”中增设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个“款”级科目,“款”下设置“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两个“项”;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类”中的“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的说明作了修改;对“国营企业调节税类”中的“其他金融企夜调节税”“款”科目的说明作了修改,并增设了“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两个“项”级科目;在“专项收入类”中增设了“煤代油资金贷款归还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其他收入类”中,将“其他收入”“款”的“基本建设其他收入”“项”改名为“基本建设收入”并相应修改了该“项”科目的说明,此外,还增设了“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和“缉毒罚没收入”两个“款”。
对预算支出科目也作了以下修改,如,对“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类”的“农业事业费”“款”中的“其他农业事业费”“项”科目的说明作了一些修改;在“文教卫生事业费类”中,增设了“对外宣传经费”一个“款”级科目,“款”下设置“电视节目经费”,“电影节目经费”、“广播节目经费”、“租台经费”、“非贸易文字宣传品经费”和“其他对外宣传经费”6个“项”;在“其他支出类”的“其他支出”“款”中增设了“军航系统空管经费”一个“项”;在“专款支出类”中将原来的“改烧油为烧煤专项基建支出”“款”修改为“改烧油为烧煤专项拨款支出”和“改烧油为烧煤专项拨改贷支出”两个“款”。
以上收、支科目的修改变化的具体原因,由于篇幅所限,就不一一介绍了。
五、关于我国实行复式预算后的科目使用问题。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我国从1992年起,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一级的预算将按复式预算制编制。为了适应编制复式预算的需要,必须科学地划分预算收支科目,要重新设置预算科目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有的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所以,财政部决定,1992年暂不改变现行预算科目的分类体系,在办理预算缴拨款和编制国家决算时,均暂按现行科目执行,待1993年后再按重新设置的预算收支科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