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8年以来,“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改革试点已有三个年头。1988年经财政部批准,重庆市率先进行了试点。1989年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到1990年底为止,财政部又相继核批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河南省南阳市、吉林省大安市、辽宁省本溪市、湖北省荆门市和老河口市的试点方案。此外,许多省、市也选择了一些地区或行业进行了试点,如福建省的厦门市和湖南省的益阳市等。还有一些省市正在积极酝酿和准备进行试点。几年来,虽然各地区的试点办法和试点进度不同,但从总的看,税利分流试点正在健康地发展,改革已初见成效。
1.税利分流发挥了税收的弹性功能,兼顾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重庆市工业试点企业,1988年和1987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13.5%。销售收入增长23.3%,销售税金增长17.4%,实现利润增长55.9%,应上交所得税和利润增长61.1%,实现了产值、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实现利润、上交所得税和利润的同步增长。牡丹江市,1990年试行税利分流办法的前9个月,实现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2.4%,上交所得税也增长13.7%,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稳步增长。
2.税利分流增强了企业投资责任感,对控制投资规模,促进企业投资效益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前几年实行税前还贷政策,我国出现经济过热,企业竞相贷款,盲目上项目,投入产出很不理想,以致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由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后,企业成了投资主体,从而促使企业注重自身还贷能力和投资方向,避免投资盲目性,讲求投资效益。如益阳市25户试点企业,两年来借款额比1987年平均下降27.5%,同期归还借款平均增长10.7%,归还了老贷总额的64.6%.重庆市搪瓷总厂,原已批准老厂改造投资1920万元,1988年实行税后还贷后,转变了投资贷款的观念,根据市场急需以及自身的承受能力,采取了分步改造的办法。去年投资100万元,开发了化工用的烧锅产品,当年就创利20万元。
3.税利分流确保了企业的发展后劲。税利分流把企业的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企业留利的多少和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成正比,从而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中求得发展。如益阳市25户试点企业,两年来,实现利润比试点前的1987年平均增长13.4%,企业纯留利平均增长15.7%,有效地增强了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试行税利分流的城市,除保证企业留利随实现利润变化而相应浮动增减外,还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出台了的配套措施。重庆市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的措施》,一是试行加速折旧办法,二是实施财政贴息措施,三是进一步清理遗留借款。这些配套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增加了企业技术改造的财力。
4.实行税利分流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牡丹江市实行税利分流后,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加强了企业管理,税务部门强化了税收征管工作和对企业的经济监督,财政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搞好税后利润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银行进一步改进信贷工作,帮助企业科学决策,减少投资失误,与企业共担风险,从而减少了企业乱摊成本、虚增利润现象的发生,克服了现行企业承包制中“以包代管”的弊端。
5.税利分流使国家与企业利润分配结构基本上趋于合理。南阳市46户试点企业,1989年,上交所得税和承包利润占实现利润的34.2%,归还贷款占38.1%,企业留利占27.7%,与上年的分配结构相比,上交财政比例增长2.4%,还贷比例与上年相同,企业留利比例下降了2.4%,分配结构基本上趋于合理。牡丹江市属预算内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后的1990年前9个月,上交所得税和承包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为29%,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个百分点;利润还贷的比重为28%,比上年同期下降了7个百分点;企业留利的比重为43%,比上年同期上升了3个百分点。事实表明,实行税利分流,能较好地兼顾国家、企业的利益,使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