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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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如何理解税利分流
关于税利分流,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
一是从企业利润的初次分配看,就是将国营企业实现利润分为税收(所得税)和利润两个部分,形成从属性和分配方式上都不同的两个范畴。税收作为一种规范化的分配形式,是政府依据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的,国营企业理应同其它所有企业一样,按国家税法依率纳税。而利润的分配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国营企业的利润,是根据企业的不同经营方式,采取相应的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二是从国家再分配的角度看,国家从国营企业集中财政收入,就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征收所得税,二是集中部分利润。财政收入形式上的税利并存,对一系列的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决定性作用。比如: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有利于完善预算管理体制,逐步向分税分级预算管理体制过渡;税利纳入国库后,在用途上逐步实行定向分流,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上交利润用于发展国有经济,在预算管理上逐步由单式预算向复式预算过渡;等等。
税利分流的概念,不是出自理论家的臆造,而是我国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历史总结。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企业首先向国家...
一、如何理解税利分流
关于税利分流,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
一是从企业利润的初次分配看,就是将国营企业实现利润分为税收(所得税)和利润两个部分,形成从属性和分配方式上都不同的两个范畴。税收作为一种规范化的分配形式,是政府依据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的,国营企业理应同其它所有企业一样,按国家税法依率纳税。而利润的分配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国营企业的利润,是根据企业的不同经营方式,采取相应的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二是从国家再分配的角度看,国家从国营企业集中财政收入,就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征收所得税,二是集中部分利润。财政收入形式上的税利并存,对一系列的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决定性作用。比如: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有利于完善预算管理体制,逐步向分税分级预算管理体制过渡;税利纳入国库后,在用途上逐步实行定向分流,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上交利润用于发展国有经济,在预算管理上逐步由单式预算向复式预算过渡;等等。
税利分流的概念,不是出自理论家的臆造,而是我国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历史总结。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企业首先向国家交纳流转税,税后利润全部采取上交利润形式纳入国家预算。曾出现利税合一、以利代税的思潮和倾向,但在当时的体制下,实践就已证明是不可行的。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所得税后利润扣除企业合理留利外,分别采取四种不同形式上交,即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定额包干上交、上交调节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对工商税进行全面改革,当时曾设想取消利润上交形式,实行完全的以税代利,但实践中的利润调节税,实际是上交利润的变形。总之,我国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践反复证明,以利代税或以税代利都是不可行的,只有实行税利分流或税利并存才是从历史经验中得出的正确思路。
二、现行承包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税利分流是针对完善承包制而提出的,所以对承包制应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已经实行三年。实践证明,它是适应当前情况的一种可行的经营制度,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但对所谓“一包就灵”、“承包万岁”的观点,笔者则难以苟同;同时认为,现就在作出承包制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根本制度和改革的目标模式,也为时过早。要采取历史的辩证的态度看待承包制,估价过高或全盘否定都是不恰当的。对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进行具体分析,采其长,避其短,进一步加以改进完善。下面从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角度,分析一下三年来承包制的运行效应。
(一)承包制制约了财政收入的增长。几年来承包制对企业发挥了较强的激励作用,给企业在前几年极不稳定的宏观经济特殊条件下增强了承受能力。但从财政收入方面分析,近几年国家财政收入状况是极不正常的。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看,1986年增长5.8%,1987年增长3.6%,是下滑趋势;1988、1989两年分别增长10%和11.9%,但如果扣除同期物价分别上涨18.5%和17.8%的因素计算,财政收入实际是负增长。从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看,1986年为24.9%,1987年为21.5%,1988年为19.2%,是逐年下降趋势。当然,这种状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可否认,承包制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而且是一种制度性因素,也就是说,在以“超收多留”为核心的承包制运行机制下,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和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的下降是必然的趋势,加之执行中出现的通货膨胀效应、包盈不包亏和承包基数一般偏低等问题,又加剧了这一趋势。尽管国家财政通过征收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发行国债,集中了一些收入,但并没有从根本上遏止住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的趋势。
(二)承包制带来了企业的短期行为。我们不能否认承包制本身是一种短期运行机制。承包制必有承包期,无限期的承包是不存在的;而承包制又是运用利益机制鼓励企业超收多留。所以,在利益机制的趋动下,企业在承包期内为追求利益而发生某些短期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实践证明,这几年企业不注重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拼设备、吃老本、盲目追求高速度和高收益,乱挤乱摊成本,乱涨价或虚增利润,相互攀比乱发奖金和补贴等现象屡见不鲜。短期行为还突出地表现在企业留利的使用上面。按规定,企业留利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但实际上则主要用在了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方面,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后续发展。
有人主张加强外部约束条件,克服短期行为,比如严格承包技术改造目标,或再多加几项承包指标。实践证明,加强外部约束条件并不是克服短期行为的有效办法,根本的途径是形成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承包制。
(三)承包制助长或引发通货膨胀。从宏观经济分析,通货膨胀主要是财政赤字和信用膨胀两条渠道引发的。但从微观角度考察,承包制也是助长和引发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税前还贷是现行承包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或投资抵免制度。据测算,税前还贷金额由财政负担70%左右,企业自身负担30%左右。目前税前还贷的基本情况是,约束力弱,贷款增加很快,但效益欠佳,还款困难。仅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的税前还贷金额,就由1981年的20.3亿元增加到1988年的193亿元,年均增长37.9%;年末借款余额由1981年的100亿元增加到1988年的1699亿元,年均增长49.9%;占实现利润的比例,1986年为18%,1987年为22%,1988年为26%。据重庆市的调查材料来看,有50%的税前还贷项目是低效和无效的。所以,税前还贷已经成为国家财政难以承受的一大包袱。比如,1981-1988年,全国工业实现利润平均增长5.9%,而还贷金额年均增长37.9%。不少地区每年还贷金额超过当年的新增利润。有的省份不仅侵蚀利润,而且用流转税还贷。
税前还贷助长和引发通货膨胀的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前还贷为企业留利向消费方面倾斜提供了实现条件,企业可以大量地把留利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技术改造资金不足,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而还款又主要由财政承担,何乐而不为!企业用贷款从事投资,而投资中大体有40%将转化为消费基金。因此,税前还贷是助长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重要原因。二是税前还贷满足了企业的“投资饥渴症”,企业没有还款的后顾之忧,可以放手借贷,不重视投资效益,必然助长盲目投资,加剧了投资膨胀。
三、税利分流不是否定承包制,而是完善承包制
当前的税利分流,就是改税前承包为税后承包,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税后承包仍是一种承包,并没有否定承包制。十分明显,它和现行承包制的差别主要是两条:一是恢复所得税;二是贷款用企业自有资金偿还。
有人说税利分流就是恢复“利改税”,这种说法不确切。因为税利分流是以重新调整分配格局为前提:第一,取消调节税;第二,降低所得税率(比如,由55%降为35%或再低一点);第三,税前利润不再扣除还贷金额;第四,税后利润仍实行承包。以上四点和“利改税”有明显的差别。税利分流是对现行承包制的改进和完善,其目标是进一步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
那么,税利分流对现行承包制的完善表现在哪里?有什么好处?
第一,征收所得税后再实行承包,缩小了承包范围,把承包制的规范化程度提高了一步。承包制是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一项改革,因为承包基数和上交比例都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商定,缺乏明确的客观依据和规律性,所以只能一户一个基数,一户一个上交比例。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协商,随意性和随机性较大,这是承包制固有的缺陷。但正是因为规范化程度较低,同时又具有适应性或兼容性较强的优点,符合我国当前各企业、各部门、各地区利润水平相差悬殊的实际情况,容易为广大企业所接受。税后承包,一方面保留了承包制适应性强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将非规范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第二,保留承包制激励机制的同时强化了对企业的约束。承包制“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分配原则,既有激励机制,也有约束机制(如欠收自补),但激励机制强而且是实的,约束机制弱而且是虚的。税后承包,保留了承包制的激励机制,仍实行超收多留,允许企业从增量中多得,从物质利益上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同时,又通过征收所得税,强化了对企业的约束作用。先征所得税而后承包,提高了规范化程度,缩小了承包范围,将迫使企业克服靠国家减税让利求发展的依赖思想,转向改善经营管理,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第三,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有利于强化企业投资的自我约束机制,实现投资与还贷之间的良性循环。税前还贷虽然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其弊大于利则十分明显。税前还贷制度在银行、企业和财政之间缺乏明确的责、权、利关系,名义上是企业还款,实际是银行放款,企业用款,财政还款,仍是一种吃国家“大锅饭”的投资体制。按贷款办法规定,企业首先要用自有资金还贷,不足部分用新增利润还款,但由于缺乏硬的约束难以实现。首先,在承包制的利益机制趋动下,企业不愿意用自有资金还款,地方也实行所谓藏富于民政策,支持企业税前还贷,国家对此无法控制。其次,用新增利润还贷是一种模糊不清的办法,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新老利润不能分别计算。此外,还有些贷款项目,如环保、“三废”治理以及仓库、厂房的维修和扩建等,是无效益可以还贷的。由于以上的原因,造成税前还贷增长迅猛,投资效益不佳,财政还款压力很大,企业利息负担沉重。1988年按贷款余额1699亿计算,税前还贷中的利息就达200亿元。因此,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已势在必行。这样做,可以促使银行重视贷款的可行性研究,企业重视投资效益,从而实现投资与还贷的良性循环。
实行税利分流,有人有一种担心,怕对企业抑制过度,挫伤企业自我投资的积极性。重庆市税利分流试点证明,税后还贷,既对盲目投资起了抑制作用,同时也没有影响企业利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该市当年的贷款数和还款数都有所增长,初步形成了合理的借贷机制。
第四,恢复所得税和实行税后还贷,有利于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格局。自实行承包制以来,国营企业实现利润中上交部分的比例是逐年下降的,税前还贷和企业留利的比例则逐年上升。1988年同1986年相比,上交国家部分由45%降到29%;税前还贷由19%上升到26%;企业留利由36%增至45%。这种分配格局不能再继续下去。恢复所得税,取消税前还贷,将有利于抑制上交部分所占比例的下降,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对企业来说,所得税可以适应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自动地上升或下降,也有利于在企业之间实现公平负担。重庆市实行税利分流的工业企业分配格局的变化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重庆市1986年实行“利改税”,上交的比重较大,还贷的比重较低。1987年实行“超目标经营责任制”,即利润大包干,上交的比重明显下降,还贷的比重明显上升。1988年试行税利分流以后,还贷的比重受到抑制。1989年同1988年相比,还贷占实现利润的比重由31%降到26%;上交部分的比重由27%上升到29%,上升两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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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