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上解地区,是指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收大于支部分上解中央的地区。目前,全国有21个上解地区(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上解地区上解中央财政的收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认真研究上解地区的上解办法,对调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个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上解地区上解中央的数额,是根据财政体制确定的收入划分范围和核定的收支基数计算出来的。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因此,任何形式的财政体制办法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上解地区和补助地区。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研究上解地区的上解办法,现在和将来都有普遍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中央对上解地区确定的收入上解办法主要有定额上解、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收入递增包干和上解额递增包干等形式。下面,对这几种上解办法作些剖析,谈点粗浅看法。
一、定额上解办法
定额上解,就是地方财政收支基数确定后,根据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数额,每年按这个数额定额上解中央,一定几年不变。这样,等于每年地方财政增加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
定额上解办法是中央对地方最优惠的上解办法。这种上解办法的问题是,只有地方增收的积极性。这种办法只能是在一定时期内对个别地区的特殊政策,不可在全国推广。
二、总额分成办法
总额分成办法,是指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按照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重,确定地方留成和上解中央的比例。这个比例一般用百分比来表示。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重,就是地方的留成比例。在财政体制执行期内,不论财政收入的执行结果比收入基数增加还是减少,都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地方留成的数额和上解中央的数额。
例如,地方收入基数(参与总额分成收入部分)100亿元,支出基数50亿元,地方留成比例即为50%,上解比例也是50%。假定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0%,增收10亿元,增收后地方财政收入为110亿元,依照上解比例,地方上解中央的数额应为110×50%=55亿元,地方留成数额为110×50%=55亿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从增收数额10亿元中各分得5亿元。假定地方财政收入下降10%,地方财政收入为90亿元,地方上解中央的数额应为90×50%=45亿元。减收的10亿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亿元。
总额分成办法的特点是,地方财政收入增加时,中央、地方同分,地方财政收入减收时,中央、地方共同负担。不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都能从增加的财政收入中得到好处。总额分成办法的主要问题是,一些留成比例较低的地区,用自己的新增财力发展生产,增加的财政收入,地方只能按照较小的留成比例分得收入,大部分随着上解比例上交了中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地区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有些地区甚至人为地造成收入“滑坡”。
为了克服总额分成办法的不足,更好地调动上解地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1988年起,分别实行了下述的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收入递增包干办法、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
三、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
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就是在总额分成办法的基础上,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另加一个增长分成比例。
依照前例数,地方财政在总额分成比例50%的基础上,增收部分增加分成比例25%。假定本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0%,增收10亿元,地方留成数额应为:总额分成110×50%+增长分成10×25%=57.5亿元。地方财政在总额分成分得55亿元的基础上,又从增收中拿到2.5亿元的好处。
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规定,在计算增长额时采取环比办法,对地方来说,第一年多增收一些,第二年增收基数就大了。另外,增长分成的比例也没有较为规范、科学的计算方法。这是它的不足之处。
四、收入递增包干办法和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
收入递增包干办法,就是以某一年的决算收入和地方应得财力为基数,参照各地近几年的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环比)和留成、上解比例。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确定的留成、上解比例实行中央、地方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收入达不到递增率,影响上解中央的部分,由地方用自有财力补足。
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就是以某一年上解数字为基数,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递增上解。
这两种递增包干办法的得数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是,前一种方法,通过上解比例计算递增上解额;后一种方法,通过上解额直接计算。
依照前例,实行收入递增包干的办法,核定地方收入递增率为5%,在地方财政收入110亿元中,上解中央的数额为100×(1+5%)×50%=52.5亿元,地方留成为57.5亿元;实行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上解中央的数额为50+50×5%=52.5亿元,地方留成57.5亿元。假定包干第二年,地方财政收入继续以10%的速度增长。地方财政收入为110+110×10%=121亿元;地方应上解中央的数额为100×(1+5%)2×50%=地方上解55.13亿元;地方留成65.87亿元。与总额分成办法地方留成60.5亿元相比,地方得好处5.37亿元,其中,地方第一年已得的好处2.5亿元继续保留,第二年又得好处2.87亿元。
递增包干办法的实质,就是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正常增长,即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这部分收入的增长按确定的分成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另一部分收入,就是超递增率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这种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解地区从新增收入中分得较少的问题。
递增包干办法与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的区别在于,总额分成办法将地方的增收数在第二年就作为新的计算基数,地方在这个基数基础上,继续增收才能得到好处;而递增包干办法不把地方超包干的收入作为新年度的基数,而是以递增率计算的收入作为新年度的基数,这种方法打消了地方的增收顾虑,更有利于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收入递增包干办法还具有透明度高,比较稳定等特点。对地方有动力也有压力。又由于这一办法克服了总额分成办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弊病,真正落实了“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原则。这种办法的主要问题是,目前实际核定地方的收入递增率缺少科学的、规范化的客观依据。因此,确定的收入递增率普遍偏低,而且容易互相攀比。
对上述几种上解地区收入上解办法,我们有这样一些看法:
定额上解办法没有普遍意义,不宜全面推广,总额分成办法或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也不大理想,收入递增包干办法是能够较好地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好办法,可以考虑作为今后上解地区收入上解办法的一个发展方向。关键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收入递增率。
现行的收入递增包干办法在核定递增率上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一定几年,大家心里没有底,就低不就高;二是参照以前年度的收入增长情况,确定以后一定几年的递增率,难以接近客观实际;三是一个地区一个递增率,随意性大,容易产生分配不公,结果往往要中央财政作出让步才能谈成。长此下去,中央财政也难以承受。
我们设想,对递增率的核定应作如下改进:根据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今后几年的财政收入难以十分准确预测的实际情况,将一定几年的递增率改为一年一定的递增率。每年的收入递增率均以按可比口径计算的上年整个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为基础,年初由中央根据上年的财政收入增长情况确定本年度的统一递增率;同时,考虑不同地区的产业结构情况,将上解地区分为几档,分档定率,分别在中央确定的统一递增率的基础上让1-3个百分点。这样确定递增率,一是可以减少确定递增率时的盲目性,二是用一个客观数据计算递增率,避免递增率确定时的随意性;三是以全国平均收入增长率作为递增率的基础,确定各个地区的递增率,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除了改进递增比例的核定办法外,还有些其他事项需要加以完善。如包干办法和范围确定后,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新增收入,应确定新的分配办法,不能全部作为地方的超包干收入留给地方,对中央投资的重大项目所增加的财政收入,或调整包干基数,或放在包干范围之外,重新确定分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