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财政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诉讼案件发生后,作为被告的财政机关如何做好应诉工作,是关系到能否在行政诉讼中取胜的重要问题。财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项。
一、依法行使辩护权,努力做好答辩工作。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为被告的财政机关,在诉讼中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讲清事实和证据,阐明具体财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财政机关在诉讼中能否取胜关系十分重大。因此,凡是被诉的财政机关,在参加诉讼过程中,都要正确行使辩护权,认真做好辩护工作。辩护工作正确行使辩护权包括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庭审理前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二是在开庭审理时进行法庭辩论。
答辩状是被诉的财政机关针对原告起诉的理由和事实进行回答和辩解的书面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为被告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一般包括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答辩意见和理由、结尾及附项等5个部分。财政机关拟写答辩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书写,并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要注意针对性;三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四是要重视举证。提交答辩状是财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如果因害怕打官司或害怕因败诉丢掉面子而故意不写答辩状,就等于是放弃了一次为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辩解的机会。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的财政机关即使不提出答辩状,也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因此,被诉财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阶段,财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对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财政机关要利用这一机会,就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充分的阐述,并与原告进行针锋相对的辩驳,特别要抓住涉及原告法律责任或影响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阐明理由,有理有据地与原告进行辩驳。
二、认真履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财政机关提供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财政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以证明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和合法的。
认真履行举证责任不仅是财政机关的义务,而且是财政机关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与合法,争取胜诉的重要环节。因为行政诉讼中的争议对象是财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单方面行为不需要事先征得原告的同意。但在应诉时,财政机关则应当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一列举出来,用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如果财政机关不能或者不愿提出证据,而法庭也无法收集到相关的证据,作为被告的财政机关就有可能败诉。财政机关在举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所举证据应当是在对原告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收集到的;第二,所举证据应当合法;第三,所举证据应当全面、系统。也就是说,财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原始的、合法的,而且要全面、充分、自成系统,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同时,收集证据必须兼顾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所举证据具有说服力、证明力,才能使财政机关在应诉中占据主动。
三、选好诉讼代理人,培养财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队伍。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财政机关,其应诉工作一般来说应当由行政首长来担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行政首长往往不能亲自参加应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告的财政机关行政首长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那么,财政机关行政首长委托什么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最为合适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作为被告的财政机关可以选择律师、经法院许可的公民或者本机关所属的行政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财政机关在选择诉讼代理人时,应把握以下几条标准:首先,要尽量从本机关内行政工作人员中选择诉讼代理人。财政工作是一项综合业务,专业性很强,政策性也很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财政诉讼代理人需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从财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中选择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较为妥当。
其次,选择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诉讼代理人在应诉中的一言一行都与财政机关的形象、与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只有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的人才能抛开个人或小团体的狭隘利益,真正站在国家的角度和公正的立场参加诉讼,才能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财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真实地反映出被代理人的意志。
第三,选择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诉讼代理人要具有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案件涉及的财政专业法律知识;同时,要具备一定的财政工作经验,可以清晰阐述财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运用的自由裁量权并予以评价,这样才能在应诉中驾轻就熟,占居主动。
另外,各级财政机关还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在本部门培养造就一支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求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不图名利的献身精神的精明强干的诉讼代理人队伍,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四、依法行使上诉权和申诉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以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的裁判。作为被告的财政机关如果对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申诉,也就是说,财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法律赋予的上诉权和申诉权。
上诉权是指财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理的权利。财政机关提起上诉,应当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申诉权是财政机关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权利。申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与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财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除了应当做好上述几项主要工作以外,还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并且严格遵守和维护法庭秩序。同时,在诉讼阶段,财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审判;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宣布生效后,应当认真自觉地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
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是站在公正和中立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解决行政纠纷。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财政机关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但是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财政机关都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改进工作。特别是败诉了,更要认真分析败诉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克服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