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月3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1990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通知主要内容是:
一、要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抓好大检查对于推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进一步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大检查确定的任务、政策和具体措施,充分利用大检查的有利条件,深入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斗争,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要加强大检查期间查处案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本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配合和支持大检查的具体措施,由分工主管的副检察长负责具体领导。要有专人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了解掌握大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罪案线索,注意从清查“小金库”中发现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单位移送和人民群众举报的案件材料,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对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调查。
三、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对已掌握一定事实和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立案,...
本刊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月3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1990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通知主要内容是:
一、要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抓好大检查对于推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进一步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大检查确定的任务、政策和具体措施,充分利用大检查的有利条件,深入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斗争,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要加强大检查期间查处案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本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配合和支持大检查的具体措施,由分工主管的副检察长负责具体领导。要有专人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了解掌握大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罪案线索,注意从清查“小金库”中发现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单位移送和人民群众举报的案件材料,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对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调查。
三、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对已掌握一定事实和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立案,迅速侦查;对偷税、抗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查出来的或者在历次大检查中屡查屡犯的偷税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已被查明具有偷、漏、欠税违法事实,而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应按抗税罪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出来的偷税犯罪案件,可按自首对待,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某些重大疑难案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党委或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解决。
四、要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办案,注意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的执法不严现象。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过问,依法查处,不能以有关部门或单位已作行政处罚或未移送为由不予追究,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五、要结合办案,运用典型案例,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增强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要针对发案单位财经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堵塞漏洞,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