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以来,财政部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与部分在津中央企业开展了“共建遵守财政法规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共建”)活动,使驻厂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深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得到加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89年,开展“共建”活动的八户企业在财税大检查中被查出违纪金额比上年减少84%,其中六户企业获得了天津市中企处、市“财检办”颁发的“遵守财政法规先进单位”奖状。目前,已有30余户中央企业主动提出与中企处开展“共建”活动,在驻津中央企业中初步形成了争创守法单位的良好风气。
天津市中企处与企业开展“共建”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双方责任。为了把“共建”活动落到实处,中企处的主要责任:一是及时宣传国家有关财政法规,正确解答企业提出的有关财经法规方面的问题;二是经常深入企业开展财务检查,及时纠正违纪问题,并把企业在年终大检查或中企处复查时被查违纪金额不超过日常纠正额的5%作为分管驻厂员的工作目标;三是帮助企业加强财会管理工作,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四是对企业遵守财政法规情况进行考核。企业的主要责任:一是自觉遵守有关财政法规,开展经常性自查工作,确保年终大检查或中企处复查时被查违纪金额不超过日常纠正额的5%;二是及时解缴各种税款,不拖不欠;三是加强财会基础工作,使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建立实施体系。中企处和“共建”企业按照相互配合、分口负责的原则,在落实上述责任过程中,采取单位领导(中企处领导、企业领导)——职能机构(中企科、企业财会科室)——责任人(驻厂员、企业财会人员)层层管理、归口落实的办法,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形成“两条线”、“三层次”的实施体系。
(三)实行奖罚挂钩。“共建”双方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奖金分配和政绩考核挂钩。同时,中企处视对企业考核情况,对先进单位,颁发年度“遵守财政法规先进单位”证书,以资鼓励,对有违纪问题的单位,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四)签订“共建”责任书。为了使“共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有效的相互帮助、相互监督机制,中企处要与“共建”企业签订“共建”责任书,将工作目的、双方责任、奖罚办法等内容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由双方领导、职能科室、责任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强调“共建”活动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