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9年11月29日 (89)国检办字第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在《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发布以前,已经按自定的清查小金库办法进行处理了的,如何解决,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发布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检查和处理了的小金库问题,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二、在《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发布以后至《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发布以前期间,凡属单位自查出来的小金库问题,已按自定办法处理了的,均应改按《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规定》处理;凡属被查出来的小金库问题,已按自定办法处理了的,可不再重新处理。已经检查(包括自查和被查)而未处理的小金库问题,均应按国务院《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规定》处理。
三、按照上述规定,单位自查出来的小金库问题,需重新处理的,为简化手续,...
1989年11月29日 (89)国检办字第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在《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发布以前,已经按自定的清查小金库办法进行处理了的,如何解决,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发布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检查和处理了的小金库问题,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二、在《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发布以后至《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发布以前期间,凡属单位自查出来的小金库问题,已按自定办法处理了的,均应改按《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规定》处理;凡属被查出来的小金库问题,已按自定办法处理了的,可不再重新处理。已经检查(包括自查和被查)而未处理的小金库问题,均应按国务院《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规定》处理。
三、按照上述规定,单位自查出来的小金库问题,需重新处理的,为简化手续,只对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应交财政小金库资金数与单位实际已交财政小金库资金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单位已按原渠道交库的各项税、费,一律不作变动,应退应补的小金库资金,均通过同级政府大检查办公室“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收缴或退还。
四、需补交或退还小金库资金的单位,都应填报《小金库资金退补申报表》,连同有关凭证,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大检查办公室。其中,应补交的款项,由单位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直接交入同级政府大检查办公室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应退还的款项,经同级政府大检查办公室核准后,办理退款手续。在办理退交手续中,如有弄虚作假者,要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