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许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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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我们对瑞典的财政税收方面的一些做法进行了考察,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财政体制分为三级,各级财政收支范围都有明确的划分。瑞典是王国,政权分为三级,即中央(联邦)、州(省)、地方(市、区)。财政体制也相应分为三级。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税源大的主要税收归中央,税源小的比较分散的税收归地方。例如,瑞典规定只有中央才能向公司征税,各地方一律不得征公司税。财政支出同各级政权的职能相适应。国防、外交、偿还国债、社会福利(包括退休、养老和失业救济)等支出由中央负责。省级政府负责医院和交通支出,市政府负责教育和市政建设开支。
二、财政的集中程度比较高。1988年瑞典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是65%,为了增加中央政府的财力,瑞典80年代以来曾采取了以下几条措施:(1)减少中央对地方拨款;(2)强迫年利润超过100万克朗的企业把利润的20%无息存入中央银行,作为特别投资基金;(3)把原属地方的某些税收改由中央征收;(4)对保险公司一次性征税150亿克朗,拿到政府手里。国家手中强大的财力,保证了政府的开支,加强了中央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来说,1988年瑞典全...
最近,我们对瑞典的财政税收方面的一些做法进行了考察,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财政体制分为三级,各级财政收支范围都有明确的划分。瑞典是王国,政权分为三级,即中央(联邦)、州(省)、地方(市、区)。财政体制也相应分为三级。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税源大的主要税收归中央,税源小的比较分散的税收归地方。例如,瑞典规定只有中央才能向公司征税,各地方一律不得征公司税。财政支出同各级政权的职能相适应。国防、外交、偿还国债、社会福利(包括退休、养老和失业救济)等支出由中央负责。省级政府负责医院和交通支出,市政府负责教育和市政建设开支。
二、财政的集中程度比较高。1988年瑞典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是65%,为了增加中央政府的财力,瑞典80年代以来曾采取了以下几条措施:(1)减少中央对地方拨款;(2)强迫年利润超过100万克朗的企业把利润的20%无息存入中央银行,作为特别投资基金;(3)把原属地方的某些税收改由中央征收;(4)对保险公司一次性征税150亿克朗,拿到政府手里。国家手中强大的财力,保证了政府的开支,加强了中央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来说,1988年瑞典全国财政支出为6490亿克朗,其中中央政府支出3640亿克朗,占56%;地方政府支出2850亿克朗,占44%。地方政府的收入中,有四分之一是来自中央政府的拨款,如考虑到这一因素,则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为67%,地方财政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3%。
三、税负较高,运用税收调节收入和消费。瑞典是高税负国家,有70多种税,但同多数人有关系的不过5种。瑞典运用累进所得税率和对某些高档消费品征特种商品税等手段,调节收入和消费,促使社会分配的公平。瑞典的主要税种有两大类:
1、直接税。包括所得税、海员税、礼品税、遗产税和股票红利税。这些税的课征对象是居住在瑞典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中的最主要税种,其收入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9.5%,占财政收入的33.6%。瑞典的所得税包括国家所得税、国家房产税、国家财产税和地方所得税。国家所得税、国家房产税、国家财产税的课征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课税所得包括工资收入、资本收入、农业以外的其它固定资产收入、农业不动产收入、从事职业以外的其它活动的收入和临时工作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86%、3.5%、1%、1%、6.5%和2%。可见,从工资收入征收的所得税占主要部分。凡全年居住在瑞典的自然人,年收入超过7500克朗者,都要交纳国家所得税。有房产的自然人要将其房产保险值的10.5%作为应税额交纳国家房产税。财产超过40万克朗的自然人要交纳国家财产税。年利润超过1000克朗的法人(指企业和经济联合体),都要交纳国家所得税。上述三种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制,税率由议会决定。1986年自然人交纳国家所得税的税率最低为4%,最高为50%。股份公司和经济联合体交纳国家所得税的税率是固定的,1986年为52%,较小的非股份公司形式的经济组织的税率为40%。
地方所得税包括市政区、省议会、教区三种税,课征对象只是自然人,实行比例税率。瑞典有24个省、284个市政区,各地规定的地方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一般市政区的税率为15%,省议会的税率为14%,教区的税率为1%。三项合计为30%(1986年实际平均为30.37%)。
除了运用差别税率以外,瑞典还通过扣除规定来调节收入。纳税自然人都享受基本扣除权,1986年规定全年收入低于7500克朗的部分,免交所得税。对低收入者除基本扣除之外,还规定有若干特殊扣除,如来往工作地点的交通费、个人借款或分期付款的利息、长期患病者和残疾人的医疗补贴等。对独身抚养18岁以下孩子和已婚妇女丈夫没有收入者还规定可以减税。
对于法人也规定有若干扣除项目,实际的税负低于规定的52%的所得税税率。
2、间接税。包括消费税(即增值税)、特种商品税和关税等。占财政收入的23.1%。增值税是最大的税源之一,对所有商品和劳务都课征,税率为19%。特种商品税约有20多种。其中主要有电力税、水力税、汽油税、巧克力税、烈性酒和啤酒税、冷饮税、彩票税、娱乐游戏税、印花税、有价证券税、购买新车税、广告税、录音机税、录相机税、烟草税和旅游税等。特种商品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10%左右,具有调节消费的作用。
四、设立社会保险税,保证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瑞典的社会保险税也是一种间接税,是雇主为其雇员交纳的一种福利税,约占工资额的35%。其中养老金占工资的9.45%,普通补充养老金占工资的10.2%,疾病保险金占工资的9.3%。此外还有雇主市场费、部分退休金费、工伤保险费等。个体企业主的社会保险税由自己支付。1985年社会保险税占财政收入的21.2%,共收入1187亿克朗。
五、进行税制改革。瑞典由于税负过高,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高税率损害了中低等收入者的利益。瑞典开始实行超额累进税制时,目的在多征高收入者的税,让多数普通收入者的税负不高于平均税率。但随着通货膨胀率的增长,税收超额累进部分涉及到的普通收入者越来越多。高税率还导致广泛的逃税漏税,并引起瑞典人才和资本外流。随着瑞典经济国际化的深化,瑞典和其它竞争国税率上的差别导致瑞典人才和资本流入较低税率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瑞典在国外的直接投资显著增加,现在国外的子公司75%是1960年以后设立的。1983年瑞典80家公司在国外子公司的瑞典籍职员人数达31万人,占这些公司总人数的43%。从1975年到1984年,瑞典在国外投资一直高于外国在瑞典的投资。
针对上述问题,瑞典从1982年即着手进行税制改革。但由于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改起来不那么容易,几年来动作不大。最近,瑞典政府又提出了税制改革的五条原则:降低税率;限制扣除;实行统一的合理的资本所得税;简化税收规定;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并从1989年起实行税制改革。
六、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和鼓励投资。瑞典十分注意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和鼓励公司企业的投资活动。其作法是:
1、利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对于公共部门投资(包括各级政府和社会福利部门),瑞典政府采取通过预算拨款或行政指令进行直接控制和调节。对于私人公司企业投资(约占总投资的一半),政府主要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调节,有时还辅之以法律手段。主要是:(1)投资税与投资补贴。在经济发展过热时,政府可以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或对某些行业的投资)进行征税,而在经济不振时,可以减免税收,甚至进行投资补贴。(2)投资基金。早在1938年,瑞典政府为了抑制当时人们对投资的过度需求,在股份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内部,开始试行投资基金制度,即允许企业设立专门帐户,用其税前利润建立投资基金。只要投资基金的使用不违背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其划入投资基金的利润和用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免征所得税。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家调节和控制投资的能力,瑞典政府于1955年对投资基金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是规定企业将利润转作投资基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的50%,投资基金帐户由原来设在企业改为设在银行,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将投资基金的一部分无息存入中央银行的一个固定户头冻结起来,并规定投资基金只准用于林业和政府指定的工业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1963年,对投资基金的使用条件作了一定程度的放宽,即允许企业在获得政府批准的前提下,用其冻结在中央银行帐户中的投资基金补充生产流动资金。1985年规定将企业投资基金无息存入中央银行的比例提高为75%。企业需要使用投资基金时要先提出申请,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在某段时间(或者某些行业或地区)放宽投资基金的使用。但未经批准使用投资基金,除需补交所得税外,还要处以一定的罚款。
2、利用税收杠杆刺激企业增加内部积累和投资。瑞典对公司企业实行双重征税,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对税后利润分红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累进制,高收入者的所得税边际税率往往超过70%,高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52%),从而大大抑制了大股东们多分少留的欲望。同时政府还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增加储蓄和投资给予许多优惠,从而刺激企业将绝大部分利润留在企业用于投资。
七、采取措施,努力减少财政赤字。瑞典在七十年代石油危机时期,财政赤字猛增,最多时达国内生产总值的13.5%。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减少国内需求,压缩政府开支,减少食品补贴、住房补贴和对亏损企业(主要是造船业)的补贴,减缓工资和养老金的增长速度,使克朗贬值,以提高出口竞争力,刺激国外需求。到1988年,瑞典财政赤字已压缩到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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