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吾实
[大]
[中]
[小]
摘要: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即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任何法律规范,如果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就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顺利施行。财政法也不例外。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国财政法除了对财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外,还对各种违反财政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财政法的顺利施行。
一、遵守财政法与违反财政法
财政法律责任是同财政违法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违反财政法又是同遵守财政法相对应的概念,因此,在阐述财政法律责任之前,必须首先对遵守财政法和违反财政法这两个范畴作一些介绍。
(一)遵守财政法的概念和意义
遵守财政法,即财政法的遵守,是指在财政活动中,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严格遵照财政法律规范办事,使其自身的活动符合国家现行财政法律规范的要求。遵守财政法,不仅要求遵守宪法中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和财政法律,还要求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一切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即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任何法律规范,如果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就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顺利施行。财政法也不例外。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国财政法除了对财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外,还对各种违反财政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财政法的顺利施行。
一、遵守财政法与违反财政法
财政法律责任是同财政违法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违反财政法又是同遵守财政法相对应的概念,因此,在阐述财政法律责任之前,必须首先对遵守财政法和违反财政法这两个范畴作一些介绍。
(一)遵守财政法的概念和意义
遵守财政法,即财政法的遵守,是指在财政活动中,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严格遵照财政法律规范办事,使其自身的活动符合国家现行财政法律规范的要求。遵守财政法,不仅要求遵守宪法中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和财政法律,还要求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一切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财政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全国性财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等。
遵守财政法是社会主义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和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其基本内容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有法可依只是开端,要使财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除了依靠国家机关正确地运用和切实地执行财政法外,更重要的是依靠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地严格遵守财政法律规范。一部财政法即使再完备,如不为人们所遵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遵守财政法律规范,严格依法办事,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关键所在。
(二)违反财政法的行为及其构成条件
财政法作为一种特别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违反财政法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违反现行财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从而成为某种危害国家的有过错的行为。
违反财政法的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特殊的因素构成的。这就是说,判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就是要看这种行为是不是符合违反财政法行为的构成条件。那么,构成违反财政法行为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两个:一是行为的违法(财政法)性。如果某个行为没有违反财政法律规范,那么它就不是违反财政法的行为。违反财政法的行为可以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作为,前者如挤占成本、截留利润,后者如漏税、欠税。二是行为人必须有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所谓行为人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采取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因为违反财政法的行为是受人们的思想所支配的,一部分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给国家造成一定的危害,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故意造成违法(如偷税、抗税);也有一部分人是由于行为不慎,疏忽大意,过失造成违法(如漏税、欠税)。行为的违法(财政法)性和行为人必须有过错,是构成违反财政法的两个基本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违反财政法的行为。
二、财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财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财政法律规范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财政法律责任,它既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所共有的特征,又有其本身特有的一些特征.对财政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财政法律责任是由财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的,具有确定性,它只能对实施了违反财政法行为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适用。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如果其行为没有违反财政法,就不应当承担财政法律责任;同样,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只要其实施了违反财政法的行为,就毫无例外地要承担财政法律责任。
(二)财政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强制性,它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如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审计机关、海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等),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财政法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适用,其他机关以及个人都无权进行此项活动。
(三)财政法律责任的适用是与违反财政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只要实施了违反财政法的行为,不论其主观是否愿意,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财政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违反财政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其违反财政法所应承担的财政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大小也各不相同。
(四)财政法律责任是一种非等价的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我们知道,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直接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财政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这种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无偿转让的性质。因此,财政法律责任不象民事法律责任那样,以等价有偿作为责任原则,而是具有明显的非等价的惩罚性。
(五)财政法律责任具有两罚性。它既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的责任;既要追究经济责任,也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财政法律责任的形式
按照我国财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当事人,在强制其补偿国家的经济损失的基础上,施行的一种财产性质的惩罚。追究违反财政法规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经济责任,主要有罚款和加收滞纳金两种形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凡有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行政领导人,要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罚款。对单位的罚款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的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对违反财政法规,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当事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追究违反财政法规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行政责任,通常是在运用经济制裁的措施尚不足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采取的。根据现行财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分别给予或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有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提高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企业及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罚。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已经知道的违法行为,不抵制又不揭发的,要与直接责任人员负同等责任;由于企业主管部门计划不周,指挥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犯罪分子所给予的刑事制裁。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收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处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全民、集体纳税单位和各类经济联合体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偷、抗应纳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偷、抗税款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30%以上的;偷、抗应纳税额5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20%以上的;偷、抗应纳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以上的;偷、抗各种应纳税款总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等等。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
四、确立财政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财政法律责任制度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政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财政法律责任制度是实现财政法中其他各种制度的基本保证。没有财政法律责任制度,财政法中的其他各项规定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因此,确立财政法律责任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财政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财政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它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为财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奠定了思想基础。但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觉悟不同,因而对履行义务的态度也不同,有的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义务,有的却挤占成本、截留利润、偷税、抗税,违反财政法律规范。由于我国财政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违反财政法规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它(他)们违反财政法规时,财政机关以及其他有权的机关就可以根据其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情节,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而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二)财政法律责任是同各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大量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如果没有财政法律责任制度,即使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也只能束手无策。而有了财政法律责任制度,有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依照它,同一切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作斗争,打击各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同时,有了财政法律责任制度,还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揭露和协助国家机关查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三)财政法律责任制度是预防和减少各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确立财政法律责任制度,运用各种制裁措施惩罚各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不仅可以惩罚违法者,恢复遭受侵害的财政法律关系,更重要的是可以教育人们自觉履行义务,依法办事,从而预防和减少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发生。
(讲座全文完)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