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连市于1988年7月成立了国有资产评估中心。一年多来,除组建机构和培训人员外,还对转让、承包、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等12个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其中,中外合资的6项、承包的2项、联营的1项、股份制的1项、转让的1项、验资的1项。在评估中共发现资产差异额1684万元,除一户高于实值163万元外,其余都低于实值,金额达1521万元。一年多的实践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资产评估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产权不受侵蚀,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企业承包前进行资产评估,可以保证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使承包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进行,促进承包制的完善。庄河农机厂在承包前委托我们进行资产评估。该厂资产上报数(帐面记载)是742万元(净值),而评估后,实际只有579万元,损失差异16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1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153万元。这些都是历年来应核销而未核销的亏空。我们据实出证,指出该厂前任经营者是虚盈实亏,责任不应由本期承包者负担。新承包者认为这样合情合理。大连连龙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承包前帐面库存商品额为负2万元,经我们评估后发现,其实际库存为70万元,隐匿资产额高达72万元。其中,加大承包前的销售成本6万元;收进商品不估价入帐的66万元。这样,一方面降低了承包利润基数,另一方面又暗藏商品库存,使国有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从此可以看出,在企业承包前进行资产评估,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现有资产存量,明确经济责任,保证承包、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承包制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第二,在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前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可以使中方资产免受损失,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在我国当前的会计核算中,企业资产是按资产购置时的实际发生成本入帐,并据以进行资产价值的折旧摊销等帐务处理,帐面的价值是折旧摊销后的净值。但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价值往往大于净值。在中外企业合资时,中方的投资多数是以前购置的有形资产,而外方投入的是现时货币。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以前购建的资产的帐面净值和现在的重置价值不等值,如对中方投入的资产不进行重估,中方就要吃亏。如,中日合资的大连海锋水产有限公司,中方大连水产供销公司以办公楼、冷库,浮码头出资。合资前,我们根据国际惯例,按重置成本对中方的资产进行重估;办公楼于1974年1月建成,按原造价118元/平方米计算原值,经多年折旧后,帐面净值为3万元。我们以1989年5月31日为基准日,根据原决算,按基准日的料、工费及其他间接费取费定额,重新估算出该办公楼单位面积重置成本为1052.76元/平方米。依照楼的主体结构、外墙、屋面、地面、门窗等完好状况及功能,测定该楼成新率为80%,从而测算出该楼的重估价值为29万元,比帐面净值增值26万元。按同样办法,计算出其他两项资产的重估价值:1980年1月购建的冷库,由原净值17万元升值为71万元,增值54万元;1982年购建的浮码头,由原净值的零(已折旧完毕,使用价值尚存)升值到42万元。该公司三项资产共升值122万元。采用相同的办法,我们对中日合资的大连连旦针织有限公司的中方大连针织厂及中加合资的大连华美海产有限公司中方投入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以上三家合资企业,经评估后,共使中方资产升值431万元,维护了国家利益。
相反,在合资时对我方投入的资产不按国际惯例进行重估,而简单地按帐面净值计价,使我方遭受很大经济损失。如与港商合资的大连铜箔层压板公司,我方大连无线电七厂投入的资产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本该按重估后的价值775万元合资,但因无经验,事先未经评估,按原帐面净值499万元合资,资产损失276万元。中美合资成立的大连企荣铸铁管有限公司,中方大连炼铁厂投入的房屋、设备,也因没经评估,使资产损失379万元。教训是深刻的。
第三,对联营企业联营前进行评估,能保证联营公平合理地进行。如大连油漆厂一个车间与营口磷肥厂联营,大连油漆厂投入的是机器设备,营口磷肥厂投入的是货币,由于机器设备是联营前若干年购建的,而货币是联营时投入的,经我们按市场现价进行评估,结果油漆厂机器设备升值72万元,使双方的投资都统一到现行市价的基础上来。
第四,在实行股份制时做好评估工作,能正确评定各股资本额,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大连沙河口百货公司,实行股份制吸收职工参股。公司的参股资产百货大楼,按历史成本记帐,原帐面资产净值仅为57万元,若按此计价入股,国家股份额必然要小,分得的股利也要小。该公司委托我们进行了资产评估,资产实值上升到204万元,使国家股的资产价值升值147万元,保证了国家资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