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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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1989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财政决算是国家财政和国民经济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为了做好今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如实反映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成果,现将1989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完成今年国家预算任务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指导下,国家以控制需求、调整结构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方面的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国家财政仍很困难,收支矛盾比较突出,资金调度紧张,实现国家预算确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治理整顿指示精神,严格财经纪律,加强预算观念,切实整顿税收和预算管理秩序。千方百计组织收入,大力控制和节减支出,严格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抓紧今年后两个月的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完成今年国家预算。
要尽一切努力把收入抓上去。各地区、各部门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双增双节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强化税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堵塞各种漏洞,对违反规定越权减免税的,要进行全面...
本刊讯: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1989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财政决算是国家财政和国民经济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为了做好今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如实反映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成果,现将1989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完成今年国家预算任务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指导下,国家以控制需求、调整结构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方面的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国家财政仍很困难,收支矛盾比较突出,资金调度紧张,实现国家预算确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治理整顿指示精神,严格财经纪律,加强预算观念,切实整顿税收和预算管理秩序。千方百计组织收入,大力控制和节减支出,严格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抓紧今年后两个月的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完成今年国家预算。
要尽一切努力把收入抓上去。各地区、各部门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双增双节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强化税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堵塞各种漏洞,对违反规定越权减免税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对偷税、漏税和拖欠的税收要及时查补追缴入库。要把清理拖欠和占压税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对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及清理收回的货款,应当首先缴纳税款。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办事,凡属中央财政收入,都要按规定如实上交中央金库,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挖中央财政。各专业银行和国库要认真及时收纳和解缴各项财政收入;要把好退库关,严格制止不符合规定的退库。总之,要按照现行的政策法令,把一切应当收的收入都收上来。
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把一切能节省的开支尽量节省下来。国务院确定,今年中央级的支出预算,除保证重点建设、国防、内外债还本付息及价格补贴支出外,其他各项支出一律在原定预算支出的基础上削减5%,地方要按此精神办理。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此精神进行压缩并坚决落实到基层单位。要继续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保证完成今年压缩20%的任务;对于一切能节约的开支,一定要尽量节约。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财政法纪的现象,如用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旅游、随意提高费用开支和各种津贴、补贴标准以及扩大补贴范围等,一经查实,必须坚决纠正,一律不准在财政决算中列支。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增收节支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自求平衡,为完成今年国家预算任务,把国家财政赤字控制在年度预算以内,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审查财务、财政收支数字,如实编报决算
单位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基础,必须从基层单位的财务决算抓起,逐级认真审查,确保今年国家财政决算的质量。对企业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纠正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摊挤成本、费用问题;审查企业营业外支出情况,纠正随意列支问题;审查企业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压缩指标的执行情况,纠正铺张浪费的现象;审查企业留利情况,纠正随意放宽政策,让利减税的问题,审查各项经营收入入帐情况,纠正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审查亏损企业的扭亏增盈情况,纠正违反制度,随意退库弥补亏损的问题;审查企业还贷情况,纠正挤利还贷问题;审查企业各项专用基金提留和使用情况,纠正不按规定标准、范围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审查和纠正企业乱提价、乱涨价问题,对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的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44号通知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审查承包企业的财务决算,对没有完成承包目标的企业,必须用自有资金补交,不能包盈不包亏;审查被清理公司的资金活动情况,纠正《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抽走和转移被清理整顿公司的资金和财产问题;审查企事业单位预收、预付货款情况,纠正违反国办发明电(1989)10号《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货款的紧急通知》,擅自预收、预付货款的问题。
要加强外贸、粮食以及商业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查,认真核实企业亏损和国家价格补贴款,对虚报冒领的补贴必须如数追回。特别是对外贸企业财务决算要认真审查,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商品时,不能擅自实行价外补贴;要严格按中央规定发放奖金,对地方自定政策规定给的奖励和地方政府的各种摊派或擅自开口子冲减和截留国家收入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列入决算。各地税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检查和管理,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在各生产环节已纳税款,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87)财税字第345号的规定审核后,才能办理退税。
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要继续贯彻执行“三保、三压”的方针。国家预算内的基建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指标控制,不得突破。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其基建支出决算应以实际发生数列支,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不得在当年决算中列支。没有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无论是“拨改贷”基建支出,还是预算拨款基建支出,都必须按照建设银行实际发生数(即实际贷出数或银行支出数)如实报帐,不得用财政拨款“以拨作支、以领代报”,虚增今年的财政决算支出;地方自筹基建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超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准在今年财政决算中列支。对各项基建支出,要严格划清预算拨款、“拨改贷”、单位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支出的界限。对“拼盘”项目,凡是没有分别记帐的,必须按照资金来源比例,分别编报基建支出决算,不准先花国家预算的钱,留下自己的钱,变相增加今年国家财政决算支出。
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以后,根据我部(88)财预字第59号文件的要求,今年应继续对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一九八七年底以前发生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支出和以前年度形成的基建竣工项目结余资金进行认真清理,要分清债权债务,按其资金渠道和隶属关系进行专项清理,并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64号、国发〔1988〕71号和国发〔1988〕84号、等文件的精神,认真审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凡已确定停缓建的项目,应当立即停止拨款或“拨改贷”的贷款:经批准建到一定部位的项目,到位后应停止一切工程款和设备材料款的支付。对停缓建项目变卖固定资产、库存材料、设备的款项以及收回的流动资金和债务,应积极归还基本建设“拨改贷”及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各地区、各部门在汇总财务决算时,应如实填报停缓建项目清理情况。
对行政事业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经费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特别要着重审查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会议费、差旅费、超编人员经费压缩情况;审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奖金、补贴、津贴等有关情况和问题。凡是应由预算外开支的费用不得挤入预算内列报;按规定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不得挤占行政事业费。同时,要防止和纠正随意以领代报,以拨作支等虚报国家财政决算支出的问题。各单位的年度决算应按单位从银行支取数列报“银行支出数”,以单位实际报销数列报“实际支出数”。
要认真清理暂存、暂付等往来款项。各项应缴预算收入,必须在年终前如数上缴国库,不得以暂存挂帐,各项暂付款,该收回的收回,该列支的列支,年终前原则上应清理完毕。
对各级财政总决算的编审,要抓住“三清”这个关键,即清理收支、清理往来、清理结转。清理收支,就是要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则退,实事求是,如实报帐。要着重审查各项预算收入是否按国库全年入库数全部编入本年决算,是否有不按国家规定,乱退国库收入的现象;审查各项预算支出是否按核定后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如实汇总,财政直接经办的支出,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报销原则。清理往来,要重点清理暂存、暂付款项.对各项“暂付款”,一般要根据下列原则作出不同处理:对符合会计制度规定,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借垫的“暂付款”,年度终了时,原则上要清理完毕,该收回的要及时收回,该列支的要按核定预算及时转帐列支;对不符合规定的非预算单位,无预算的借垫“暂付款”,要坚决清理收回;对各项“暂存款”,属于应作预算收入的,必须列入本年收入决算,属于该退还的也要及时结算归还。清理结转,要坚持国家预算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今年已支出的要如数列支;今年未支的,下年需要继续兴办的事业,应在下年作为动用上年财政结余通过预算再安排。
要认真审查决算收支平衡结果,对估列代编、随意以财政拨款数列支等虚列支出情况和少报结余、虚报赤字等弄虚作假现象,必须核实纠正,保证财政决算的各项收支数字要真实可靠。
三、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处理审查决算中发现的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对审查决算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58号《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大检查中查处的违纪问题,应抓紧处理,非法侵占的财政收入要一律清缴入库,应剔除的支出要坚决剔除,并且要反映到今年的财政决算中来。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预算纪律,搞好决算编审工作
国家决算是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是一年来国民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如实编报决算,不准少报收入,多报支出。各级财政、财务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在当地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决算的组织领导,及时督促检查。决算编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交流情况,掌握进度,深入基层,督促帮助;要采取单位自查、联查、互查和上级重点审查等形式,抓好决算审查工作;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期限,报送各项财务决算和财政决算,以保证国家财政决算及时编审、汇总;对决算编审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教育.对拖期不报决算的,上级部门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
五、决算编审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地方财政支出结余处理问题。
1989年地方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其中,中央专项拨款的支出结余,除“基本建设支出”(停缓建项目除外)、“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价格补贴支出”、支农支出和教育三项补助费等七项可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者外,其余均留归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的各项支出结余,应按照上述可结转项目的规定并根据集中资金和少动用上年结余的精神清理控制结转项目和数额。凡事业计划已经完成的,不再结转;事业计划虽未完成,但可以不办或缓办的,也不要结转;特别是有赤字的地区,结转支出应大力压缩,必须结转的,也要视地方财力的可能办事。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坚持有钱可结转、无钱不结转的原则,尽量控制和压缩结转支出。
(二)关于清理收回“暂付款”问题。
对属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的支出,要区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国家规定对某些财政支出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的暂付款挂帐,年终可在预算内列支报销,同时,列入财政预算外“财政专项周转金”帐户控制周转使用;对利用历年财政结余搞的周转金性质的借垫款。属于国家政策制度允许的,可在今年财政决算“支出合计”线下,以增设“财政专项周转金”科目列支,同时列入财政预算外“财政专项周转金”帐户控制周转使用;对属于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暂付款,如搞基建、办公司、信贷资金性质的借垫款等,要坚决清理收回,结清往来帐。
(三)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问题。
1989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结算,除属于正常上解或补助,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事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文件规定,年终分别进行结算外,对于国家统一采取的财政经济措施,按规定需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的详细准确数字、资料,尽量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决算时及时结算。
(四)关于年终清理问题。
为了便于年终清理,今年地方预算与中央预算之间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互划转,凡是在11月底前已办理预算、财务手续的,应当及时结清缴拨款项并按划转后的隶属关系编报决算;凡是在11月底前没有办理预算、财务手续的,今年不再办理划转,其决算仍按原隶属关系编报。
在年终决算前,中央各部委要抓紧清理历年向财政部借款。对以前年度财政部借给中央各有关单位的财政资金,凡到期应归还的,各借款单位必须及时归还财政部;未到期的借款如果借款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财政部办理债务转移手续。
(五)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包干结余和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借款问题。
1989年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和下年“返还包干结余”的办法.不列财政决算支出,以免虚增本年财政支出。
1989年财政部向中央各部门的借款,会计上仍继续作借款处理。
(六)关于外贸体制改革年终结算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8)外经贸办字第11号《关于下达各地区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1988年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出口补贴基数的通知》精神,以及我部(88)财商字134号和(88)财地字45号文件规定,中央下放地方的外贸企业亏损指标,不调整地方财政包干基数,年终根据中央核定各地的出口补贴数额和上缴中央外汇基数,按实际上缴中央外汇数额,今年仍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实际亏损超过包干亏损基数的,由地方财政负责;实际亏损小于包干基数的,结余也全部留归地方。各地方上缴外汇按承包基数如有欠交,中央按欠交的数额相应扣回包干亏损基数。在结算时,还要根据我部(88)财商字第123号文件的要求,对其机电产品出口补贴按上缴的机电产品出口外汇进行专项结算。
对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承包的出口补贴基数,中央财政则按照实际上交外汇基数情况进行拨付,超亏不补,减亏全留。
(七)关于耕地占用税年终结算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5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1989年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调整为“倒三七”,即中央30%,地方70%。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调整后,地方必须保证完成中央的收入任务,凡实际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务的,要用地方财政收入补足,年终与地方财政结算时扣回,相应增列地方应上解数。对有中央投资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的地区,首先扣土地开发基金拨款,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收入补足。
(八)关于预算调节基金超收增加留成结算问题。
根据今年全国财政会议的精神和我部(89)财综字第84号《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超收部分增加留成比例的通知》的规定,对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超过我部下达任务的部分,实行“倒三七”分成。超收部分,增加的20%留成,通过年终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地方财政。
(九)关于彩电特别消费税定额留给地方部分的结算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阅(1989)88号《关于研究扩大彩电销售问题的会议纪要》和我部(89)财预字第51号《关于彩电特别消费税给地方定额留成年终单独结算》的规定,对彩电特别消费税,不分彩电型号,地方财政每台分成40元。平时,彩电特别消费税按规定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决算时,各地将生产彩电企业今年已课征彩电特别消费税的实际销售量(不包括“112”专项产品),单独统计汇总,并经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签证后,通过年终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地方财政。
(十)关于认真审查核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缴库和退库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中央四个部门(石油、电力、石化、有色)“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单位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几项收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不同的固定比例实行分成。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分成收入的足额上交,各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国库要加强对地方分成部分收入数字的核对,对没有按比例足额上交中央财政和不按比例退库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对上交中央不足的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在年终前及时纠正,补交中央金库,调整帐务。
(十一)关于洗衣粉财政补贴的结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轻工业部(89)财综字第89号《关于洗衣粉实行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89)财综字第108号《关于洗衣粉财政补贴指标的通知》规定,今年7—12月间,中央财政对国家定点企业内销普通洗衣粉给予适当补贴。此项补贴,应按国家核定的补贴指标,平时由地方财政垫付给各有关生产企业,年终,通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财政。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总决算按我部印发的统一表格填制,一式六份(海南省、深圳、厦门市一式七份)报送我部。为了做好明年3月向全国人代会报告预决算的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总决算中的“决算收支总表”(当年收支部分)及“国营企业收入分部门明细表”,请于明年2月底以前经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我部。1989年财政总决算的报送时间,仍于明年3月底以前报送我部。
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收支总表,于下年2月20日以前报省;正式财政总决算,于下年3月10日以前报省,并应按省的规定办理。
秦皇岛、烟台、连云港、南通、温州、福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对外开放城市以及珠海、汕头两个特区的财政总决算,在报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的同时,抄送我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财政总决算,请按我部印发的统一表格填制,一式二份,于明年4月底以前报送我部。各计划单列市应于明年4月10日以前报省。
此外,沿海开放城市所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决算,在报送所在市财政局的同时,抄送我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决算表格和其他有关决算文件,请抄报我部备查。
为了做好明年3月向全国人代会报告预决算的准备工作,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单位决算中的“银行支出数汇总表”(连同全部“签证单”),请于明年2月上旬以前核对准确无误并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上报我部。其余各表仍按往年规定至迟于3月20日前一式三份报送我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金库的1989年中央预算收入年报,应于明年1月底以前对帐签证无误后上报中央总金库。为此,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签证,不得拖延,以保证国库按期上报。
国防费决算,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编审工作。解放军总后勤部编制的国防费决算,经中央军委审批后,抄送我部备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决算的编报原则,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武警总部制定,抄送我部备查。武警部队的汇总经费决算,应于明年2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送我部。
(十三)为了提高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准确地审核、汇总国家财政决算,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采用电子计算机汇总地方财政决算,并按要求用计算机输出财政决算有关表报送我部。在报送决算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计算机软盘。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布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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