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国家财政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两大部分,为了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在同级国库机构里开立“国库存款”(即“地方财政库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帐户来核算和反映其收入、支出、结余及往来情况。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财政资金不在规定的国库帐户内反映,转入其他资金渠道的做法,而且金额不小。这在各家专业银行的帐户上反映为“单位其他存款”、“同业往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其他资金存款”、“外事企业存款”、“工业企业专用基金存款”、“借给省行临时借款户”、“国营农业企事业存款”,“联行往来”、“轻工业存款”等等,可谓五花八门。有的还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作为股金入股给城市信用社作自有流动资金使用。这些做法,造成财政资金渠道混乱,不利于国家对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并为各家专业银行占用中央银行的资金,从财政渠道获取间接的信贷资金来源开了方便之门,不利于国家控制信贷规模。
造成财政资金转入其他资金渠道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财政部门为了获得利息或红利,将所管理的财政资金从中央银行转移到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立户。二是与专业银行乱拉存款有关。在紧缩银根之后,各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普遍紧张,为了吸收存款,有些专业银行用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发送物品等手段来刺激单位增加银行存款。对财政部门的存款则是改换名目,多头开立帐户,将财政资金列入其他资金渠道。三是考虑局部利益过多。地方财政体制实行预算收支包干或定额上解的改革后,调动了各级财政部门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也使一些财政部门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上,倾向于保地方局部利益,如把预算资金转移到暗处不反映,收入不及时入库,年终搞突击退库等。为了尽快纠正将财政资金转入其他资金渠道的做法,建议在今年内由各地人民银行、国库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进行一次财政资金开立帐户情况的检查和整顿工作,以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
罗奋 徐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