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最近,笔者发现一些地方黑市国库券交易十分活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忙或农民不懂行情急需用钱的机会,以国库券面值的70%到80%低价收购,从中渔利,严重破坏国库券信誉,阻碍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条:“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和第十二条:“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的规定,国库券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为了维护国库券的信誉,建议各地要认真做好国库券的宣传组织工作。要向群众讲清楚,国库券流通市场开放后,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场所,按有关规定进行买卖。凡在规定场所以外的任何买卖国库券活动,均属违法行为,应予取缔,开放国库券流通市场,并不意味着国库券可以作为货币流通。财政、银行要加强联系,尽量增设国库券兑付网点,解决国库券保管难、兑付难的问题,互相配合,做好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如果条件许可,还应进一步开放二级证券市场,便利国库券转让,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高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