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吾实
[大]
[中]
[小]
摘要: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对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是调整基本建设资金在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另一方面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形式,把基本建设财务活动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固定下来,作为从事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基本建设,在我国主要是指增添新的固定资产,从而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活动和过程。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内容,是由基本建设活动的内容所决定的。我国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方向,制定基本建设拨款、贷款的政策和制度,分配、调节基本建设资金,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考核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处置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等等。根据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内容,我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包括:
(一)国家与建设单位之间在基本建设投资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国家与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在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分配、税金和利润上缴以及利润留成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对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是调整基本建设资金在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另一方面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形式,把基本建设财务活动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固定下来,作为从事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基本建设,在我国主要是指增添新的固定资产,从而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活动和过程。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内容,是由基本建设活动的内容所决定的。我国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方向,制定基本建设拨款、贷款的政策和制度,分配、调节基本建设资金,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考核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处置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等等。根据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内容,我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包括:
(一)国家与建设单位之间在基本建设投资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国家与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在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分配、税金和利润上缴以及利润留成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存贷(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贷款)关系;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之间的承发包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企业之间因购买商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资金结算关系;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因合资进行基本建设而发生的收益分配关系;
(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与其职工之间以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提供集体福利等形式而发生的分配关系;
(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内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各生产环节之间在资金运用上的权责关系;
(八)国家财政与地质勘探单位之间因拨款和缴款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九)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基本建设投资分配、使用管理方面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关系。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原则
从建国以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践来看,我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必须坚持和发扬以下几项原则:
(一)在建设资金的筹集方面,必须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在我国,基本建设所需资金仅靠财政一个渠道筹集是不够的。因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应当允许利用多种形式,如银行筹资、社会集资等,把那些不能由财政筹集使用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用于经济建设,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这对于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二)在建设资金的分配方面,要坚持按照优先次序保证资金供应的原则。目前,我们要办的事情很多,要建的项目也很多,而建设资金却十分有限,因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必须规定,建设资金的分配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和建成后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来确定其先后次序,同时,对优先项目也要区分重点项目和次重点项目,从而把有限的建设资金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行业和项目上,绝不能采取“撒胡椒面”的方式,分散国家建设资金。
(三)在建设资金的管理方面,要坚持财政银行双重监督,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建设活动联结着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因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必须适应这一特点,具体讲,就是在资金管理方面要有利于运用财政监督和银行监督的双重手段:运用财政监督手段贯彻实施行政计划指令,运用银行监督手段进行日常的控制和调节。同时,还必须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按照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从宏观上管住、管好,又要采取一些灵活的方针政策,从微观上放开、搞活。
(四)在建设资金的使用方面,要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的原则。过去,曾经以完成投资额的多少或新增生产能力的大小来衡量建设成绩,其结果是助长了片面追求产值的倾向,造成了过剩的和不配套的生产能力,降低了基本建设投资效果.为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必须规定,考核投资效果应该把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投资耗费结合起来,以提高投资效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凡是有利于提高投资效果的事,就给予支持;凡是无益于提高投资效果的事,就应当坚决限制,切实保障投资效果的不断提高。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四大部分组成:
(一)关于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的法律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预算法规是调整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预算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的编制。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即国家预算确定的本预算年度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总额和分部门、分地区的基本建设支出计划;二是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前者由财政部编制,后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编制。
2.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的审查。根据现行规定,建设单位的年度财务计划,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核定;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建设银行核定;初步设计预算,一般由中央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重大项目须报国家计委批准;施工图预算,一般应在不突破已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也可由建设银行单独审查。
3.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的执行。根据现行规定,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实际上包含了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这是因为项目预算执行只能通过支出预算的执行体现出来。
4.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编审。根据现行规定,建设单位在年度终了时,要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在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全部或部分完成时,要编制竣工决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都要报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银行在年度终了时,要及时编制全年基本建设支出决算。
(二)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法律规定
基本建设拨款法规是调整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拨款法规,主要是197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发布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等。这个条例的主要内容为:
1.拨款的原则。基本建设拨款必须坚持“生产与节约并重”的原则,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建设进度办理拨款。
2.拨款的依据和程序。建设单位应将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连同批准的设计概算送交建设银行,作为拨款的依据。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3.建筑安装工程拨款。对建筑安装工程拨款的管理,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建设银行要审查工程合同并监督执行,二是把好预付备料款的拨付关,三是按工程进度拨付建筑安装工程价款。
4.设备、材料拨款。建设银行以经过审查确认的订货合同为依据,拨付设备、材料货款。对于制造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可以在投料生产以后,按照实际制造进度分次付款,并保留一定的尾款,俟交货时结清。
5.工资和其他费用的拨款。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建设银行要按照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拨款,超过计划的,不得拨款。其他各项开支,要严格控制,加强审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三)关于“拨改贷”的法律规定
为了有偿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提高经济效益,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从1985年起全面推行“拨改贷”其内容包括:
1.计划管理与资金来源。“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五年和年度基建计划。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安排的项目,其“拨改贷”的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拨给。
2.利率。“拨改贷”实行差别利率,分别不同项目,规定高低不同的利率。项目年利率最低为2.4%,最高为12%。另可实行浮动利率或调节利率.
3.借款合同。在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概(预)算经批准并列入国家基建计划以后,建设单位即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过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用“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前期工作项目,可以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4.贷款的支付。贷款的支付必须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国内储备贷款储备的设备,应控制在设计和概算范围以内;建筑安装工程款,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办法;其他费用,应执行有关定额标准。
5.贷款本息的偿还与豁免。贷款银行应按借款单位实际支用的贷款计收利息,并计算复利。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并向贷款银行按年提供还款计划。但对国防科研项目,各级各类学校项目,医院、科学研究、行政机关和物资储备项目,防洪、排涝工程、市政工程和国防边防公路、边境县以下邮电通信项目,以及其他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利性、无偿还能力项目的贷款,不计利息,免予归还全部本金。
(四)关于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法律规定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为了使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重点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定从今年(指1988年——编者注)起,改革基本建设投资体制,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按计划负责管理。”基本建设基金制的内容是:
1.基本建设基金的规模。基本建设基金的规模,1988年为304.4亿元(中央部分,不含地方)。今后,随着基本建设基金来源的不断增加,其规模要不断增大。
2.基本建设基金的来源。作为基本建设基金固定来源的收入项目主要有:建筑税、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等等。
3.基本建设基金管理职权划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基本建设基金的具体管理机关;财政部根据通过的年度预算确定基本建设基金规模,并及时将基金拨给建行,审查基金的预算和决算,监督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国家计委根据通过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确定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分部门确定“拨改贷”指标和拨款指标,监督基金的分配使用。
4.基本建设基金的管理程序。基本建设基金收入由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财政拨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取得基金收入后,按照基金预算和基建投资计划等进行分配;建设单位按期向建设银行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建设银行按月、按季向财政部报告基金分配拨放情况,年终编制基金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