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河南省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9.3%,大大低于同期工业生产增长18%和物价上涨20%的幅度。为什么财政收入与生产、物价不能同步增长?我们认为根本的原因有两条:
一是企业产品提价收入财政拿不回来。从总体上来看,河南省工业企业产出品提价幅度大于投入品涨价幅度,也就是说,企业产品提价幅度大于原材料(包括燃料和动力费,下同)涨价幅度。据粗略计算,1987年河南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原材料涨价幅度与产品提价幅度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66,也就是说,企业产品每提价100元,原材料价格要上涨66元。换言之,产品价格每提高100元,企业可以从中得到34元的价差收入。即使把企业工资增加因素也考虑进去每100元的提价收入中企业也可以得到20元左右的价差收入。1988年大体上也是这样的情形。由于大部分企业已经承包,因此这20元左右的价差收入就无法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去年1~9月份河南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因产品提价净增利润4.95亿元,而财政基本上拿不到这笔钱。
二是由于国家调整税种而形成的一部分“税转利”收入财政拿不回来。近年来,河南省相继在轻工、纺织、机械、有色金属和建筑材料等行业由征收产品税改征增值税。产品税改增值税以后,一部分销售税金...
1988年,河南省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9.3%,大大低于同期工业生产增长18%和物价上涨20%的幅度。为什么财政收入与生产、物价不能同步增长?我们认为根本的原因有两条:
一是企业产品提价收入财政拿不回来。从总体上来看,河南省工业企业产出品提价幅度大于投入品涨价幅度,也就是说,企业产品提价幅度大于原材料(包括燃料和动力费,下同)涨价幅度。据粗略计算,1987年河南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原材料涨价幅度与产品提价幅度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66,也就是说,企业产品每提价100元,原材料价格要上涨66元。换言之,产品价格每提高100元,企业可以从中得到34元的价差收入。即使把企业工资增加因素也考虑进去每100元的提价收入中企业也可以得到20元左右的价差收入。1988年大体上也是这样的情形。由于大部分企业已经承包,因此这20元左右的价差收入就无法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去年1~9月份河南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因产品提价净增利润4.95亿元,而财政基本上拿不到这笔钱。
二是由于国家调整税种而形成的一部分“税转利”收入财政拿不回来。近年来,河南省相继在轻工、纺织、机械、有色金属和建筑材料等行业由征收产品税改征增值税。产品税改增值税以后,一部分销售税金转化成了企业利润,企业税负普遍减轻。河南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百元销售收入所含的流转税,1985年为13.9元,1986年为7.2元,1987年下降到6.5元,1988年进一步降到6.4元。纺织行业百元销售收入所含的流转税,1985年为9.3元,1986年为8.4元,1987年下降到不足5元。1988年实行产品税改增值税的有色金属和建筑材料行业平均税负下降30%左右,企业由此而增加利润2400多万元。由于实行了企业承包,产品税改增值税形成的这部分“税转利”收入,基本上留给了企业。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情况下,河南省国营企业百元实现利润入库率至少要达到55%以上,但实行承包后这一比例显著下降,去年只有21%,全省入库利润仅比上年增长5.4%,大大低于实现利润增长49%的幅度。显然,不论是流转税或是上交利润,近年来河南省企业一直都呈现下降的趋势。
财政收入之所以和生产、物价不同步,除了上述原因以外,国家对企业实行减免税以及流通领域里一些不法分子靠转手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层层盘剥价差收益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仅减免税一项,预计1988年河南省将达到2亿元以上。
扭转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和财政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状况,我们认为要在以上“两个拿不回来”上做文章。为此,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分行业测算投入品与产出品的涨价幅度,在此基础上,把企业价差收入的大部分拿回财政。虽然从总体上来看,河南省企业产出品提价幅度大于投入品涨价幅度,但具体到每个行业,情况差异很大。有些行业产品提价幅度可能还会小于原材料涨价幅度。因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测算投入品与产出品的涨价幅度。对于产品提价幅度大于原材料涨价幅度的行业,应通过适当调高企业承包基数的方式,将这些行业内的企业所获得的价差收入,大部分拿回财政;对于产品提价幅度小于原材料涨价幅度的行业,则应通过适当调低承包基数的方式,给这些行业的企业以必要的照顾,促使企业积极消化涨价因素,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分别测算有关行业税负减轻的幅度,在此基础上,把“税转利”收入的一部分拿回财政。首先搞清楚实行产品税改增值税的行业目前的税负状况和以前实行产品税情况下的税负状况,测算出二者之间的差额;然后,通过适当调高企业承包基数的方式,将这些行业的企业所获得的“税转利”收入拿回财政。
此外,还要严格控制减免税,并且采取严厉措施,把流通领域里的乱涨价收入拿回财政。
还应当说明,不论是想办法把价差收入拿回财政,或是把“税转利”收入拿回财政,都涉及到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即调整企业承包基数的问题。事实上,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合理地调整企业承包基数,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以避免由于外部条件变化导致的企业之间新的苦乐不均,有利于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这不仅没有削弱承包合同的严肃性,而且进一步维护和加强了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完全符合国务院《国营企业承包经营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地调整企业承包基数是新形势下财政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解决目前财政困难的重要办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