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概述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使用和管理行政事业经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财政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使用和管理行政事业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因拨付或取得行政事业经费而在国家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行政单位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物质财富的生产或创造活动;事业单位中虽然有一些有少量的经济收入,但一般不能抵补其全部支出。这样,为了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国家就需要拨给其一定的经费;这种因拨付或取得行政事业经费而发生的经济关系,是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二是因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行政事业经费而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经济关系又分为:“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员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上述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中所指的行政单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以上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均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供给,其经费统称为行政管理费。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来划分,又可以分为行政财务管理法律制度和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两大块。这两大块之间,既有相同或相近之处,也有它一些不同之点。
(一)行政财务管理法律制度
行政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
1、对国家与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行政经费分配及领拨关系的法律调整。国家根据行政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对行政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办法。所谓全额预算管理,就是将预算单位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正常经费全部实行预算包干办法。预算包干的形式有: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定一年;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等。
2、对行政单位使用管理行政经费活动中所发生的财务关系的法律调整。行政单位使用管理行政经费所产生的财务关系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单位为实现其行政职能而采取行政措施或开展其他必要活动时发生的“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关系,一种是行政单位在支付干部职工的工资等费用时发生的“人员经费”使用管理关系。相应地,法律调整也分别体现在对“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使用管理两个方面。
按照现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公用经费”法律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业务费等,对“人员经费”法律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对这些经费的使用,支付和管理、法律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
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
1、对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费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我国的事业单位,类型众多,性质各异。为了适应各种类型单位的特点,我国事业财务管理法对不同的单位,采取了不同的财务管理形式。按照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主要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形式。
全额预算管理一般适用于没有经常性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全额预算管理与行政单位全额预算管理办法基本相同。
差额预算管理适用于有一定经常性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国家对这些单位采取全面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差额补助(或上缴)的管理办法。其包干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包死基数,一定几年;二是核定基数,比例递减。
自收自支管理(或称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一般是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国家对这些单位一般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2、对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财务关系的法律调整。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活动,包括使用经费和取得事业收入两个方面。对事业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包括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法律调整,与行政单位经费使用管理的法律调整基本相同。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因向社会提供劳务、技术、产品或进行社会管理,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所取得的各项业务收入。根据1988年6月3日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事业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各部门增减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定;重要的收费,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增加重要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收费项目的设置、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办理。
三、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除了遵循财政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保证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和国家机器高效运转的原则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活动及其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职能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因此,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必须把保证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和国家机器高效运转作为一条首要原则,国家财政每年都要拿出相当的资金,用于国家管理特别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保证文教科学卫生事业经费适度增长的原则
大力发展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对于实现四个现代化,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意义十分重大。为了保证文教科学卫生事业的发展,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必须确保国家财政每年用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方面的支出,并在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前提下逐年有所增加。
(三)提高行政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原则
提高行政事业经费使用效益,既可以使同样多的资金办更多的事情,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预算资金供求关系紧张的矛盾。因此,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还必须坚持提高行政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原则,建立起一套严格的专项资金跟踪反馈责任制度,以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得当、效益不断提高。
(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目前,我国财政资金供应比较紧张,但仍有一些单位任意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对这种现象如不加以遏止.不仅不利于行政事业的发展,而且可能对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不利影响。为此,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必须始终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对各种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规定严厉制裁的办法,以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无缺,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