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财政部最近发出通知,转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各区县财政局设置兼职法制员的通知》。财政部的通知指出,财政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财政法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党的十三大提出的“抓紧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财政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还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于1986年7月成立了法制处,加强了财政法制宣传和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最近他们决定设置兼职法制员的做法,我们认为很好。希望各地财政部门都应按照中央关于“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财政法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真正做到以法治财,更好地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服务。
北京市财政局的《关于在各区县财政局设置兼职法制员的通知》中,对兼职法制员的主要任务做了具体规定:
1、完成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2、配合有关财政新法规出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反馈各类财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4、将本局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市财政局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