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各地在国营企业中试行股份制的工作发展很快,据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股份制企业已有6000多个。有不少地区和部门也正积极筹备或扩大股份制的试点工作。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如何运用和实施股份制,还有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索。本文拟从财政、财务角度,对国营企业实行股份制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
一、关于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如何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我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在近几年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承包制和租赁制等,都是在国营企业管理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有益探索。我国目前的股份制,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一种组织方式。国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是以存量国有资产为基础的,而且地区、部门、企业间的参股,一般也是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只有吸收的个人股是私有财产,而个人股一般占全部股份的比重不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股份制,仍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决不能因为在实行股份制过程中吸收了个人股或出售部分公有制的产权,而把实行股份制视作私有化。
二、关于能不能企业股设的问题。有些实行股份制的国营企业,将企业留利和资金分帐后的企业资金等划为“企业股”。我认为不能设企业股。理由如下:
1、国营企业是国家投资兴建的,即使是以贷款形式兴建的,其贷款也是凭借政府信用和指令,向国家银行等金融部门借贷的;在建成投产后的还贷期间又享有国家赋予的种种优惠。因而,以贷款形式兴建的企业,本质上也是属于国家投资,它与国家直接投资兴建的企业一样,其资产均属国家所有。企业的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仅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国家才把它作为专项资金让企业进行管理。将这些专项资金划为企业股,显然是没有根据的。国营企业的利润,是投资收益,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理所当然属于国家所有。企业留利是国家为调动企业经营好国家资金的积极性,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允许企业留用的一部分利润。企业对留用的利润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当然,企业留利中用于个人消费部分,性质上属于职工为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创造的价值,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划分的企业资金是实行资金分帐制的产物,其全民所有的属性并没有因分帐而改变。把专用资金、企业留利等资金划为企业股,实质上是混淆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分割了国家的产权,而产权是不可分割的。
2、把企业留利折成企业股,必然会扩大由于国家对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的政策不同,而带来的留利水平相差悬殊的状况,加剧由于价格等因素造成的苦乐不均现象。目前的状况是,有的企业实现利润全部留用,或上交比例很低,如农牧企业等;有的企业实行了上交利润(含所得税)包干,其上交的利润(含所得税)远远低于应交国家的所得税;利改税企业,有的税后全留,有的还有调节税,而调节税率高的超过30%,有的企业由于税前还贷,实际上交比例很低;有的企业通过价格调整,得到了很大的好处,也有的企业因承受不了价格的冲击,而陷于困境。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把企业留利划为企业股,就必然会导致企业之间更大的不平等竞争,违背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3、若设立企业股,那么,企业股的代表者是谁?如是企业法人代表,则法人代表既是经营者,又是所有者,这样,所有权与经营权又重新合一,同两权分离的要求背道而驰。而且,由于各企业的企业资金多少不同,企业在招收调进人员和调离辞退人员时,就必须考虑这个职工和企业资金之间的关系。企业资金较多的企业不愿招收调进职工,除非这些职工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企业;反之,如职工离开企业,也就会要求带走属于他的那份资金,甚至可能导致发生瓜分这部分资产的危险。
4、股份制企业税后利润是股东的权益,税后利润中多少用于股东分红,多少留在企业使用,主要由股东们决定。股东之所以把一部分利润留给企业使用,是为了有利于股本增殖和维护股东权益。企业如果把股东留在企业的那部分利润作为企业股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这不仅会侵犯股东对这部分利润的权益,而且使投资者发生疑虑,不利于企业吸收更多的资金(特别是外资)来发展生产。
三、我国目前全面实行股份制的条件尚未成熟。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目前,虽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但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如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等尚未发育形成。缺乏健全的市场体系和大致平等的竞争条件,就无法真正实现企业的自负盈亏,而这一点恰是股份制企业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当前的改革进程还未把价格体系理顺,没有正确的价格信号,企业就无法决定合理的投资方向,同时股票购买者也很难选定合理的资金投向。由此看来,在我国大的经济环境尚不具备全面推行股份制的条件。
股份制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我们对它的认识,如同当初对商品经济一样感到陌生,对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股份制的目的、形式、步骤和办法,我们大多数人是不熟悉的。对股份制的研究工作,也只能说是刚起步。因此,思想准备和理论准备都还很不足。
国营企业从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变为多种经济成份参加的股份制,现行的税收、财务会计制度都需要做大量的配套改革工作。特别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正逐步健全完善,新的税种陆续出台,原有税种的税负和稽征办法正在进一步调整,这些措施,一般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资金利润率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股份制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是按现行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征管,还是应制定新的所得税条例?这个问题尚待解决。与所得税紧密相联的是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制度,包括资产的清查评估与折股、成本核算的范围、收益的计算与分配、股票的发行与上市等等制度,亟待研究明确。与财务制度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科目的设置、股本和权益的核算办法、折旧费和大修理费提取的核算办法,以及会计报表的格式和指标口径等等也急需制定规范。
综上所述,目前全面推行股份制的条件尚不成熟,只能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地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理论界、企业界和各有关部门的一些同志对推行股份制的呼声很高,要求很急,随着今年国家紧缩银根政策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刺激发展股份制的热情。目前我国正在试行的股份制很不规范,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除前面所述设置企业股,侵占、分割全民产权、侵犯股东权益以外,如缺乏风险约束,持股人不承担风险;有的实行税前定率付息,税后又分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参股者入股的目的是为了多分红利等等。如此发展下去,必将造成试行股份制工作的混乱。为了使股份制试点工作有秩序、有规范地进行,国家应及时制定试行股份制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政策,引导和促进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