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境内山岭耸峙,丘陵起伏,海岸曲折,农林特产资源十分丰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我省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和农村多种经营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一方面积极支持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努力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管工作,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林特产税的征管办法,促进了我省农林特产税收入的不断增长为增强我省财力作出了贡献。据统计,全省农林特产税实征税额从1979年的426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5558万元,六年增长12倍;1986年达到6818万元,超过当年农业税收入;1987年达到9362万元,比上年增长37。3%。
一、积极支持发展农林特产生产,不断完善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1978年以来,随着党的农林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我省广大农民发展农林特产的积极性很高。为了促进农林特产的生产,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坚持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和筹集资金,支持多种经营生产。1981年—1987年,全省财政部门直接用于这方面的资金达2亿元左右,累计借出发展多种经营的周转金达2.45亿元。同时,还采取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集体、联合体、专业户发展以水产、水果生产为主的多种经营,建立商品生产基地。1987年与1978年相比,几项大宗农林特产的产品产量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水果增长270%.水产品增长117%,茶叶增长119%;白木耳、香菇产量分别翻了6.8番和3.4番。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为开辟农林特产税税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农村多种经营迅速发展的形势下,1982年我们经过深入调查研究,重新修定了《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扩大了对农林特产的征税范围。在计税价格和税率方面,除原木、原竹仍按林价计征外,其他品种一律改按实际收入计征,即交售给国家的按实际收购价计税,直接上市出售的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税。同时,适当调整了一些品种的税率,解决了税负不平衡的矛盾。在征收办法上,改变过去依靠收购单位代扣代征的办法,对生产经营分散、流动性大的应税产品,采取源头控制,评产定税方法征收;对于国家可以控制的大宗农林特产(如原木、原竹)委托收购单位代征;其余的均采取市场征收。1985年,我省根据开放原木、毛竹市场,实行产销见面的新情况,及时调整了原木、原竹特产税的计税价格和税率。1986年我省又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对1982年的征收办法进行了补充修订,对淡水养殖、药材、黑木耳、芦笋等开征了特产税,适当提高了水果、茶叶的税率,调低了白木耳的税率,取消了对某些产品的免税规定。目前.我省农林特产的征税品种已达21个。在征收办法上,又增加了对财会制度健全、核算水平好的生产单位采取凭帐征收的办法。我省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基本上适应了改革后的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林特产品生产的特点。二、改革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各级征收单位的积极性。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只有充分调动各级征收单位的积极性,才能把这项工作切实搞好。为此,我们从改革管理办法入手,抓了两项工作。
一是改革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和办法由省里统一确定的办法,把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地(市)县两级。如对一些地区性、少量零星或新发展的应税产品,需要适当照顾缓征或减征特产税的,经县政府批准,报地(市)备案,可以缓征或减征;对一些地区性,税源集中的产品需要开征特产税的,经县提出意见,上报地(市)批准,可以开征。各地(市)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征收办法。如漳州市根据香蕉产品流动性大的特点,在香蕉特产税的征收上统一实行定额税,既确保了香蕉特产税任务的完成,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合理确定分成比例。1983年,我省对农林特产税收入实行基数内定比例分成和超额分成办法,基数内公社和县按二八或三七分成,县得八或七,公社留二或三;超收部分按倒三七或倒四六分成。1985年各县(市)又根据财政体制、税源多少和征收难易等不同情况,确定对乡一级具体的分成比例。并对民族乡、贫困乡给予适当照顾。为了避免坐支截留税款,我省还规定征收的特产税必须全额入库,乡镇所得的分成税款,由县财政部门按季预拨,年终统一结算。现在特产税的分成收入,已成为乡镇财力的重要来源。征管工作比较好的乡镇,每年仅超收分成收入就达5—7万元。为此,各乡镇领导很重视抓特产税征管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乡、村干部工作岗位责任制范围加以考核,充分调动了广大基层干部征收农林特产税的积极性。
三、加强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农林特产税的特点是面广,税源分散。特别是在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副产品放开、搞活、多渠道经销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量更大,更复杂。要及时、足额地完成这项任务,必须取得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在我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中,每当特产税征收、调整、改革方案确定后,省政府领导都尽快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下达,并多次在有关文件上批示要加强这项工作。各县(市)党政机关也把农林特产税征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管领导亲自布置农林特产税的征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了搞好农林特产税征收中的部门协调工作,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税务、供销、林业、邮电、运输、司法、广播宣传等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管措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我省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搞好特产税的征收工作。如供销、商业、粮食、林业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代征代扣工作;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应税产品的运销和邮寄等实行纳税监督;广播站、电影队等单位负责宣传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及时查处偷税、漏税、围攻欧打财税人员的案件。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省农林特产税征管工作得到了可靠保证。
四、充分调动征收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丰富的税源、好的税收政策和较灵活的征收办法,如果没有相应的税收征管队伍也难以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各项工作。几年来,我们在加强征管队伍的建设上,不但从政治上关心征收人员的思想进步,在物质待遇上,也尽力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帮助基层征收人员解决一些实际问题。1983年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可以从特产税的提成手续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征收人员的奖励资金,各地也相应制定了奖励办法,调动了征收人员的积极性。在调动征收人员积极性的同时,我们针对全省农税人员中助征员、聘用人员等临时人员占的比例大,整个队伍文化程度偏低的情况,采取向财经院校定向输送学生,鼓励农税人员参加当地的电大、夜大、函授班学习以及举办短期专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农税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征收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了一支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不辞劳苦、坚持原则的农林特产税征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