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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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确保财政投入持续增长,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优化财政供给结构,推进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相互衔接配合,增加地方自主统筹空间,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切实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通过财政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强化担保融资增信功能,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鼓励地方政府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主要目标:到2025年,布局建设一批国...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确保财政投入持续增长,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优化财政供给结构,推进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相互衔接配合,增加地方自主统筹空间,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切实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通过财政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强化担保融资增信功能,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鼓励地方政府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主要目标:到2025年,布局建设一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探索农业创新驱动发展路径,显著提高示范区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绿色发展水平。坚持一区一主题,依靠科技创新,着力解决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成果转移转化等,推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各地要按规定统筹支持农业科技研发推广的相关资金并向示范区集聚,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公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明确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进行;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方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边际中标利率为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每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每家参与银行投标额不得超过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额的20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年利率折算日利率时,一年按365天计算;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5%质押;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竞争性招投标时间为30分钟,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开始时间在当期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中规定等。
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一是扩大启运港范围,在原有8个启运港基础上,新增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宜昌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个启运港。二是扩大离境港范围,在原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基础上,增列上海外高桥港区为离境港。三是根据出口企业和航运企业实际需要,取消原政策所规定的直航限制,设置了苏州市太仓港、南京市龙潭港、武汉阳逻港3个中途经停港口。四是细化完善了相关监管要求和实施流程。上述措施的出台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启运港退税政策体系和操作流程,扩大政策成效,进一步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
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6.6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4元/立方米。2017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49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通知》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规定调整。
加强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
财政部、质检总局印发《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明确棉检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人工费、耗材费、水电供暖费、劳保费、电信邮资费、实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及运维费、信息网络建设及运维费、仪器设备检定费、差旅费、培训费、标准校准样品费、样品运输费、业务管理费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公证检验方面的开支。棉检经费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办法》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的成本标准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量。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需要适时对棉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棉检经费。省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棉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棉检成本标准根据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量和抽样比例确定。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财务处理问题明确
财政部、国资委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公布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明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是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是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二是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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