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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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当前,财政工作正面临着一系列重大改革,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税费改革等等,要保障这些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财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可喜的是,各地正在逐步深化这方面的认识,不少地方还根据当地的实际财政经济状况,锐意改革,不断探索财政监督的新路子。为了促进财政监督工作的发展,本刊将从这一期开始,精选一些地方的经验和做法,陆续推出系列报道。
认真贯彻监督条例依法治理财经秩序
周伯华
中共湖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省人大制定专门的财政监督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它突出表明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依法治理经济环境的坚定决心。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1、加强领导,协同配合,保证《条例》贯彻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亲自出面,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广...
编者按:当前,财政工作正面临着一系列重大改革,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税费改革等等,要保障这些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财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可喜的是,各地正在逐步深化这方面的认识,不少地方还根据当地的实际财政经济状况,锐意改革,不断探索财政监督的新路子。为了促进财政监督工作的发展,本刊将从这一期开始,精选一些地方的经验和做法,陆续推出系列报道。
认真贯彻监督条例依法治理财经秩序
周伯华
中共湖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省人大制定专门的财政监督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它突出表明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依法治理经济环境的坚定决心。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1、加强领导,协同配合,保证《条例》贯彻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亲自出面,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条例》;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条例》的实施方案;为财政部门排忧解难,及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经常听取财政部门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特别是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支持财政部门严格执行《条例》。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监督,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为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经济监督部门特别是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和社会监督机构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要注意做好监督计划的协调与衔接,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将有限的力量用于国民经济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逐步建立科学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形成国民经济的多重“免疫”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监督,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该处分个人的坚决处分,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条例》的出台,为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成立专门班子,研究制定《条例》的实施方案,全面负责《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当前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加强财政监督的必要性,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范围、内容、手段、权限,同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学习《条例》,让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广大干部和财会人员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二是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当前,要重点加强对预算收入征管机关征收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以严肃财经纪律。三是依法监督,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程序。《条例》既赋予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权限,同时又规定了开展监督
抓契机强监督促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厅长
章锐夫
作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财政监督法规,《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终于出台了。这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财政工作的重视,标志着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条例》,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强化财政监督,促进财政管理再上新水平。
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监督与管理密切联系,互相促进。首先,财政监督本身就是一种财政管理行为,是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它为财政管理服务,目的是加强财政管理。其次,财政监督的范围覆盖财政管理的范围,财政有什么样的管理职能,相应地就有什么样的监督职能,只要存在财政管理,就必然要求财政监督。第三,与财政管理相适应,财政监督也是一个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寓于管理中,必须在管理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加强管理。
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财政工作中重管理轻监督,监督与管理相脱节,把财政管理狭隘地理解为收收支支,没有认识到两者的辩证关系,结果导致管理松懈,手段落后,财政管理长期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始终停留于传统的预算具体执行层次上。而财政监督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堵漏,不善于从监督中发现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从而也起不到促进管理的效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财政工作必须真正转变到实施宏观调控、规范经济运行上来,这就要求对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重新进行定位。在财政管理方面,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预算编制上,改变过去预算资金分配粗放,经费切块包干和归口管理,不具体到项目和单位,难以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的状况,进一步细化预算;改变过去国库分散支付、将预算资金拨付各部门各单位,由其自主支配使用,脱离财政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支出过程中问题的状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减少直接的收支管理行为,将具体的预算执行工作交给部门。而与此同时,在财政监督方面,要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通过监督进行管理,确保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的预算。
要围绕财政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监督。当前财政管理中的问题很多,有些是根深蒂固的老问题,如支出控制不严、使用效益不高、资金挪用普遍、铺张浪费严重等;有的是分税制下产生的新问题,如混淆预算级次、截留上级收入等。要围绕财政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监督,才能提高监督效率。当前财政工作中还面临一系列的改革任务,如改革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完善转移支付、推进税费改革、建立公共财政、健全社会保障等,财政监督要为重大改革措施服务,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要针对财政管理中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近几年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目前的监督方法仍然比较陈旧,仍然主要延用过去的检查模式,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无法适应加强财政管理的需要。过去监督工作中普遍反映进点难、检查难、处理难,随着《条例》出台,监督工作有了尚方宝剑,检查处理会要容易些,但财政监督不能满足于事后检查,不能满足于充当财政管理的“别动队”、“救火队”。要探索有别于其他监督的科学的监督机制,体现财政监督的管理特色。特别是要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加强事前、事中的日常性监督,才能使财政监督真正成为预算执行的免疫机制,发挥财政监督促进财政管理的作用。
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
湖南省财政厅总经济师
孟国良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和财政政策的顺利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财政监督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紧贴我省的实际,以加强财政管理为目的,在法制的轨道上实施有效监督。
1、把握重点,监督预算收支。通过对预算收入征管、解缴、入库、退付全过程的监督,全面提高预算收入质量,同时,严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应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国家利益。对预算支出资金,要通过对申报、拨付、使用和效益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给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构造财政支出的约束机制。
2、突破难点,监督预算编制。当前正在进行的预算管理改革,主要是细化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减少分配层次,预算资金一次分清,将资金分配细化到具体项目,这就要求财政部门通过事前的监督,进行审核把关。依据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测算和安排支出金额,并对预算编制的每一个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或办法,再按程序报经审核和审议,通过对预算编制进行监督,防止和杜绝将不应列入预算的开支项目列入预算和擅自提高预算定额标准或采用虚假依据,以及编制人情预算的现象。
3、扣住热点,监督专项资金。要加强对与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专项资金的监督。如社会保障资金、救灾扶贫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住房基金、粮食风险资金等,这些专项资金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必须通过跟踪监控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患于未然,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
4、抓住薄弱环节,监督预算外资金和国有资产运营。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其管理权和监督权在财政部门,管理上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督的重点是: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将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私设“小金库”、坐支、私分等情况。目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漏登虚统、违规评估、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侵吞国有资产收益等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效。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主要是对产权转让、资产划转、财产处理和公司制改造中国有股权处置、变动等国有资产流动环节的监督。
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使财政资金的运行实现“管理有序、投放有效、使用合理、运行合法”,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出台前后
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48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正式由省人大通过的财政监督专门立法,标志着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还在三大检查停止后不久,我们就开始探索财政监督工作的新路子。可每到一地人们满脸的困惑:“三大检查不是已经取消了吗,财政还搞什么检查?”可见,财政监督也太不为人所了解了。鉴于老路子不能走,我们便开始走立法的路子。经过多次汇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将《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列入人大1998—1999年地方立法计划。
1998年上半年,我们起草出《条例》第一稿,先在全省财政监督系统和厅内各处室征求意见。当时,就连财政部门自身对财政监督也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经过反复解释、说明、讨论,前后修改五次,年底以厅机关文件上报政府审议。1999年3、4月间,省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对《条例》进行调研论证,书面征求了省直40多个部门和14个市州的意见,深入市县进行调查研究,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议,反复对《条例》进行修改。11月10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条例》,呈请人大进行审议,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进入2000年,我们把立法摆上头等重要的位置,全力以赴配合人大工作。在三次审议过程中,多次陪同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分赴兄弟省市和省内地市进行调研、座谈,每次审议后根据代表意见进行修改。《条例》短小精悍,仅20条2000来字。但回顾整个立法过程,我们征求了省内80多家单位意见,收集意见、建议200多条;深入10多个市县开展调查,赴6个兄弟省市交流学习;召开各种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条例》修改会20多次,前后修改《条例》达28稿。
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条例》出台的动力。省财政厅章锐夫厅长、孟国良总经济师具体指导立法工作,亲自向政府、人大汇报,听取各方面意见,协调矛盾,座谈讨论;省政府法制局、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领导亲自主持调查研究,字斟句酌修改《条例》;省委副书记、省长储波,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伯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克英、罗海藩等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快立法进程,使财政监督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条例》的字里行间,浸透着我们的辛勤与汗水,更凝聚着领导们的心血和智慧。
《条例》出台后,更重要的在于落实。只有严格执行《条例》,才能保持其生命力,发挥其效力。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海藩谆谆告诫我们,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责无旁贷履行职责,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创造性地运用《条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条例》。《条例》明确了我们监督的职责,赋予了我们监督的手段,但是如何执行好《条例》,不负全省人民的重托,真正发挥财政监督财经纪律“守护神”的作用,我们感到路正长、风正疾……
附: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强化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与本省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接受财政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财政监督的有关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
第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
(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财政监督可以采取审查、稽核、检查等方式进行。
财政监督一般与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结合进行,也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向被监督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组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第八条被监督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九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财政监督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财政监督检查组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前,应当与被监督单位交换意见。被监督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财政监督检查组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依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相互衔接。必要时,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征收部门、国库和有财政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不得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过渡性账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对有违法收入的,责令其退还;对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违法支出的,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有财政拨款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拨付或者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对已经拨付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工作必须承担的义务,要严格按照监督程序办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尽量消除监督的随意性,尊重被监督单位的正当权益,避免给被监督单位造成不应有的负担,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是《条例》对财政部门的基本要求,也是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3、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必须有一支过硬的财政监督队伍。《条例》的贯彻实施,对财政监督机构队伍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充实财政监督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过硬、工作作风过硬、业务素质过硬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使财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为我省改革、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有法可依依法监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罗海藩
从1997年提出立法动议,列入人大立法计划;1998年财政部门起草初稿,在系统内部征求意见;1999年由省法制局组织初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获通过;到今年顺利通过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走过了一条坎坷而不平凡的历程。这中间反复的征求意见、多次的调查研究、耐心的部门协商、广泛的专家论证、严格的审议修改、数十易其稿,凝聚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立法、法制、财政部门无数的心血和智慧。《条例》虽是全国出台的第一部财政监督专门性法规,但立法过程严肃认真,每条规定都经过深思熟虑,出台是成熟的。《条例》只有短短的二十条,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条例》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对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严格财政管理,推动反腐倡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实施财政监督的有力武器。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但都是散见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导致财政监督弱化。《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范围、内容、手段和职责权限,使财政监督工作有了完整的法律保障,提高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有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强化财政管理的重大措施。当前,财政部门面临一系列重大改革。要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离不开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本身就是财政管理的实现形式,是更高层次的财政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管理要向制定宏观财政政策、调控宏观经济运行、规范社会经济行为、加强财政经济监督方面转变。《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财政部门尽快转变职能、强化财政管理。
整顿财经秩序的法律保障。当前财经纪律松弛,财税秩序混乱,不少财经违纪行为情节相当严重,性质非常恶劣,而屡查屡犯、甚至变本加厉,几乎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顽疾。财经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不够,没有足够的震慑力。《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财政部门从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消极腐败的东西。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物质利益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当前屡见不鲜的情况是,一个地方经济建设上去了,工程项目上去了,而干部却倒下来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督促广大干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保护干部免犯错误,顺利成长。
《条例》出台后,贵在贯彻落实。制定《条例》固然不易,执行《条例》可能更难。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学好《条例》,用好《条例》,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运用《条例》赋予的职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条例》。各级人大要定期地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常听取财政部门关于《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支持和督促财政部门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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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