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7 作者:周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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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需要包括社保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措施协同进行。各级财政社保部门和社保财务管理干部更要深刻认识到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和改进社保财务管理,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加快以下“六个体系”建设:
第一,加快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江总书记在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讲座会上指出:“必须十分重视和不断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基本的社会保险活动,都是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手段来实施的。”目前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个国家和地区,大多是靠社会保障立法来推进社会保障计划实施的,像英国1601年、荷兰1854年、瑞典187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德国在1883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劳工疾病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等。社会保障法制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就越完善。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规对社会保障范围、项目、标准等作出统一规定,政策不够协调...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需要包括社保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措施协同进行。各级财政社保部门和社保财务管理干部更要深刻认识到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和改进社保财务管理,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加快以下“六个体系”建设:
第一,加快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江总书记在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讲座会上指出:“必须十分重视和不断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基本的社会保险活动,都是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手段来实施的。”目前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个国家和地区,大多是靠社会保障立法来推进社会保障计划实施的,像英国1601年、荷兰1854年、瑞典187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德国在1883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劳工疾病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等。社会保障法制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就越完善。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规对社会保障范围、项目、标准等作出统一规定,政策不够协调,制度不尽统一。社会保障法制滞后导致社会保障统筹强制性较弱,统筹层次较低,覆盖面较窄。因此,有必要按国际惯例,加强社会保障立法,统一社会保障法制,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涵盖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社会经济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条件。
第二,加快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即建立统一规范、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本国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内容:一是将目前的“三条保障线”转化为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两条保障线”,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当前要逐步扩大到除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城镇劳动者。二是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统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畴,真正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个人账户实账化),改变现收现付制,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和全额缴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对提前退休、擅自增加待遇项目、提高标准等问题要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四是改变目前社会保障仅为“国家保障”的格局,建立包括“商业保险”、“补充保险”、“社区保障”、“家庭保障”等在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五是要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加快企业退休、失业人员与原企业分离的社会化管理办法,实行养老、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对象由社区管理。六是要逐步降低社会保险替代率,鼓励职工参加商业保险。七是要制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八是要规范社会救济制度特别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鼓励社会组织或慈善机构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等等。
第三,加快社会保障收支体系建设。当前,不少世贸组织成员国都构建了以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国家一般性税收收支社保预算或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收支体系。20世纪30年代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许多国家为了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也纷纷开征社会保障税,纳入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预算,既增加社会保障积累,又增强保障基金的管理。因此,要对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收支体系进行完善。除了转变筹资模式,真正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外,当务之急是改革筹资办法,拓展新的筹资渠道,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以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多元筹资体系。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实行“三费合征”,既可以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种不规范、不统一的做法,严重影响社保基金的足额征收,而且加大了社保基金的征收成本。因此,要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需要研究制定《社会保障税条例》取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障税税率、税基、纳税对象、征收办法等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社会保障税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依照分步实施到位的原则,宜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费合并改征社会保障税,再逐步将工伤、生育等险种纳入社会保障税,确定一个综合税率。鉴于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求矛盾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高的困难,有必要拓展新的筹资渠道;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保证社会保障对象基本生活所需支出。如面向餐饮业、旅馆业、娱乐业等特种消费行为开征一些新的税种,扩大彩票发行规模,通过回购、配售等方式减持国有股获取一部分收益,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筹措部分资金等等,专项用于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建立起以社会保障税为主体、以多种筹资手段为辅助的社会保障筹资体系。同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财政对“准公共物品”的社会保障项目的支出,为社会保障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压缩生产经营性亏损补贴和可以通过市场筹集的事业性支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
第四,加快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体系,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财政预算,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的需要。世界各国的社保预算大体分为两类;一是英国、瑞典等国,直接在经常性预算中列收列支,统一管理和监督;二是美国等,建立社保基金预算,单独管理。我国宜将一般性税收收支预算与社保基金预算合起来编制。各级财政社保部门应深入研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方法、途径,探索和实施社保预算体系。
第五,加快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健全社保行政管理体系。当前,已建立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大多数都有专门、统一的机构管理社会保障事务,如英国的社会保险部,美国的社会保障总署,日本的厚生省等。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省也将相应组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那么,今后的重点是要理顺社会保障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起精简、效能、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系,真正做到劳动保障部门定政策,税务征收,财政监管,银行发放。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审核确认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及给付标准,承担相应的社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保障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和监督,逐步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委托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养老、失业、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即由社会保险机构制定发放标准,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支付,或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到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健全分级管理体系。即各级的事权要清晰,责任要明确。筹资征管、支付标准、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应由省级政府承担。地方政府应立足于自身努力,足额筹措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不足的部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资金均应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并予以保证。但涉及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原则等重大问题,应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三是健全社保基金运营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财政监督制度。建立由政府、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监督既要重视资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资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将政府检查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在一起,力求监督的公开、公正、公平。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方、监督有力、运营有效。
第六,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行社会保障基金全额缴拨办法。企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拨都要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委托银行或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支付,企业退休、失业人员将由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随着个人收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条件的日趋成熟,应加快实行社会保障资金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只需承担政策咨询和发放标准的核定等社会化管理责任。对离退休人员等社会保障对象实行社会化管理,脱离其原工作单位。企、事业单位只承担纳税义务,不承担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等社会性事务。要建立统一的现代化社会保障信息和统计管理系统,实现社会保障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社会保障信息和统计的准确性和透明度。逐步将设在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转为社会管理,剥离企业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
(作者为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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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