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退税规定,17%的增值税应该全部退掉。1995年我国第一次出现了出口欠退税现象,对此,国务院从1995年7月1日起调低出口退税率:农产品和煤炭出口退税率为3%、农业加工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则为14%。1996年,将以上三种退税率再次下调,分别为3%、6%、9%,平均降至8.29%。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我国出口仅增长0.5个百分点。对此,1999年,我国开始逐步上调出口退税率,平均上调2.85%。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纺织品、钢材及制品、水泥等提至13%、农产品提至5%;2002年,生产企业自营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003年10月,根据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左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2006年9月,按照保护国内资源、缓解贸易摩擦、鼓励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原则,国家取消了对大部分非金属类矿物产品、煤炭、金属陶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对钢材、陶瓷、纺织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对重大技术装备、生物医疗产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经过历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以及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已逐步优化,实现了从以初级产品为主向以制成品为主的转变。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与国外同等产品竞争的能力,以促进该国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所以,实施出口退税通常是一国政府提升本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扩大出口额的有效手段。实施出口退税制度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明显改善,工业制成品成为出口的主要商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也逐年增长,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产品的出口。同时,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出口退税率调整过于频繁,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退税率不合理,不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制度,以达到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目的。
一是要加强出口退税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被当作相机抉择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可以适应经济的变化而保持相应的灵活性,但由此也导致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更无法避免由此所损失的制度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因此,要依据我国对外贸易长远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来规范出口退税制度,加强出口退税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出口生产企业能根据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合理规划其生产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这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进而带动出口商品结构优化。
二是要继续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大通过出口退税率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力度,在具体的税制设计中应遵循以下原则:限制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规模,对于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通常应当取消出口退税;继续支持劳动集密型产品的出口;积极促进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对于国家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应当适用较高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对外贸易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要加大出口退税政策的执行力度。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按计划分配,带有极强的计划性。这与出口贸易市场化相矛盾,也使得国家退税政策不能及时兑现。2000年出现的巨大欠退税,直接导致大量外贸企业周转资金短缺,增加了企业出口成本,打击了企业的出口积极性。这虽然有利于抑制某些低端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冲动”,但对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有重要贡献的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出口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政策的执行力度,提高出口退税在促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过程中的调控力度。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