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是“十一五”期间国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与探索。黑龙江省从2006年开始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经过两年来的实践,体制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弊端也逐渐暴露。
“省直管县”优势明显
省直管县后,减少了市一级中间管理环节,减化了工作程序,供需直接对接,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更加畅通,加快了运行速度,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从而增强省级调控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是管理层次多,办事效率低,权力下放不够。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必须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直管县后,省对县扩权,增强县独立发展的自主权,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
有利于缓解县级财政困难。省直管县后,省财政按财政体制直接结算到县,使县级财政困难直接反馈到省财政,县与省对口部门之间的关系将因为业务联系而紧密起来,县级政府的困难能够及时准确地向省汇报反映,以取得省级各部门的支持和重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县级可直接向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省对县可实行项目直过、资金直达。
有利于加强省对享有转移支付县的技术、人才培训。对于困难县来讲,由于积弱已久,不靠外力,发展很难。省直管县后,省必将加大对困难县的补助,以促进困难县加快发展,增强其发展的内生动力,从而达到逐步减少对其补助的目的。省一级要素发达并相对集中,而县一级要素匮乏,为完成业务上的对接和管理上的便利,省必然加强对县的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和设备配置,推动县级提高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
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市管县”体制下,省对县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经过多个环节,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也是多头管理,资金到位难,使用及管理效率低。省直管县后,省财政更加关注对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在实现公共支出均等化的前提下,倾向于将补助资金投向效率高的县,在更高层次规划全省发展格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实现有效配置。
“省直管县”存在弊端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减少了地市的环节,节约了行政成本。但是,从黑龙江来说,地域宽广,各县(市)距省城较远,全省14个边境县均与省城距离1 000多公里,最远的漠河县,距省城近2 000公里,全省2/3的市县距省城500公里以上,燃油费、差旅费以及其他费用等行政成本成倍增加,“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存在的弊端确实不少,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不一致,导致地方政府工作不协调。由于地市与县区间财政上是平行关系,行政上又是隶属关系,地市事权和财权分离,造成政令不统一。比如目标责任制考核,省直管县后,由于县级的考核目标确定、预算安排、支出方向等都由县级完成并对省负责,与地市没有关系,所以如果是县级原因导致地市完不成任务,责任也不能由地市承担,省对地市党政领导考核只能考核市本级部分。另外,地市权力下放不一致,也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如有的部分权力下放,有的下放了权力但没下放职能,有的按项目下放权力等。
二是地市发展县域经济的一些想法难于实现。由于财政上实行“省直管县”,地市出台的经济政策及财税政策,县里执行力度肯定要大打折扣,这对地市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布局将产生不利影响,而且由于宏观管理力度弱化,引发重复建设等问题,造成不当竞争和资源浪费。
三是管理半径延长,出现了“鞭长莫及”的问题。黑龙江面积45.4万公里,辖13个地市,68个县(市)。实行“省直管县”后,由于省管理范围扩大,管理半径延长,产生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将给省级财政增加一定的压力和难度。而且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县情况迥异,也将给省级和县级在协调工作方面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是地市人力资源、行政资源浪费。地市各部门机构编制的确立、人员标准的选定,均由过去行署改制设立,并按照“市管县”的管理体制需求设置。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管理职能削弱,管理范围缩小,出现了人力资源闲置、国有资产闲置、资源浪费的现象。
五是限制中等城市的发展速度。从发达国家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我国城市发展远景计划来看,中等城市的发展对区域的发展至关重要。实行“省直管县”,地市对辖区各县(市)失去经济发展规划的统一管理,减弱了宏观调控能力,对地市的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待完善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是公共行政权力和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体制的运行不是独立的,也不是万能的,应当纳入到整个经济体制及行政体制的大系统中,统筹构思和谋划,协调配套地展开,否则,仅靠财政一方“单打独斗”,必然受到方方面面的“掣肘”,难以达到解决县级财政困难和促进县域发展的目的。同时,要不断完善新的管理体制,使之更科学合理,缓解体制转换带来的各种矛盾。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应该是一种改革趋势,甚至在未来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行包括行政管理体制在内的全面的“省管县”改革,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政策选择。但是,在目前的改革试验期,必须注重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全省的总体经济布局及省财政的财力承受能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避免“一刀切”,稳步推进改革,取得实效。
二是加强省级政府调控能力。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管理范围和幅度的扩大,对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省级财政要不断增强综合调控能力,减少管理和调控盲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将部门管理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加强省级财政部门的人员和设备力量,以适应省直管县后业务量增加的需要,提高对县财政的管理与监督能力。
三是配套改革必须同步进行。实行省直管县除了财政体制要进行调整外,其他一些体制,如行政审批体制、税务体制、审计体制、统计体制等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妥善处理好财政先行一步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防止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出现“错位”。
四是加强县级业务培训和“金财工程”建设。实行省直管县,县级在管理思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方面,在较短时间内难以适应和到位。因此,省、地财政要加大各项业务的培训力度,以适应新的形势。同时,要加强“金财工程”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之间的网络体系,保持信息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是重新构建市与县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无形中弱化了市对县的带动效应,不利于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应探索构建新型的县与市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有效发挥中心城市对县在财政和经济总体发展上的带动作用。对地市本级财政进行合理定位,在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基础上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省、市、县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充分调动县级政府自我发展积极性的同时,地市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地市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的优势,缓解省级财政压力。
六是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要加大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地市的财政分配能力;将过去地市为贫困县承担上划部分归还地市,确保地市的既得利益;要进一步理顺省县间事权范畴,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对现行分税制体制进行部分调整,照顾地区间差异,实施差别比例,鼓励和促进经济不发达地区开辟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以实现全省经济总量的增长和逐步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对项目投资、税收调整、用地报批、证照发证、会计管理等职能,要还权与地市,确保地市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