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丁国光 吴孔凡 易赟 (作者单位: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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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吉林省是中央财政支持的6个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黑龙江省虽然没有列入全国试点,但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两省分别依托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两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了很大功夫,花了很大财力,组织推动了保险业务开展,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大面积、大规模起步。
一、两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的成效
(一)农民得到了支农的新实惠。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全新的支农惠农政策。从两省的农业保险试点看,粮食作物保费普遍为10—20元/亩,农民实际交纳的保费仅为3—4元/亩(黑龙江垦区除外,6.5元/亩),余下70%—80%%的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发生灾情后,农民普遍能得到相当于所交纳保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理赔款,出现绝收时,获赔比例更高达42—50倍。2007年,黑龙江省农民交纳保费886.8万元,获赔3922万元,平均保费与获赔款比例为1∶4.4,户均获赔676元;吉林省农民交纳保费1.18亿元,获赔8.8亿元,平均保费与获赔款比例为1∶7.5,户均获赔515元。据吉林省榆树市谭副市长介绍,去年遭受重灾的农户用理赔款就可以购买种子和化肥,轻灾户的理赔款也足...
2007年,吉林省是中央财政支持的6个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黑龙江省虽然没有列入全国试点,但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两省分别依托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两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了很大功夫,花了很大财力,组织推动了保险业务开展,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大面积、大规模起步。
一、两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的成效
(一)农民得到了支农的新实惠。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全新的支农惠农政策。从两省的农业保险试点看,粮食作物保费普遍为10—20元/亩,农民实际交纳的保费仅为3—4元/亩(黑龙江垦区除外,6.5元/亩),余下70%—80%%的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发生灾情后,农民普遍能得到相当于所交纳保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理赔款,出现绝收时,获赔比例更高达42—50倍。2007年,黑龙江省农民交纳保费886.8万元,获赔3922万元,平均保费与获赔款比例为1∶4.4,户均获赔676元;吉林省农民交纳保费1.18亿元,获赔8.8亿元,平均保费与获赔款比例为1∶7.5,户均获赔515元。据吉林省榆树市谭副市长介绍,去年遭受重灾的农户用理赔款就可以购买种子和化肥,轻灾户的理赔款也足够买种子了。黑龙江省宝清县梨中村村民反映,去年6月底出现雹灾之后,7月初第一批理赔款就赔付到户了,村民用理赔款及时补种,减轻了灾害损失。这些都说明农业保险对于农民灾后尽快恢复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参加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养殖户也得到了较大实惠。两省能繁母猪和奶牛保费分别为60元/头和300元/头,养殖户实际只需交纳的保费为12元/头和100元/头,分别只占全部保费的1/5和1/3,其余大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贴。出现灾情后,养殖户交纳保费与获得的理赔款比例分别为1∶83.3和1∶60。
(二)政府建立了支农的新机制。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救灾非常重视,抗灾不计代价、不惜成本,但灾后帮助支持农民恢复生产的资金却相对较少。农民本来就贷款难,灾后恢复生产贷款就更难。随着两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我们欣喜地看到,这种帮助农民灾后恢复生产的新机制正在逐步建立,成为一条有效的抗灾救灾、支农惠农的新途径。农业保险改变了灾后靠政府救济的传统办法,通过防保结合和农民之间的“无灾帮有灾”、“小灾助大灾”的保险机制,政府的救助资金的效果成倍放大。据了解,2007年黑龙江省各级财政补贴保费资金2069.2万元,农民获赔3922万元,救助资金放大1.9倍;吉林省各级财政加上中央提供的保费补贴为4.74亿元,而农民获赔8.8亿元,救助资金同样放大了1.9倍。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财政以较少的保费补贴撬动了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救灾,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形成了防灾救灾的新机制。
(三)保险公司积累了支农的新经验。阳光公司除在黑龙江垦区有十几年的农业保险经验外,与安华公司一样都没有在农村开展大规模农业保险的经验,在农业保险运作中面临巨大的困难和风险。经过一年的努力,保险公司积累了很多的宝贵经验,为今后在全国更大范围开展农业保险做好了各项准备。第一,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两家保险公司通过与农业、畜牧、财政、金融、气象等部门以及经管站、龙头企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开展密切的合作,借助这些基层组织和单位熟悉“三农”、善于与农民打交道、专业技术力量强和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很快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第二,实行“三公开、三到户”、“四级定损”和农民参与核灾定损制度,确保了保险业务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真实准确,减少了保险公司与农民的纠纷;第三,积极利用再保险体系,分散和规避了大灾风险。三年来,阳光公司与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反复谈判,积极参与再保险,2007年得到了4000万元的再保险赔付,保证了对受灾农户的足额赔付;第四,按照据实勘测、及时理赔的原则,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迅速派人与协作组织一起赶往现场,针对农业受灾的不同情况、不同类别、不同时期,采取合理的赔付方法,为农民及时恢复生产尽快提供资金赔付,树立了公司在农民和地方政府中的良好信誉,等等。
二、两省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的认识不足。第一,农业保险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广大农民对它还很陌生,参加投保的积极性还不高。第二,参保的农民通常只愿将容易遭灾的土地投保,不愿将好地投保。走访吉林省前郭县联系村时,我们专门看望了习惯记账的村民老谭,去年他将1垧半水稻投保,占全家耕地面积的1/4,老谭解释说,只将往年容易遭灾的土地投保,好的不保。这种“逆选择”现象在农村比较普遍,对农业保险构成严重的挑战。第三,近年来农民收入虽然增长较快,但由于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更快,去年两省粮食价格下跌,加之受灾,农民的承受能力仍然很弱。调查中了解到,大灾过后大家都想投保,但交保费仍然比较困难。第四,少数农民对于自己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依存关系认识不足,骗保冒保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防不胜防,难以招架。
(二)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求地方政府配套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由于保费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计算,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调出省市县的财政支出压力更为沉重。例如吉林省榆树市全年财政收入只有1亿元,2007年分担的保费补贴支出就高达2162万元。
(三)保险公司准备不足。第一,保险公司对于特大灾害及其带来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够。去年吉林省安华公司没有购买再保险,结果在出现特大旱灾之后,出现了严重的赔付危机。第二,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不足。去年安华公司在春旱已经发生、农民减产甚至绝收已成定局、投保面急剧扩大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原定的较高保额标准承保,最终因赔付额巨大而无法全额赔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信誉,挫伤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第三,保险机构熟悉农业保险的人员不足,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保险业务。据前郭县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志反映,该公司农险部只有13人,在乡镇没有机构和人员,因此无法开展和应付繁杂的农业保险业务,只能开展利润较高、工作量较小的农村人寿、财险业务。
三、对完善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加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农业保险试点。从调研情况看,农业保险是一项新的惠民、安民的好政策。两省的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决策是非常正确的。建议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按照“广覆盖、低保额”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在全国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种植业、养殖业的保险面,在更大范围内构建起农民增产增收的保障线。
(二)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一是在财政不“兜底”的原则下,中央财政加大对重点农产品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缓解县级财政压力。二是实行区别对待的保费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省与非主产省实行差别补贴政策。三是建立巨灾风险基金,解决大面积严重灾害造成的超赔问题。四是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其自我积累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五是整合已有的相关支农惠农资金,鼓励引导农民积极投保。建议结合推广农业保险,从粮食直补和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存量或增量中拿出一小部分替农民交纳保费,这样既能降低保费收取成本,又能快速扩大农业投保面,提高农业保险的自负盈亏能力。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便利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要允许和鼓励那些为农民服务好、自身机制好、经营管理好的外地保险公司参与本地的农业保险业务,要根据服务业绩对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实行优胜劣汰;对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可给予经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车辆、房产、农机具等保险业务的优先权,在区域内让其农险与非农险“打包”承保,使之以险养险,以解决目前农村保险市场上商业保险公司争抢财险和寿险,而农险无人问津的问题;要组织协调农业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发挥自身优势,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配合和支持,实现“双赢”。
(四)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规律和规则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要按照谨慎经营原则,通过自身努力和政府适当支持,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保本微利和持续经营;要按照保险规律和行业规则办事,充分估计农业风险,建立多级风险基金,积极参加国内外再保险,加强风险控制,化解农业风险;要严格遵守对农民的保险承诺,建立和维护好农业保险市场的整体信誉;要积极主动地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农业保险节本、高效地进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农业保险公司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
(五)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目前农业保险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政府与经办机构在开展农业保险中的责任、配套制度以及与其他惠农政策的衔接等尚不明确,部分农民认为收取保费是增加农民负担。建议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规范农业保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开展。
责任编辑 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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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