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来,农业综合开发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资金和项目监管体系,形成了以绩效考核为目标的考核评价体系。特别是2005年以来,围绕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制定实施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等制度,加强综合考评、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建立起了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激励机制和以惩前毖后为目标的惩处威慑机制,对促进地方全面加强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科学设置指标实行综合考核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因此,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工作容易被重视,而调查研究、材料报送、数据统计、对外宣传等基础性工作,常常被忽视,成为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为全面科学地对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克服地方“重资金和项目,轻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倾向,《考评办法》把“综合管理”与“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一起,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评采用100分制,其中“资金管理”占40分,“项目管理”30分,“综合管理”30分。
为提高考评的可操作性,《考评办法》把“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进一步细化成具体的指标,以利于进行量化评价。在“资金管理类”指标中分别设置了“资金配套”、“资金回收”、“资金拨借”、“资金使用”、“财务报告编报及其他”5项指标;在“项目管理类”指标中分别设置了“项目前期准备”、“计划编报”、“开发县及项目管理”、“建后管护及其他”4项指标;在“综合管理类”指标中分别设置了“综合性调查研究及材料上报”、“宣传工作”、“项目统计”、“竣工验收和综合性检查”4项指标。以上13项指标涵盖了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的主要环节,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的内容。
“三个结合”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
一是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首先,《考评办法》规定了考评的具体内容,明确各地区在管理工作中应当做什么、不做什么,划出政策界限。其次,《考评办法》把考评的内容逐项细化成指标,制定出标准,量化为分值。做得多与少、干得好与坏,可以根据标准计算出相应分值。最后,把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加权各项指标分值,计算得出综合得分。
二是专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1988年以来,根据工作需要,对许多专项工作相继开展了考评。如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和项目统计工作评比暂行办法》,对资金决算报表编报、项目统计报表编报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出台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编报考评暂行办法》,对项目计划编报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此外,每年都要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考评。这些专项考评为推进地方加强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充分利用这些专项考评结果,《考评办法》采取为每个专项考评单独设置指标的办法,即对各地区专项考评的得分就是该地区在综合考评中该项指标的得分,把专项考评统一纳入到综合考评中来,既保持专项考评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又实现了与其他考评工作的有机衔接,最终形成一个综合的考评结果,有效避免了重复考评、多头考评现象的发生。
三是地方自我测评与全国集中考评相结合。为全面客观地掌握地方工作情况,《考评办法》明确,考评工作首先由地方进行自我测评,即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对各项考评指标进行自我测评,形成自我测评报告,上报国家农发办。这样做,有利于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尽可能多地掌握地方的工作情况。其次,在地方自我测评的基础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集中考评,审核地方自我测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根据各地自我测评情况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平时掌握的情况,客观、公正地对地方自我测评结果进行调整,该加分的加分,该减分的减分。再次依据专项考评结果,对部分不由地方打分的专项考评指标打出分值。最后,综合地方自我测评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集中考评情况,得出最终的考评结果。

通过上述“三个结合”,有效解决了考评工作中存在的“定性容易定量难”、考评工作分散、操作不规范、结果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确保了考评的客观公正,达到了加强管理、规范管理的目的。
奖优罚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工作质量考评的结果,每年都要在全国范围进行通报,并纳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综合因素法”,使资金分配结果与地方工作绩效相挂钩,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激励机制。在资金“综合因素法”分配中,以管理绩效为主要内容的工作质量因素权重占到50%,即资金和项目管理越规范、科学,综合管理工作做得越好的地区,相应分配的资金越多;反之,分配的资金越少。因此,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积极性,使他们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加强和规范管理上,建立起了有效的激励机制。
《考评办法》把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主要起到“奖优”作用,而《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既“罚劣”,又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建立惩前毖后的威慑约束机制。《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分别给予通报、责成地方追还资金、扣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的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暂停开发县资格(暂停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取消今后所有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处罚。近年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依据《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地方起到了很强的惩戒作用,有效遏制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 王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