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的本意是太阳上核反应“燃烧”时发出的光芒,时下,阳光二字的含义又有了许多新的延伸,当论及财政改革、财政发展话题时,人们也时常会将财政与“阳光”结合起来,谓之“公共财政的阳光”、“阳光财政”。这些时髦用词本身的含义是很容易表述的,也不难以理解,然而其中所体现和传递的深刻寓意,却值得我们细细品味,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
公共财政的温暖之光与普照之光
公共财政的阳光与阳光财政各自的内涵固然不同,此“阳光”非彼“阳光”,但两者之间仍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让我们先从公共财政的阳光谈起。
简言之,公共财政是政府出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讲到“公共财政的阳光”,首先意味着公共财政是温暖之光,是给社会成员带来实惠并使之受益的财政。逐步走过温饱、奔向小康道路的广大百姓不仅需要柴米油盐、衣食住行方面的满足,而且还渴望获得充足、优质的各种类型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在市场调节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条件下,诸如各类公共物品提供、公平收入分配、促进充分就业等职责仍然需要政府出面承担。财政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的行为,既是弥补市场失灵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活动,同时更是满足国家需要和适应人民群众公共物品消费偏好的过程。由公共财政埋单建立起来并逐步发展的国防、治安、教育、医疗、养老、就业和基础设施体系,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满足公共需求,为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是公共财政温暖之光的最好例证。
公共财政的阳光既是温暖之光,也是普照之光。这意味着,公共财政的阳光应该惠及社会的各个层面,惠及千家万户,惠及广大社会成员。与一般私人物品不同,典型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所谓非排他性的特征,即一个人对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他人对同一个物品的消费,公共物品一俟被生产和提供出来,则生产者和提供者就无法决定谁来获得它,所有社会成员均能够消费这一物品并从中受益。这是由于,一方面,诸如国防、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之类公共物品的特质决定着,其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广大社会成员受益,如果在一定辖区范围之内提供了这些公共物品,那么,就不必也很难将身在其中的任何人排除在受益者的范围之外;另一方面,退一步讲,即使在技术上可以做到将某一个人排除在享用公共物品的行列之外,然而,这种排除的成本和代价却相当高昂,从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视角来考量和权衡,排他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必要的。当我们分析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时,实际上已经隐含了认识和结论上的倾向,即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的责任主体,公共财政的阳光应全方位地覆盖整个社会。
阳光财政是透明财政和法制财政
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贯彻落实依法理财的原则,财政运行活动必须公开。阳光财政一词便折射出了透明财政和法制财政的含义。相应地,阳光财政建设就是建立公开、民主、监督、考评的政府理财行为规范,进而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依法取得收入和安排支出,优化收支规模与结构,提高财政绩效水平,实现政府理财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求。
透明财政所直接涉及的问题便是财政信息的公开。这里的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财政政务信息、财政预决算信息、部门预算信息、财政转移支付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税务信息和非税收入信息等。信息公开的途径可以有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媒体网络传递、座谈会、听证会、电子屏幕显示、设立公告栏等多种方式。财政信息公开与公民的知情权有密切关系。纳税人不仅有义务依法纳税,而且也享有对财政资金分配政策、用途和效果的知情权。与此同时,财政部门也有法定义务向纳税人主动公开财政信息和理财行为。这就要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财政职能、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服务承诺、财政预决算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等信息的方式,赋予纳税人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法定权益。透明财政公开的是财政信息,最终收获的则是民心,是财政绩效的不断提高。
增加财政的透明度,必然要求实行依法理财。或者说,很难想象一个非规范化、非法制化的财政会主动将自己展现在阳光之下。依法理财,就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管理财政,将一切财政收支活动都纳入法制规范的范围,实现财政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财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更是市场经济规律对财政工作的客观要求。无论是强化财政收入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还是审时度势地实施财政政策,都必须严格依照并执行法律法规。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方能够保证财政行为的规范化。与此同时,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也是促进和规范财政改革的重要保障。
财政部门常常被“尊称”为“财神爷”,意指其具有财权。然而,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就会被滥用。在阳光财政的条件下,财政部门需要自觉地接受来自外界的监督。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构成。相应地,对财政进行监督的主体也就分为两大类别:一是针对财政的国家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对财政的监督;二是针对财政的社会监督体系,包括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各种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等对财政的监督。其中,国家监督应该属于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则应算作权利对权力的监督。
让财政变得更“阳光”
翻开财政史学的各个篇章,我们会发现,广大百姓并不是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能够获得和感受到财政“阳光”的温暖,不同财政模式的服务对象和范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皇室财政的服务对象,仅限于皇室家族及统治阶层,是典型的少数人控制、少数人获益的财政,因而这样的财政几乎无“阳光”可言。
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当家做了主人,财政的性质也成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分配,财政为国家建设事业,为人民生活的改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集中力量发展工业,在城乡关系上搞农村支援城市,相应地,那时的财政更偏重于生产建设,偏重于城市,偏重于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制的转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开始逐步减少在生产建设领域的投资,诸如国民待遇原则、税收无差别待遇等理念受到重视,日益充裕的财政开始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改善民生、推进公共服务事业的建设;用于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用于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促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同时,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也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日益提高,业已初步形成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框架,财政执法也在不断地规范,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正在形成。可以说,财政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正是重视依法理财、建设阳光财政并将其落实到财政工作实际的具体结果。
我们终于认识到,时下所热议的“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大地”、“阳光财政建设”话题,何尝不是当前财政改革与发展中所面对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缩影?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依法理财,把财政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又何尝不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所在?在已有成就的基础上,为了使财政变得更加“阳光”,仍需要我们着力围绕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地开展工作:首先,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财政运行机制,使财政收支活动的全过程符合社会公众的共同愿望和需求;其次,建立“全方位”覆盖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城乡间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平等地对待各类企业;再次,增加财政的透明度,加强对财政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财神爷要自念“紧箍咒”;最后,要切实搞好财政法制建设,实现政府理财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作者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方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