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这在全国是首创,重点解决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重大难题。为此,本刊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专访了省财政厅新闻发言人罗石林副厅长。
记者:浙江省实施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基于什么原因?有何意义?
罗石林:建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是浙江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等战略部署和构想。浙江省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饮用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等,承担了十分重要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因此受到了更多的条件制约。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使生态功能区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等多种手段的转变;有利于引导各地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加快创业创新步伐,在发展中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有利于缓解不同地区之间由于环境资源禀赋、生态系统功能定位导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实施。
记者:浙江省在建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时有没有碰到什么难题?是如何解决的?
罗石林:运用生态补偿这个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近年来已逐渐达成共识。但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因为是自然流域,上游要下游补偿,补偿的区域、依据及补偿的标准怎么定?与之相对应的,上游送出的水质未达到功能区规定的要求则要赔偿,上游赔偿下游的区域、依据、标准又怎么定?因此,补偿责任的划分,补偿方式的选择等,一直是各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也是实施生态补偿的难点所在。
还有一个难点是钱从哪里来?一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财力配置上未考虑生态补偿问题,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都上交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收入基数不足支出基数的部分,由中央从上交地区上交中央的收入中补足。因此,到现在为止,企业控制和治理污染的费用基本没有内化为企业成本,也没有在财政体制中体现。地方经济发展增长的税收都按财政体制的规定上交中央或上级财政。在不重新设计和调整现行财政体制的情况下,要实施横向间补偿即上、下游两级政府协商来实施生态补偿是不现实的。
浙江省由省级财政作为省域范围内进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主体,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确保了市县政府的既得利益和积极性。这是尊重历史的选择,符合客观实际,解决了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问题。同时,浙江省围绕国家对水环境功能区所规定的标准,进一步具体明确和落实上游和中下游地区保护生态环境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的转移支付原则,同时设置生态功能保护、环境(水、气)质量改善两大类因素相关指标作为计算补助的依据,结合污染减排工作有关措施,运用因素法和系数法,计算和分配各地的转移支付金额。
记者:哪些地区可享受这项政策?
罗石林:浙江省境内八大水系(即:钱塘江、曹娥江、甬江、苕溪江、椒江、鳌江、瓯江、运河)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及流域面积较大的市、县(市)均可享受该项政策。源头地区主要是指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境内一级支流100平方公里以上面积占一级支流总面积65%以上及一级支流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流域面积大于1200平方公里。按照这个标准,八大水系源头地区的范围覆盖全省45个市、县(市)。
记者:在计算财力转移支付时,有哪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考核?
罗石林:考核指标分为生态功能保护和环境(水、气)质量改善两类。生态功能保护类指标中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权重占30%,大中型水库面积占20%;环境质量改善类指标中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权重占30%,大气环境质量占20%。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根据省林业厅确认的各市县考核年度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计算。大中型水库面积根据省水利厅确认的大中型水库折算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计算,但每个市、县(市)可得数额最多不超过该项分配总额的20%。因为目前新安江水库面积占到全省大中型水库总面积一半左右,为避免水面补助向个别地区过度集中,采取“限高”办法,即每个县应得补助最多不超过该项分配总额的20%,其超出20%的部分拿出来按面积计算分到其他水库地区。主要流域出境水质和大气环境则分别设立警戒指标,即水环境的警戒指标为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大气环境的警戒指标为空气污染指数(API值)低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不低于85%。
省政府现在每年都要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省财政依据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考核的结果,按照设定的公式和系数计算各市、县应奖应罚的数额。
记者:省对市县具体的补助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罗石林:凡市、县(市)主要流域各交界断面出境水质全部达到警戒指标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市、县(市)100万元的奖励资金补助。同时对各地考核年度和上年度的总系数并进行比较,考核年度较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补助;反之,每降低1个百分点,则扣罚10万元补助,以此类推。大气环境质量考核也实行类似的奖罚机制。对原纳入《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试点的10个县(市)设立2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新方法计算所得的当年转移支付补助额,与2006年度已得专项补助额相比,补助数额减少的县(市),省财政将给予一次性补足。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执行新办法。
记者: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从哪里安排?对市县政府如何使用有何规定?
罗石林:浙江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由省财政作为省域范围内进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主体,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不触动中下游市县的财政体制基本格局。转移支付资金从省级财政收入“增量”中筹措安排,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一年一定,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2007年度安排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6亿元,今后将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按照这个办法,补助最多的淳安县一年补助达5482万元,相当于该县地方财政收入的13.3%。
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属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包括用于当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记者: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对市、县政府有什么引导和激励作用?
罗石林:浙江省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制度,除了充分利用目前已经全面建立的环境监测装置,围绕水体、大气、森林等生态环保基本要素,设置生态功能保护、环境(水、气)质量改善两大类因素相关指标作为计算补助的依据,结合污染减排工作有关措施,运用因素法和系数法,计算和分配各地的转移支付金额外,同时引入奖罚机制,对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设立警戒指标标准,对环境质量改善的地区,无论是上下游都实行“奖励补助”,对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无论是上下游都实行“扣罚补助”,以此来确立正确的政策导向,并从体制层面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空气质量和水质是一个地区环境保护综合努力的结果,以此作为财政奖惩的依据,抓住了环境保护的“牛鼻子”,把技术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一起用上了,可以迫使各地政府从全面、长远的角度和视野来考虑区域的环境保护建设问题,避免了政府短期行为。因此浙江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是一个长效机制,可以引导、激励市、县(市)政府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责任编辑 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