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体制是处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财政体制问题是一切财政问题的核心。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是有效解决城乡“二元”矛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既然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科学、合理地构建多级政府间财政关系,也必须改进和完善现行的财政体制。
(一)科学划分政府间的事权范围。建议中央尽快研究出台《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以法律形式科学划分政府间的事权范围,明确界定政府间支出责任。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受益范围,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由中央政府负责;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具体项目确定分担比例;属于中央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但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更为有效的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主要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把相应的财力提供给地方来完成;其他属于区域内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另外,对靠自有财力不能...

财政体制是处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财政体制问题是一切财政问题的核心。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是有效解决城乡“二元”矛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既然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科学、合理地构建多级政府间财政关系,也必须改进和完善现行的财政体制。
(一)科学划分政府间的事权范围。建议中央尽快研究出台《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以法律形式科学划分政府间的事权范围,明确界定政府间支出责任。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受益范围,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由中央政府负责;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具体项目确定分担比例;属于中央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但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更为有效的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主要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把相应的财力提供给地方来完成;其他属于区域内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另外,对靠自有财力不能保证行使事权支出需要的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应通过一般转移支付进行财力补助。
(二)适当调整中央财政的集中度。针对地方政府级次多、“三农”问题突出、转移支付链条过长等具体情况,建议通过降低中央分享税收的比例、完善地方税体系等措施,提高、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适当降低中央财政集中度,将其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控制在50%左右,基本满足基层政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财力需求。
(三)压缩财政管理的层级。现有的“五级”财政和政府架构阻碍了分税制在省以下层级的推行,没有足够的财源确保实现各级政府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建议以“扁平化”改革为导向,通过积极推行“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压缩财政管理的级次,即取消乡镇一级财政、弱化省辖市财政,形成中央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方级(省辖市、地区、县市)“三级”财政架构。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中央本着透明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原则,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压缩、整合专项财政转移支付,遏制“各路大臣都分钱”的现象。同时,采取合理的转移支付分配方式,改“基数法”为“因素法”,选定反映各地实际的转移支付因子,制定相应的转移支付方案,确保不同省份共享中央财政再分配、再调节的成果。
(五)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本着向基层倾斜的原则,研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不搞“一刀切”、不追求“千篇一律”。建议在合理设置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基础上,重构地方税体系,可以考虑将营业税、物业税(新开征)、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遗产和赠与税(新开征)等作为地方税。重新修订《预算法》,赋予省级政府在接受中央政府协调机制前提下的举债权,探索建立地方公债制度,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融资权。
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总量实现了“五万亿”的重大突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超过20%。预计2008年,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到0.6%,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限定的3%赤字率相比尚处良性状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的确立,财政实力的逐年增强,告别了分税制改革之初财力“短缺”的状况,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奠定了重要的财力基础。
同步推进“大部门体制”与财政体制改革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的重要论述,是针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机构设置过多、职责分工过细、协调配合不力的实际问题,提出的一项带有探索性、创造性的改革举措。这些问题表现在财政领域就是财权“部门化”、部门财权“泛法化”、“比例化”,甚至出现“王爷经济”现象,严重肢解了政府财政权的完整性,造成了财政资源的损失浪费。所以,在实行“大部门体制”改革时,同步推进完善财政体制改革,不失为最佳的时机选择,具有“事半功倍”的功效:既能确保“大部门体制”有效实施,又能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和谐、顺畅。
责任编辑 周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