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实施财政投资参股经营,是政府公共财政通过资产营运机构以参股经营的方式,投资于规模比较大、资源优势比较明显、辐射带动作用比较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投资参股经营,积极引导参股企业树立“带活一个产业,造福一方百姓”经营理念,在做大做强参股企业的同时,积极为社会创造价值,使广大农民真正从企业的发展中得到实惠,更好地发挥财政投资参股企业对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2006年湖北省已实施财政投资参股经营的9家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3.22亿元,提供税收4102万元,实现净利润4724万元,企业绩效比参股前明显提高。同时,直接带动农民增加收入5亿元,安排就业1.3万人;9家财政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资产增值860.41万元,保值增值率达105.45%。
财政投资参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在拥有民营经济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的同时,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问题,因此必须进行管理创新。财政投资通过资产运营机构实施国有资本运营,使国有资本取得必要的控制权,制约参股企业的其他物质资本所有者,避免出现“一言堂”的现象,避免参股企业在决策上发生重大失误和管理上出现严重偏差。财政投资参股企业的管理创新,要做到有度有力。一是管理有度,合理运用好国有股权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一方面,坚持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原则,财政投资参股不是政府直接办企业,国有股不做第一大股东,既不绝对控股,也不相对控股,以减少国有股权对参股企业经营决策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民营经济高效灵活经营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保持财政投资参股所形成的国有股权有引导企业制度安排的能力和在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时行使应有的权益,真正发挥财政投资参股企业对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财政投资参股应保持适当的股权比例。二是管理有力,有效发挥国有股权在参股企业风险控管、规范运作上的积极作用。通过委派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科学核算、准确评估参股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按基本劳动分配表和非生产性费用支出表,推进参股企业内控建设。从参股企业的组织架构,防控制度缺陷、关键岗位缺失、财务信息失真、税务风险、违纪违规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强化制衡与约束,促进参股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反映和有效传递。
责任编辑 王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