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变化最为引人关注。新税法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变特惠制为普惠制。税收优惠的转型标志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时代的结束,充分体现了公平税负的立法宗旨,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外资特惠时代一去不复返
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差异在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境遇上的巨大落差,内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普遍明显高于外资企业,使其在竞争中长期处于政策因素造成的劣势之中;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势主要表现在普遍的低税率、优厚的税前扣除标准和特定区域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及再投资优惠等优惠政策。两税合并使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基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使外资特惠成为历史。
——统一税率将普遍降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目前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变化最为引人关注。新税法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变特惠制为普惠制。税收优惠的转型标志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时代的结束,充分体现了公平税负的立法宗旨,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外资特惠时代一去不复返
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差异在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境遇上的巨大落差,内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普遍明显高于外资企业,使其在竞争中长期处于政策因素造成的劣势之中;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势主要表现在普遍的低税率、优厚的税前扣除标准和特定区域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及再投资优惠等优惠政策。两税合并使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基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使外资特惠成为历史。
——统一税率将普遍降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目前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3%,对微利企业采取18%和27%两档照顾性税率。据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两者相差近10个百分点。据统计分析,除交通运输、医药生物、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的少数企业享受一定期限的所得税优惠,实际税负水平低于25%外,多数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于25%,部分企业甚至超过了33%。新税法将税率确定为25%,在国际上属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此外,为扶持小企业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为配合国家宏观产业,对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有效降低内资企业整体所得税税负,提高企业税后净利水平。
——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将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据财政部测算,2008年实施新税法后,与现行税法下2006年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同比减收约24%。内资企业所得税额大幅减收的主要原因是新税法放宽了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导致税基显著减少。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除了明确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和企业研发费用等可以加计扣除外,正在制定中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还包括工资、广告费等扣除项目,这些项目在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中采用限额扣除办法,而在外资企业所得税中是计实扣除的,这样就形成了针对外资企业的隐性优惠。以工资费用的税前扣除为例,现行的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采取计税工资的办法,即每人每月标准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规定比例扣除。而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普遍超过1600元,据数据资料分析,2006年12月份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中,平均每个就业人员月总收入2138.86元,超过月计税工资标准513.86元。工资费用列支符合新税法第八条规定,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照两税合并的衔接要求和国际惯例,我们有理由认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很可能取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内资企业将普遍受惠,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高人力成本行业的内资企业将获取更多的税后净利。
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导向作用明显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原来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投资于高新科技、基础设施、农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实行税收政策优惠。行业优惠为主的政策导向预示着我国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管理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同时,新税法在大幅削弱特区外资优惠力度的同时,保留了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区域优惠由东向西的转移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对于欠发达地区吸收投资、改善经济发展状况和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有着重要的意义。
所得税优惠的转型对宏观经济管理影响深远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外汇储备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同时,资本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外汇与资本已经不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资金匮乏问题也不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目的。所得税优惠的转型体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和谐精神,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
——呼应政府职能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着严重的能源紧缺和结构性失衡矛盾,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力地配合了国民经济产业调整,真正成为宏观经济管理不可或缺的调控工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转型显示了政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信念,也预示了我国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发展走向。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转型对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将有着重大意义。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特区优惠政策,各种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以各种各样繁杂的税收优惠措施来争夺外资,一些地方级经济开发区甚至违规制定土地、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来扩大招商引资的规模。新税法优惠政策取消特定区域的优惠政策将使这些地区的所得税政策优势不复存在,有效地弥补了制度的缺失。但保留了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欠发达地区改善经济发展状况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税法的优惠特色将为我国未来税制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新税法充分体现了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的特征,显示出政府降低税负、让利于民的智慧,表明了我国的税收制度将回归公平和效率,昭示着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按照这一政策思路,我们可以设想未来我国的税改趋向。首先,弱化流转税,强化财产税和所得税,改善双主体税制结构。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目前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过大,2006年达到66%,而所得税仅为25%。流转税全部由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而且负担率是累退的,这就意味着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将远大于高收入者,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针对现行税制的弊端,应逐步降低流转税比重,同时,大力强化财产税和所得税,提升直接税在税收中的比重。这样既维护了税收公平,又能满足我国目前经济转型的需要。其次,配合宏观产业政策,推行增值税改革。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加大了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税负,不利于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借鉴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在全国逐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为了避免大幅减损税基造成的波动,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思路,对高新科技、环保、节能节水等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项目实施固定资产抵扣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的产业优惠政策相配套,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消费型增值税改革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