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作者:孙健夫 宋凤轩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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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在国内经济市场化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的,分别经历了自发、自为和自觉的国际化改革等3个阶段。
一、自发国际化改革阶段
1980至1990年,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国际化改革的第一个阶段,在借鉴世界各国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相继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税种,企业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取得一席之地,所得税国际化的轮廓初步显现。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设立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3年,为了理顺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形式改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9月18日,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
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在国内经济市场化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的,分别经历了自发、自为和自觉的国际化改革等3个阶段。
一、自发国际化改革阶段
1980至1990年,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国际化改革的第一个阶段,在借鉴世界各国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相继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税种,企业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取得一席之地,所得税国际化的轮廓初步显现。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设立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3年,为了理顺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形式改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9月18日,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尤其是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冲破了对国营企业不征所得税的理论禁区,打破了财政“统收”的分配体制,另一方面完善了税收制度,改善了税制结构。虽然在此时期以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全球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世界各国,中国经济也开始从封闭转向开放,但仍然实行计划经济,此时的所得税制度改革仅仅是在形式上、表面上初步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制度同世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这是一个“自发”的国际化改革时期,但是非常粗浅的所得税国际化的轮廓已经初步显现。
二、自为国际化改革阶段
1991-2000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进入第二阶段。一方面按照扩大对外开放,多渠道、全方位引进国外资金和现金技术的需要,统一了涉外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
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总结原有税法及涉外税收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留了原有税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内容,本着不增加税负、不减少税收优惠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完善税制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实现了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和统一税收管辖权。
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所得税制度,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正式统一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大大推进了我国所得税国际化的进程,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逐渐缩小,为以后建立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创造了条件。既实现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世界所得税制改革的原则,又走上了“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世界所得税制改革的路子。
这一时期,尽管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实际税负水平、税收优惠范围、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国内企业所得税同国际所得税改革趋势也有着比较大的反差,但所得税制改革明确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和国际化的目标进行,所得税改革国际化的特征日趋明显。当然,该阶段改革受到我国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和吸引外资的要求制约,不可能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统一,也不能完全按照国际惯例对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一次全部扣除,因此,这时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具有明显的过渡特征,具有明显的“自为”变革性质。
三、自觉国际化改革阶段
2001年至今,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改革的第三个阶段。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标志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加速了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对现有税收理论、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所得税制度,完成企业所得税与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税收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对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实现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共同繁荣。为此,2001-2006年,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上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两税合一”的自觉调整,并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最终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改革任务初步完成。
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以下六个方面实现了创新,并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特征:
1.纳税人与纳税义务确定的国际化。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所得税制发展的基本方向。在法人所得税框架下,一方面,非法人被排除在企业业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之外,而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之列。在新企业所得税的第1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另一方面,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使得企业经营主体内部的收益和成本费用可在汇总抵消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在名称上使用法人所得税,但在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这实际上在法律上确立了法人纳税主体的地位,改变了内资企业长期以来以“是否独立核算”作为判断企业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传统标准,这是新企业所得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鲜明标志,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的重要体现。在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上,新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是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遵循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国际惯例原则,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税率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世界各国大都做出了所得税的减税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出现了基准税率趋同的特点。如目前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3%,我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日本为30%、韩国为27.5%、越南为28%、印尼为30%、马来西亚为25%。另据资料分析,世界上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税负、世界所得税制改革趋势、周边国家税率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税率定为25%,并对小型企业征收20%的低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的优惠税率。这一税率水平符合世界税制发展的潮流,与周边国家相比是适宜的,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3.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国际化。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实际税负水平。在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存在巨大差异,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同的重要原因。遵循国际惯例,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如在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尤其是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定为企业实现利润额的12%。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有利于以“净所得”衡量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企业的税收公平。
4.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化。我国原来的税收优惠制度不仅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内资企业中不同所有制企业也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多是以区域税收优惠为主,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新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构建了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制度。
5.税收抵免制度的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跨国投资成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各国都同时实行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而引发的跨国投资所得的重复征税,不仅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更阻碍了跨国投资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为了有效地消除所得税国际双重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了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或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境外所得征收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6.反避税立法的国际化。针对关联企业利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而采取的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用专门的“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先进性和适用性达到了国际水平。新税法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促进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完善,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转让定价中的协力义务;新税法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有利于防止跨国集团乱摊成本费用,侵蚀中国税基;新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并增加了避税处罚条款,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反避税措施缺乏应有的威慑力的困境,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改革任务初步完成,企业所得税与国际所得税惯例紧密接轨,我国企业所得税将沿着“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征管”的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平稳发展。
责任编辑 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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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