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要求切实支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是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围绕当地政府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规定渠道积极筹措所需资金。二是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配套措施。包括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及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三是多渠道筹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多渠道筹集和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帮助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资金保障工作,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专款专用。四是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包括落实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五是切实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六是进一步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以及“孵化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园以及“孵化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央财政建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中央财政建立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对年均生猪出栏量大于80万头的县、年均生猪出栏量在60万头至80万头之间且人均出栏量大于1头的县、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进行奖励,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5亿专项资金,对全国253个生猪调出大县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将专项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户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生猪养殖大户购买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及防疫服务费用等发展生猪生产支出。为体现“多调多奖”,奖励资金的分配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三项指标测算,其各自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测算数据主要以统计系统提供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准。
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
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了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上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预算管理等具体问题。2007年专项资金,一是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是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是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是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是支持围绕污染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等改革;六是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目前财政部已经分两批下达预算13.3亿元,第一批7.4亿元,主要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第二批5.9亿元,主要支持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
国家将对重点节能技改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新机制,按改造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多节能,多奖励。一是建立节能报告、审计制度。凡是享受节能奖励的企业都要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能耗和预计取得的节能量向政府报告,由政府委托专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节能报告进行审计,保证节能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二是明确企业的节能责任。凡是享受奖励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节能目标。政府要对结果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要采取扣回节能奖励资金等经济处罚措施。三是分清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财政主要支持做好基础性工作,并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节能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改造后每形成1吨标煤节约能力,东部奖励200元,中西部奖励250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调动企业积极性,按企业报告节能量先预拨60%的奖励资金,待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审计的节能量进行清算。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节能工作的各项责任,并安排必要的资金予以支持。今年,中央财政将安排70亿元用于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