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2 作者:沈彤 吴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武汉海军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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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4月8日,昆明30家中小型KTV企业获得中国音乐家协会负责人及部分著作权人、歌手颁发的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这是我国首批被授权颁证的KTV企业。对卡拉OK企业收取版权费,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具体措施,是规范该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于KTV企业版权收费,中国音像协会制订了“三步走”方案:一是采用“授权使用,按包房收费”的积极实施策略,快速实现全国范围卡拉OK全行业的版权收费,彻底结束卡拉OK行业“零版权付费”局面,真正体现文明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二是在第一步普遍推广的基础上,以卡拉OK数字版权保护与运营管理系统为技术支撑平台,建立以正版曲库为基础,以精确计次为模式的版权保护与运营机制,真正实现新技术与版权保护的有机结合,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多方共赢的正版卡拉OK娱乐市场。三是推动更多新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和发展,不断提升版权保护与运营服务的技术水平,真正推动创意产业与娱乐产业健康、良性的向前发展。最终,找到权利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进一步引发对规范卡拉OK行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关...
2007年4月8日,昆明30家中小型KTV企业获得中国音乐家协会负责人及部分著作权人、歌手颁发的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这是我国首批被授权颁证的KTV企业。对卡拉OK企业收取版权费,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具体措施,是规范该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于KTV企业版权收费,中国音像协会制订了“三步走”方案:一是采用“授权使用,按包房收费”的积极实施策略,快速实现全国范围卡拉OK全行业的版权收费,彻底结束卡拉OK行业“零版权付费”局面,真正体现文明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二是在第一步普遍推广的基础上,以卡拉OK数字版权保护与运营管理系统为技术支撑平台,建立以正版曲库为基础,以精确计次为模式的版权保护与运营机制,真正实现新技术与版权保护的有机结合,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多方共赢的正版卡拉OK娱乐市场。三是推动更多新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和发展,不断提升版权保护与运营服务的技术水平,真正推动创意产业与娱乐产业健康、良性的向前发展。最终,找到权利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进一步引发对规范卡拉OK行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关注。
(一)关于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纳税地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纳税单位,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的规定,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该公告表明,目前,中国音像协会是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二)关于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涉及的流转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上述各项权益收费,均为著作权使用收费,对于收取以上各项著作权费用的行为,均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卡拉OK版权属著作权范畴。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对于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行为,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过程涉及的纳税主体。《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因此,权利人是著作权的实际拥有者,是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拥有著作权,是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因此,在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过程中,权利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不同的纳税主体,分别负有各自相应的纳税义务。
(四)关于确定卡拉OK版权使用费涉及的营业税计税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剩余使用费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名义收取的费用,实际包含支付给权利人的版权使用费和自身提取的管理费两个部分。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的使用费,属权利人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即著作权使用费。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当天,即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的管理费,可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方式处理;如果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律关系判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的管理费,则具有营业税法规所谓代理收入的性质。考虑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有待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初期成本较高,为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属著作权使用费,应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者收取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的管理费,应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总体发展状况和具体要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可考虑对其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明确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按照营业税现行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然而,权利人既可能为单位也可能是个人,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在税收管理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因此,对于权利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可确立统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对权利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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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收费背景资料
2003年,中国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关注。当时,华纳唱片公司把昆明KTV企业好乐迪告上法院,理由是好乐迪公司未经授权就把华纳享有著作权的两首音乐作品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华纳胜诉,由好乐迪酌情赔偿2000元人民币。
2004年3月1日,环球、华纳、百代、英皇等五十余家海内外著名唱片公司联合向全国1.2万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此后数年,围绕KTV版权收费问题,业界各方分歧不断,致使收费无法进行。
2006年8月,文化部在其网站公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提出“被点播才收费,不点播不收费”的意见。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1号公告,为卡拉OK音乐电视和音乐作品设定收费上限为12元/包房/天,指定由中国音像协会行使对卡拉OK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的职权。规定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
2006年12月31日,中国音像协会发布公告,决定开始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计算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六)关于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税收政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因此,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课税,对于上述规定中两个和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其收取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各自分配的使用费缴纳税款。
(七)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上述条款确立的责任和义务,为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税款提供了依据,也就是说,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均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时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因此,为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对该权利信息查询系统记载的涉税信息,应按规定实现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共享,从而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提供条件。同时,税务机关对有关情况也要依法履行保密的义务。
责任编辑 方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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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