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2 作者:廖蔚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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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跨国经营活动,投资金额不断增加,投资区域、领域不断扩大,投资方式日趋多元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大多存在着经营水平低、投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创新能力弱、跨国经营人才短缺等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进行统筹,给予有力支持与支撑。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大幅增加,我国政府对企业跨国经营的财政金融支持不断增强,如允许国内银行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融资、贷款利率优惠,优先提供出口信贷,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以及所得税、关税优惠等等,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第一,覆盖范围小。所有的财政金融与保险支持只限于直接带动出口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对于其他资源类、技术寻求类、市场寻求类及提高企业竞争力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尚不提供支持。第二,支持力度小。很多国家使用的税收优惠、亏损提留等措施,我国均未实行。对于设备投资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经常出现退税额不足、退税时间长等问题,占压企业资金。第三,审批手续比较繁杂。企业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审批,经过进出口银行的审查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跨国经营活动,投资金额不断增加,投资区域、领域不断扩大,投资方式日趋多元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大多存在着经营水平低、投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创新能力弱、跨国经营人才短缺等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进行统筹,给予有力支持与支撑。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大幅增加,我国政府对企业跨国经营的财政金融支持不断增强,如允许国内银行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融资、贷款利率优惠,优先提供出口信贷,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以及所得税、关税优惠等等,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第一,覆盖范围小。所有的财政金融与保险支持只限于直接带动出口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对于其他资源类、技术寻求类、市场寻求类及提高企业竞争力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尚不提供支持。第二,支持力度小。很多国家使用的税收优惠、亏损提留等措施,我国均未实行。对于设备投资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经常出现退税额不足、退税时间长等问题,占压企业资金。第三,审批手续比较繁杂。企业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审批,经过进出口银行的审查后还要再走一遍有关程序,至少要半年时间。第四,有些鼓励政策只能给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例如,只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才能申请援外合资合作基金。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构建企业跨国经营财政金融支撑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设立专项的企业跨国经营投资基金
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分类别设立专项的对外投资基金,以支持相应的海外经营活动的展开。专项的对外投资基金主要可以分成三类:首先是对于资源开发型海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这部分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往往是国有企业,主要目的是为了积极稳妥地利用国外资源而非单纯的赚取利润,因此,该类支持性投资基金的出资主体应主要为政府财政。其次是以加工制造业为主体的工业型跨国投资项目。由于目前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在具体运作上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保密性,造成相关企业的申请与审批成本较高、难度较大。因此,建议在继续保留上述政策性基金以及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支持外,再设立一个独立的专项对外投资基金,用以鼓励国内企业相关的工业型对外投资活动。该基金在组织结构上可以采取政府牵头、企业加入的会员制方式,由政府财政支持与各会员企业交纳的会费共同组成基金的主要来源。第三类是贸易型的跨国经营活动,其主体比较分散、构成复杂,因此在基金组织上应采取政府倡导、企业自发的方式,资金注入与运用方面也应该以企业自筹为主。
在具体操作上,可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组织负责上述三类基金的具体运作,要进行相关类别的涉外经营项目的企业(主要是会员企业)可以向相应的专业性基金提出申请。在具体的支持方式上应采取多样化策略,包括以投资的形式对该项目进行参股,或提供一部分基金用于对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贷款的利息补贴,也可以为相关的境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等。此外,在基金的建设与使用上应本着程序简便、操作规范、信息透明、成本低廉的原则,同时要关注民营企业等多种所有制企业。
(二)建立健全财税体系,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形式
建立针对海外经营型企业的财政与税收体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可取消把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项目仅限制在“境外带料加工”范围的规定,进一步拓宽税收政策支持的领域范围,如对于大型或特大型的资源开发型海外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审批中预留出相应的进口计划,在财政上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在税收上进行相应的进口关税减免;对于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海外投资,应当减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可以借鉴德国与日本的海外投资储备金制度,对于由该类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与中间产品的出口,应采取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境外的研究与开发性投资等一些其他的对外投资项目也应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
此外,我国现行跨国经营活动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直接优惠,这对投资大、见效慢的投资项目引力较弱,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较高,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市场竞争。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避免重复征税的前提下,采取以间接优惠为主辅之以直接优惠的方式,如允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允许企业提高折旧率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或今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可设置特定准备金、折旧准备金、呆帐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允许延期纳税,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
(三)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转换,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鼓励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我国跨国经营的企业联手冲击国际市场。目前,我国的银行业务符合国际惯例标准的不到40%。为了使我国金融业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必须实现经营机制的根本转换,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进行经营,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和信息反馈系统。同时,要积极发展中小商业银行,加大对外资银行的开放度,在综合考虑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准入门槛,以增加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发展的机会。同时,政府要在观念和行动上主动给企业跨国经营以市场全方位准入待遇,营造良好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如政府在企业跨国经营需要贷款时可以充当担保人;可以向企业跨国经营提供优惠的政府财政信贷;设立为企业跨国经营发展服务的共同风险投资基金、职工基金和保障基金等;通过投资公司的担保鼓励企业跨国经营发行股票。此外,为帮助负债过重的企业跨国经营,可设立再投资特别贷款。
(四)继续改革关于对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政策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规模较小与外汇管理体制有直接关系,当务之急是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适当放宽对外投资的购汇管理,允许对未具备开立结算账户但具有外汇收入的国内企业,在其年度外汇收入的限度内进行境外投资;第二,应允许境外效益较好的企业在一定额度内通过购汇的办法解决其境外增资不足的问题;第三,允许有好的境外项目而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通过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第四,建议对境外加工贸易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利润保证金(以外汇形式缴纳),允许境外企业自开办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将其海外利润作追加投资之用。
(五)积极扩大海外融资
政府可以制定宏观战略规划,逐步引导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获得国际市场丰裕的资金来源,并融入全球化进程当中;引导拥有优质资产、稳健收益模式、有发展潜力的产品和完整商业计划的境内企业跨国经营,从国际资本市场获得产业投资、战略合作投资、风险投资等,并通过定向私募、海外并购、海外上市等多种方式解决自身发展所需的短缺资金,满足其必要的融资需求。
责任编辑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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