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调整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
为进一步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促进节能降耗,鼓励原材料进口,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8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形式,将电解铝的进口关税由5%下调至0%;对非铝合金制铝条、杆开征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财政部、海关总署调整原油出口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公告,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自2007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原“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的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新的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
我国调整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
为进一步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促进节能降耗,鼓励原材料进口,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8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形式,将电解铝的进口关税由5%下调至0%;对非铝合金制铝条、杆开征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财政部、海关总署调整原油出口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公告,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自2007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原“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的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新的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对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调高铅锌等矿产品资源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铅锌矿石。一至五等矿山单位税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吨4元、3.5元、3元、2.5元、2元调整为每吨20元、18元、16元、13元、10元。
(二)铜矿石。一至五等矿山单位税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吨1.6元、1.5元、1.4元、1.3元、1.2元调整为每吨7元、6.5元、6元、5.5元、5元。
(三)钨矿石。三至五等矿山单位税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吨0.6元、0.5元、0.4元调整为每吨9元、8元、7元。
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政策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科技部日前制定下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办法规定,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办法明确,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