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者按:展现中国农业社会几千年历史,感悟历代王朝变革,权威解读皇粮国税的首部中国农业税史影像志——大型文献系列片《解读皇粮国税》,已在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金土地》栏目播出。
本刊特请该片顾问之一、中国财税博物馆馆长翁礼华先生对《解读皇粮国税》的串讲词进行了修改、补充,在《中国财政》月刊上部分刊出。
夏、商、周三代(约公元前2023年~公元前222年)前后共历1800余年,是我国以劳役田租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赋税从无到有、逐步形成的阶段。《孟子·滕文公上》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也就是说,夏商周三代都规定向国家贡献大约10%的农产品。贡献物品名义上用于祭祀社神,实际上就是国家官吏生活的唯一来源,是初始的赋税。
夏代的贡法
大约公元前2023年,禹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即“夏后”。与原始社会相比,夏代的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中写道“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也就是说,在虞舜、夏禹时代,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已经具备产生占有、产生贡赋的条件,从而使禹建立国家成为可能。
当时国家征收的税收“贡”,税率是10%,也称为“...
编者按:展现中国农业社会几千年历史,感悟历代王朝变革,权威解读皇粮国税的首部中国农业税史影像志——大型文献系列片《解读皇粮国税》,已在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金土地》栏目播出。
本刊特请该片顾问之一、中国财税博物馆馆长翁礼华先生对《解读皇粮国税》的串讲词进行了修改、补充,在《中国财政》月刊上部分刊出。
夏、商、周三代(约公元前2023年~公元前222年)前后共历1800余年,是我国以劳役田租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赋税从无到有、逐步形成的阶段。《孟子·滕文公上》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也就是说,夏商周三代都规定向国家贡献大约10%的农产品。贡献物品名义上用于祭祀社神,实际上就是国家官吏生活的唯一来源,是初始的赋税。
夏代的贡法
大约公元前2023年,禹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即“夏后”。与原始社会相比,夏代的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中写道“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也就是说,在虞舜、夏禹时代,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已经具备产生占有、产生贡赋的条件,从而使禹建立国家成为可能。
当时国家征收的税收“贡”,税率是10%,也称为“什一税”。相传夏代将土地以50亩分为一个征收单位,即一夫种田50亩,必须将十分之一即5亩的产品贡献给国家,土地出产什么,使用者就向国家交纳什么,这便是当时的“任土作贡”。这种称为“贡”的税收制度规定,离王城100里以内纳全禾;100里~200里纳禾穗;200里~300里交秸杆;300里~400里交粟;400里~500里交精米;并把土地分为九个等级,把田赋也分为九个等级,由于各州生产情况不同,田等与赋等并不完全一致。同时,由于5亩产品因年成好坏而有多有少,故以数年为标准,平均收获量为定额,即所谓“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贡献是夏代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负责征收管理贡献的官吏叫“啬夫”。由于人们纳税并非都出于自愿,而啬夫征税又斤斤计较,于是,后人便把过分小气的“吝”与“啬”合用成为同义反复的“吝啬”一词,广为使用。
据《春秋·左传》记载,夏禹还曾向各路诸侯索取贡物:“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将索取之青铜铸成钟鼎。禹向各路诸侯索取的其它贡物还有豫州贡漆、丝;青州贡盐、海物(海鱼);扬州贡金三品等。明末顾炎武在《日知录》中立论:“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水土既平,咸则三壤,后之王者,不过因其成迹而矣”。
商代的助法
助法是商代的税法,“殷人七十而助 助者借也”,这里既包括了田制,也包括了税制。同时,也是中国崇公抑私文化的发端。田制方面,“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亩,其余八家各授一区”。税制方面,“但借其(八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也就是说商代实行的井田制,是把六百三十亩土地分为每块七十亩的方田,共九块,交给自由民耕种。井田的四周八块是自由民私有的耕地,收获归私有,中间那块是公田,收获全部归统治者所有,而在四周的自由民必须为统治者耕种公田,以力役形式向统治者提供租赋。从征率上来看,八方助耕一公田,力役为九分之一,对统治者来说农民纳了11%强的税率,与孟子所说的什一而税相去不远。毫无疑问,助法是在贡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统治者创造了这种劳役田租,不仅使收获更有保证,更便于征纳,推动赋税制度向前迈进了一步,而且为中国崇公抑私文化的形成也打下了基础。
周代的彻法
随着农耕的发展,有着同一水源的黄河流域开始有了统一灌溉和航运的客观要求。在诸多竞争者中间,历史选择了奋发图强的西部小国周。周文王灭商后,开始时也行劳役田租性质的助法,大抵在共和(公元前841年-前832年)后,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均耕种田亩数不断增加,加上助法行久弊深,边际效益下降,农民对私田耕作全力以赴,对公田耕作不力的问题日益突出,王畿内的助法不得不顺应潮流,改为彻法。《孟子·滕文公上》所说的“方田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就是指这种彻法。也就是说实行“彻田为粮”,彻,意为抽取。宋代学者朱熹将之理解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也就是说彻法是一种在合作制度下的什一实物租赋制度。在耕种时,由一井农民“通力而作”,收获时不论公私都“计亩而分”,即将实物总产量依公私田亩数量的比例予以分配。这样,可以防止农民耕作公田不力之弊,使公田、私田都能以同等的劳动耕种。从此,劳役田租的形式有了实物田租的内容,为日后井田制的消亡和走向履亩而税的完全实物田租制度打下了基础。
西周的赋税收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诸侯对王室的贡纳,又分为职贡与朝贡两种。职贡按所封诸侯国内的主要生产物为贡纳品,每年均须缴纳,是具有完全强制意义的征收。朝贡是以所封诸侯国内的珍奇物品为奉献,不一定年年奉献,间隔时间随所在国距王城的远近而异。贡物数量取决于爵位的高低,一般是爵位高者地广而贡多;反之则贡少。另一类是人民对王室的贡纳,分贡赋与力役两种。贡赋是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采用彻法。王畿贡赋之征收标准是:越接近王城者其税越轻,越远者越重。《周礼·地官》载:“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无过十二;惟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说明由近及远,税率分别是5%、10%、15%、20%,仅仅只有漆林一类的经济作物税率为25%。近者赋轻的原因是“近者多役”,即以多服徭役以补赋轻之不足。力役规定每年“使民不过三日”,不管路近路远,都必须自带粮食前去服役。
西周时军费由贵族内部筹集,征集率10%,称为“赋”。“赋”字从贝从武,指兵车之赋,即军赋,含有整军经武之义,是税收的另一种别名。
对于商业和手工业,周初都是官府经营,一律不征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齐国的管仲就主张“官山海”,实施盐铁专卖收私益于国家。
春秋战国的转折
随着经济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农具使用日广,田野耕作与开辟新耕地都获得了空前便利,生产力大大提高。再加上这一时期群雄角逐,战争频繁,军费增加,开支浩大,仅仅依靠助、彻两法的什一税收入,已不足以供应国家需要。因此,四民分化,士农工商各有分业,井田制便逐步瓦解。国家的土地尤其新开垦的非井田允许农民或地主耕种,然后按土质和条件的好坏履亩征税。矿山、河海、林木对人民开放,允许经营工商,国家从中征税。从公元前594年最先在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税”在各诸侯国普遍推行。“税”字从兑从禾,禾是粮食,兑是兑现,乃实物税之义,征收的主要是实物。当今有人将中国农业税历史只算了2600年,即是从2006年远溯至公元前594年计算所得。
西周时赋由贵族负担,春秋以后改由农民负担。赋、税逐渐合流。《汉书·食货志》上说:“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虞衡之入也。赋共(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赋税制度的改变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对生产力的发展又起了促进作用,如这一时期修筑的著名水利工程都江堰和郑国渠,使成都平原成了天府之国,关中平原成了旱涝保收的八百里秦川,这就是政策效应的有力证明。但与此同时,人民的负担也随之大大加重了。当时赋税主要有田税和户口税,户口税是新增加的。有的诸侯国还征收山泽税、宅园税、牲畜税、农具税、蚕桑税等杂税。对私营工商业者征收关市税。赋税除征收谷物外还有纺织品、柴禾、蔬菜、土特产、货币等,税率超过20%甚至达到50%以上。
战国时期,秦孝公即位(公元前361年),任用商鞅变法,废除了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国家对土地征税;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禁止弃农经商,用税收政策调节农商关系;按土地多少征赋税,按人口抽人头税,按人丁征兵;全国设31县,实行郡县制和连坐法。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的政治和经济体系,为秦兼并六国奠定了经济基础。
(作者为财政部中国财税博物馆馆长)
责任编辑 石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