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明晰、民主决策、进出自愿”的原则,为其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法律环境。下一步最关键的是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来贯彻这一原则,并将这些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一,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加强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运作和管理随意性很大,组织内诸事不公开,民主少集中多,甚至听命于上级政府部门;参加合作社的普通农户很少有平等参与组织事务的权力,很难保障农民利益;某些合作社只注意保护核心层的利益等,针对这些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专门作了规定,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成员民主管理的原则。政府应尽快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的具体政策措施,赋予合作社成员利益受到内部经理人损害时诉讼救济等权利,将合作社成员的民主管理权利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初期的指导和服务,倡导和帮助农民提高民主意识和管理能力,在坚持产权明晰的原则下,帮助合作社建立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和内部运作机制,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
第二,整合政府服务力量,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合作层次低,以技术、信息或销售等单一服务的合作社多,开展产供销一体化服务、创建自主品牌的专业合作社少,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效益的提高。由于农业等部门都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使各部门间难以形成合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存在资金紧缺、公共服务缺位、技术供给不足等问题,但如果能将这些部门的服务力量进行综合协调,建立能提供综合服务的信息、培训和管理咨询平台,将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帮助他们探索更高层次的合作经营领域。为此,可以由农业部门协调,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综合性服务,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产业一体化经营等更高层次发展,促进其成为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制度创新。

第三,改变政策支持方式,政府部门“多支持、少干预”。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必不可少,但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或插手合作社事务,甚至还有部门提供经费亲自领办合作社的现象,违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主管理的经营性组织特征,也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应坚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支持、少干预”的原则,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同时,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自发性和发展的自主性,既有利于合作社更好地为成员的经济利益服务,也避免出现政府主导带来“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的情况。同时,改变政策支持方式,变以项目为主的财政支持模式为税收优惠、融资支持为主的普惠制政策,变单纯资金支持为以提供资讯为主的服务支持,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软件服务,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公益类服务的财力支持。
第四,拓宽合作社经营范围,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问题。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仍旧存在,为成员提供内部融资的合作社发展滞后,农业保险星星点点,农业风险难以化解,阻碍了合作社投资力度和规模发展,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国家应放宽对农村金融和农资购销领域的限制条件,考虑将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拓展到农村金融、商业、保险领域,帮助农户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更宽广的发展空间;支持和培育专门的小额贷款机构,完善监管措施和办法,拓宽农户、中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的模式,政府每年拨出一部分资金,吸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投保,逐步建立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
责任编辑 王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