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推进,以及物流结构、物流组织方式和物流技术的逐步更新,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十分迅猛,对社会经济的贡献率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受到市场需求、管理体制、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等因素影响,物流业的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与挑战,尤其是建立在传统行业基础上的现行税收政策与现代物流业发展不适应,亟待完善。
(一)营业税税收政策问题
1.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原则难以适用于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受理的业务,其劳务发生地往往涉及多个地区,难以确定纳税地点。例如按照规定汽车货运的纳税地点为车籍所在地,结果造成劳务发生地和车籍所在地两方都难以控管。此外,由于物流企业经营业务、财务集中化管理的特点,其劳务发生地、发票开具地、收入取得地往往不一致,给实际税收征管造成困难,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2.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税制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对费用扣除项目有严格的规定,而且按环节进行征收。由于物流业是一个复合型产业,同时涉及仓储、配送、运输、装卸等多个环节,一般客户都愿意把所有环节一次性包给一家物流企业。但以我国现有物流企业的规模,很少能自行提供全方位服务,企业承包后往往要进行分包。而目前只有运输业的联运等少数项目的分包费用按规定可予以扣除,其他项目的分包费用均不能扣除。尤其是实施了货运业征税新办法后,除了自开票纳税人外,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也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运输联运业务也受到一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
3.现行营业税制中的行业划分难以真实反映物流业的实质。现代物流业已突破了传统单一、分散的业务模式,是建立在以市场运行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基础之上的一体化经济运动全过程。而现行营业税制主要依据传统的物流行业设计,“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代理业、仓储业、信息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并且要求在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分别核算,否则适用税率从高。很明显,现行税制把物流业这种一体化的经济运行过程人为地割裂开,一方面不利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与物流业的发展趋势相背;另一方面由于一项物流业务往往涉及多个物流服务项目,不同的服务项目界限不明,在采用分项确认税率的时候,物流企业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混淆或隐瞒业务范围,偷逃税款的现象严重。
(二)增值税抵扣政策问题
1.增值税抵扣政策对代理业造成冲击,使其失去市场。由于国家政策允许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支付运费的7%作为货主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因此货主在支付运费时必须索取“交通运输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而代理企业没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只能开具服务业发票,这种发票对货主毫无意义,导致代理业失去货运市场。
2.“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专有技术等长期资本所承担的税金不予抵扣,制约了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物流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投资需求。
(三)企业所得税制非公平性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中内资、外资两套税制并立,不同物流企业的所得税处理,除了税率和成本费用扣除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比较大。如新办的内资交通运输企业可享受一免一减半企业所得税,新办仓储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而经营货运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仓储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营同样的项目,纳税主体不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有悖公平原则。另外,无论内、外资企业,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都只是针对传统的运输或仓储企业,真正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却无法享受。
(四)现行的税务管理体系对物流业的征管效率低下
1.缺乏对现代物流业的合理定位。目前各地对物流企业的纳税问题看法和做法不一致。有的地方对所有冠以物流名称的企业、公司不论其实际行业属性和经营范围都统一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结果连有些实际属于代销或寄存寄售业应征收增值税的也按营业税征收。还有的对一家提供完整综合业务的物流企业,却将其分割成两块,采购、供应和销售业务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增值税,运输、配送、仓储等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营业税。
2.缺乏统一的物流业专用发票。现代物流业务的多样性、服务项目的交叉性,使传统的运输、仓储、出租等分类业务发票失去了作用,以票管税、扣税的制度面临重大挑战。物流企业的自利性和物流企业与委托方的互利性使物流双方选择各自有利的发票种类、开票方式,甚至重新整合各自业务,变相助长了纳税人通过人为调节不同收入项目之间的比例来规避税收负担,造成国家税款不应有的损失。
3.缺乏对物流业税收的整体政策。我国目前尚没有物流业统一的税收政策,现行的税收体系难以对物流业进行宏观或微观的调控。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在人为地采取税收竞争手段谋取物流地区利益,采取地区优惠政策为本地区物流市场“造市”。而且,规费负担也有很大差别,缺乏统一协调。税费的不统一,造成了地区间物流业发展的不均衡,破坏了物流企业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全国物流大市场的形成。
根据物流业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与目前困境,有必要在税制建设角度鼓励、扶持和促进现代物流业健康、持续发展,以提高其对于社会经济效率的贡献率。

一是整合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改变现行税收体系对物流企业分散管理的税收政策,根据物流业实际情况和WTO的要求,制定统一的物流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制度,实现全国物流企业一致的税收待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增强物流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是确定物流业的独立税目的地位。现代物流业有别于传统的运输、仓储及代理业,它包含了几个行业,其服务项目的综合性、交叉性客观上要求把它作为一个整体计缴有关的税费。把物流业确定为营业税的一个子目,不仅有利于对物流业的税务管理,也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物流业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为便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建议对物流行业的营业税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在杜绝企业人为调整应税项目偷逃税行为的同时,适当以低税率扶持物流企业的发展。
三是加大对物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首先,应结合“两法合并”统一内、外资物流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对于新办的各类物流企业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所得税优惠,突破原来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内资)或货运行业(外资)的行业限制。其次,目前我国物流业正处于产业升级和结构转换期间,因此,对物流企业确属促进技术进步的技术开发费(如建立物流信息平台的技术开发),应该比照工业企业享受技术开发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促进物流企业加大对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第三,为促进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应允许一些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物流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
四是实行统一的物流业专用发票。现行物流业的分项发票管理制度割裂了物流业服务项目的综合性,不利于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必须在统一物流业营业税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物流业专用发票,为物流业税务管理奠定基础。
五是适当改变物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避免重复征税,物流代理业务计税营业额应以一个物流企业为核算单位综合确定其营业额,即不分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项目,各服务项目的合计营业额允许从总包营业额中扣除转包给合作单位的营业额,以其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并且以真实、合法的凭证为扣税依据。
六是加快税费体制改革。由于物流业涉及到物品的流通,在其流转过程中,最容易受到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间的乱收费等非规范性因素的影响,特别在异地流转中也最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此,必须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逐步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为物流企业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责任编辑 方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