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税收政策,扶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现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存在税制不完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现行扶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企业,除少数做大做强以外,绝大多数属于内资中小企业,在经济政策、经营规模、经营许可等方面,都无法与外资企业、国有大型企业平等竞争,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扶持其发展,近年来,国家采取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有:
1.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在增值税方面,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50-80元提高到150-200元。对销售水产、畜牧、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农户,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在营业税方面,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据统计,2005年,在各级税务机关登记的1381万户个体工商户中,约有540万户不再缴纳增值税,少缴49亿元,约有183万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少缴24亿元。两项加总,共免税73亿元。
2.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
从2006年开始,将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9600元/年(800元/月)统一提高到19200元/年(1600元/月)。据对23个省份上报的统计资料测算,约有15%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预计全年少纳税款约30亿元。
3.提高内资企业计税工资限额扣除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这项政策,将会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支付工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加民营企业就业人员的收入。
4.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为了落实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方针政策,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速折旧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可按当年实际投入技术开发费的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抵扣不足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等等。该文还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就使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从原来的工业企业扩展到所有领域的企业,必将使更多的民营科技企业纳入扶持范围,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发展。
5.实行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月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省级政府可上下浮动20%。一般都上浮到4800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上税收政策的审批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若2008年12月31日审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至2011年12月31日止。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将2002-2005年的优惠政策在时间上延长3年,据初步统计,前3年全国共有525万下岗职工享受了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收约192亿元。此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免交3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执行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已经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约140万套,减轻纳税人负担约2800万元。
二、当前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统一。最主要的是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实际税负平均比外资企业高1倍;此外还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皆对外资企业免收,使内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面临外资的不平等竞争。
2.生产型增值税制制约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特别是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对民营科技型企业扶持力度不够。地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不少是民营科技企业。同时,对风险投资缺乏有效的税收政策扶持。
4.内资民营企业仍受计税工资限额扣除的制约。尽管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限额扣除的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但目前内资国有大型企业一般采用“工效挂钩”办法来计发工资,折算为计税工资限额扣除标准明显高于1600元,而外资企业则采取更加优惠的据实扣除办法。相比较而言,目前内资民营企业计税工资的负担仍然偏重。
5.就业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给予下岗职工,目前正完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下一步,对一些重要的就业群体和弱势群体,也应积极研究扶持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政策建议
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政策,税收政策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下一步,要在完善相关税制的基础上,积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政策:
1.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一是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步伐,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要对微利企业设置低档税率,同时对计税工资采取据实扣除办法,彻底解决计税工资限额扣除问题;还要加快统一其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二是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如全面推进有困难,可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转型。
2.研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税收政策。一是对于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提供担保、再担保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实行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风险投资企业参股高新技术企业占全部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应视同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其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创办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可实行投资退税政策。
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积极研究建立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特殊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的特点,企业的前期研发投入能否最终成为自主知识产权,存在着未知。在目前条件下,企业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判定标准在于企业是否拥有发明专利。在此标准下,企业在未拥有发明专利前可以享受“普惠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拥有发明专利、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后,才可以享受特殊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大力扶持和发展真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4.加强税收管理,搞好纳税服务。在大力贯彻落实个体私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管理。一是要加强税务与工商合作,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2500万,税务登记只有1400万,相差1000多万,漏征漏管户还很多,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二是很多个体工商户已发展为初具规模的私营企业,但这些企业继续享受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家税收蒙受一定的损失,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企业变更性质和规模的问题。同时,税务部门还要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做好纳税服务。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责任编辑 石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