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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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则2007年部分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我国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44个税目的进口关税。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行滑准税,但对滑准税公式作了进一步完善。调整后,2007年的关税总水平将由9.9%降低至9.8%。
为充分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对300多种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主要包括煤炭、石料等资源、能源产品;光导纤维涂料、银电极浆料等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及设备。对进口天然橡胶实行选择税,即在20%从价税和2600元/吨从量税两者中,从低计征关税。同时,对不锈钢锭及其初级产品、钨初级加工品、未锻轧的锰、钼、锑、铬金属等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产品新开征出口关税。
为扩大与各国的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
结合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改版情况及我国产业和税收政策以及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对进出口税则中1600多个八...
关税税则2007年部分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我国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44个税目的进口关税。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行滑准税,但对滑准税公式作了进一步完善。调整后,2007年的关税总水平将由9.9%降低至9.8%。
为充分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对300多种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主要包括煤炭、石料等资源、能源产品;光导纤维涂料、银电极浆料等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及设备。对进口天然橡胶实行选择税,即在20%从价税和2600元/吨从量税两者中,从低计征关税。同时,对不锈钢锭及其初级产品、钨初级加工品、未锻轧的锰、钼、锑、铬金属等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产品新开征出口关税。
为扩大与各国的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
结合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改版情况及我国产业和税收政策以及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对进出口税则中1600多个八位税目进行了调整,我国2007年版税则税目总数达7646个。为与国内消费税调整相衔接,2007年对旅客携带或邮寄入境物品的进口税也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是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的税率由10%调整为30%,化妆品税率由20%调整为50%。
新《企业财务通则》施行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被更新。
新的《通则》对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一是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作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做出规范,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二是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对企业重组中的资本权益事项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三是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四是建立了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便于日后根据企业财务运行、国家法制建设情况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五是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明确财务决策的要求、财务控制的方法,完善企业激励分配政策,建立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出了规范。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开始施行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正式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金融财务制度同时废止。《规则》从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对金融企业提出规范性要求,并有相应罚则予以约束。《规则》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改革财政监管金融企业财务的方式,强调财政部门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责;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界定了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权,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开放的需要,提高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自主权,为各类金融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则》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要求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开户。
对于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确需开设经营性资金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
《补充规定》对预算单位内部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及结算成员单位相关账户的设置、预算单位所属医院及所属门诊部相关账户的设置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的住房改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确需开设相关账户进行核算的,由预算单位持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国库)部门有关账户管理的文件,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开设相关账户。
对于预算单位出现的账户管理违规问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预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银行账户管理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财政部、商业银行及相关部门账户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和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
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自2006年起,选择部分公益特点突出、行业科研任务较重的部门,先行开展试点。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以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专项经费的具体支持范围主要包括:行业应用基础研究;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规定要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的类型特点,分别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办法》特别规定,要组织来自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相关部门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管理咨询委员会,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并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6日,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为专项资金,用于防治所需农药、机动喷雾(烟)机、燃油、雇工和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补助。该资金由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农业部负责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农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制定实施方案。该资金的使用实行政府采购并建账监管,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2月8日发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逐月提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有所调整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各地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认真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清欠工作。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通知还要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制止彩票入侵校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打击非法彩票销售行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体育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彩票入侵校园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制止彩票入侵校园,为青少年学生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彩票机构要严格遵守彩票管理制度,严禁彩票投注站点经营者向青少年学生出售彩票,在投注站点明显位置应设有“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的标识。同时,为确保校园周边环境文明健康,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设立彩票投注站点,600米内不得设立彩票专营场所。
《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校园周边以有奖销售形式变相销售彩票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销售彩票行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各地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园内部管理,拒绝不法商业活动进入校园,并加强与本地区综合治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逐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为广大青少年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国务院批准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6日下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通知指出,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豁免: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但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四是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等,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税款均可以豁免(上述各类企业单位等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外发生的欠税除外);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有所调整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有所调整,并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进口暂定税率
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调整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出口暂定税率
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开展
200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对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方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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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