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2 作者:深圳专员办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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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末,国家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当时剥离政策性不良资产共1.4万亿元。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5年6月30日,四家资产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7174.2亿元,占收购不良资产总额的57.28%;累计回收现金1484.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69%。
截至2005年6月末,深圳资产公司四家办事处共处置资产138.24亿元,总体处置进度为67.1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86个百分点;累计回收现金37.28亿元,回收率为26.97%,超出全国平均水平6.28个百分点。除信达尚存小额差距外,其他三家均提前完成了其总公司下达的“两率”(现金回收率和费用率)承包收现任务。这些资产的处置,除折扣收现与诉讼追偿等传统方式外,四家办事处还采用了招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破产清算、拍卖等多样化的处置方式,如华融处置的深中华项目,开创了资产公司重组上市公司的新模式。
同期,四家办事处剩余未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共有67.66亿元,占收购原值总额的32.86%,其中实物资产仅有3.16亿元,占剩余不良资产的4.67%。信达与东方剩余资产金额稍大,而长城与华融剩余资产仅占其收购原值总额的15.8%。
当前存...
1999年末,国家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当时剥离政策性不良资产共1.4万亿元。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5年6月30日,四家资产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7174.2亿元,占收购不良资产总额的57.28%;累计回收现金1484.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69%。
截至2005年6月末,深圳资产公司四家办事处共处置资产138.24亿元,总体处置进度为67.1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86个百分点;累计回收现金37.28亿元,回收率为26.97%,超出全国平均水平6.28个百分点。除信达尚存小额差距外,其他三家均提前完成了其总公司下达的“两率”(现金回收率和费用率)承包收现任务。这些资产的处置,除折扣收现与诉讼追偿等传统方式外,四家办事处还采用了招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破产清算、拍卖等多样化的处置方式,如华融处置的深中华项目,开创了资产公司重组上市公司的新模式。
同期,四家办事处剩余未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共有67.66亿元,占收购原值总额的32.86%,其中实物资产仅有3.16亿元,占剩余不良资产的4.67%。信达与东方剩余资产金额稍大,而长城与华融剩余资产仅占其收购原值总额的15.8%。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4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对资产公司的目标责任制方案,要求资产公司全部债权资产于2006年末前全部处置完毕。迄今为止,我国资产公司已运营六年,而今对第一次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的处置限期已进入倒计时阶段。但随着处置工作的深入,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期完成目标方案尚有难度。
(一)剩余资产处置难度大。从深圳市四家办事处处置不良资产的情况看,现金回收率呈逐年递减趋势,而费用率却逐年攀升,这说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难度加大,不仅处置进度难有突破,要保持与以往相当的现金回收率和费用率也实属不易。
(二)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首先,企业逃废债现象严重,普遍存在人去楼空、债务法人“人间蒸发”、追索无门的情况。其次,地方政府干预太多,一些巨额担保债务无法追索。再次,法院执行低效甚至不作为,久讼不决。
(三)事实呆账难以处置。事实呆账数额巨大且回收几率极小是最突出的问题。事实呆账大致有两类情况:一类是明显的零回收资产,但因贷款时无正规手续而无法销账;另一类因债务人消失、缺少对方资料等原因无法认定为零回收资产。大量事实呆账的处置耗时耗力,严重影响处置工作进度。
(四)政策性任务和商业化运作矛盾难以协调。我国资产公司本来承担的是政策性任务,几乎所有任务核定、完成进度、考核标准都由国家直接决定,因政府行为追求的政策目标和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明显矛盾,所以日常运营中往往顾此失彼,影响工作思路,而且造成人心不稳。
(五)交易行为不透明,道德风险发生几率大。据反映,目前不良资产处置透明度不高,交易信息难以公开、对称,交易定价缺乏参照性,资产交易往往陷入“一对一”的谈判,交易资产的真实价值难以客观判断,暗箱操作漏洞颇多,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时有发生。
(六)资产公司间内部纷争、利益冲突。在试行商业化收购中,各家办事处热情很高,但也出现抢食“蛋糕”、恶性竞争的局面。如各家为“揽活”,不惜报出与历史水平脱离的竞标价格:深圳地区商业收购的加权平均价格高达35.21%,比四家截至2005年6月底的加权平均现金回收率高出8.24个百分点。这是目前试水商业化运行中最值得注意的不良倾向,这种不计成本的非理性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给国家财政埋下了隐患。
形成原因剖析
据我们了解,这些问题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究其原因,在于改革转轨时期经济运行机制、政策环境基础的重大缺陷。
(一)法律架构不清晰,难以实现法制化运营。纵观各国资产公司的成功经验,首先在于法制化运行。各国都会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和处置机构设置制定法律,如美国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清算信托公司(RTC)完备法》、《清算信托公司(RTC)再融资、重组与改良法》,对资产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目标、职责权限甚至存续期限都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资产公司的基本法规并不配套且失之粗陋。我国资产公司虽应改革之运而生,但却由于面世仓促,缺少支持其成长发展的法制大环境,因而从诞生之日起,便面临重重矛盾,常陷入无章可循、运营无序的窘境。
(二)机构定位不明晰,难以实现规范化公司治理。组建初期,其出资人财政部曾明确表示公司存续期为十年,在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即行关闭。虽然当前有关文件已表明国家支持其向商业化发展(批准其开展商业性任务),但并无正式定论。因而,机构定位不清、“十年大限”的疑虑始终困扰公司。理性定价、利润导向本是企业经营的内在要求,但目前四家公司“政策性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属性不伦不类,由此直接导致经营目标模糊不清。同时,其法人代表都由原母体商业银行派任或调任,使其既难摆脱与母体的行政隶属关系(随意剥离),又无法完全履行对出资人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机构定位不明晰,妨碍了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信息披露机制未形成,难以规范交易行为。完善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应具有积聚信息、发现价格、决定价格和配置资源的功能,而这些必须建诸于公开信息披露机制的基础上。由于缺乏规范化市场,不能及时提供交易产品、交易价格,交易公允性、资产处置公平性无法判断,道德风险发生几率较大,市场积聚信息、配置资源的功能不能发挥,不良资产的价值不能充分实现。
(四)评估机制不成熟,资产处置缺乏基础。不良资产的评估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工作,而我国目前并未形成成熟的评估机制,法规缺失、技术规范滞后、中介机构自律性管理不到位,缺乏诚信,服务质量低劣。
(五)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加大处置工作难度。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起步初期,信用制度未普遍推行,许多企业、个人并无信用记录,更谈不上有权威的信用评级对之约束。因此,财务信息普遍失真,资产评估、债务追偿缺乏针对性,严重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六)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多样化的处置手段。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决定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效率和质量的决定因素。我国目前虽然待处理不良资产规模宏大,但向社会投资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稀少且缺乏连贯性。加之融资渠道狭窄,金融衍生工具少,限制了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进入。据普华永道2004年底对关注中国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的调查表明,近五年向国外出售的不良资产仅60亿美元。市场体系的不完善阻碍着资产公司的成长和发展。
(七)监管体系不健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缺乏权威的监管仲裁部门,如美国负责监管资产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国会,处置工作必须向国会报告。在我国行业主管是银监会,财务制度是财政部,财务审计是审计署,因部门间协作沟通不够,致使监管工作囿于部门局限,缺乏通盘考虑、统一规则,往往陷于就事论事的偏狭;同时,由于缺乏社会媒体和公众日常监督,导致违规违纪增多,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改善政策环境 促进转换机制
(一)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构建层次分明的法律框架。一是出台有关资产公司管理的较高级次的基本和配套法规(高于目前的行政法规层次),对其法律地位、经营目标予以明确,要增设现行行政法规所没有赋予公司的特别调查权、抵押物止赎权,形成资产公司的基本法律框架。二是出台或修正支持其执行能力的政策法律,如修订已出台的《公司法》、《民法》等,使之与资产公司相关法规相衔接,切实保护债权人权益。三是出台对其监管的法则,避免行政手段的干预、控制弊端,防范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要形成完整的资产公司法律框架,使资产公司的运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明确机构定位,确立商业化经营目标。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客观实际出发,今后应明确资产公司机构性质是金融服务性企业,以不良资产处置为主业,兼具投资银行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实行规范化的公司治理,从目前的“政策性企业”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化企业”转化。为此,必须进行彻底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根据技术力量、现有市场结构,对机构进行重新整合,并适时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多元化股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国家仅以出资人身份按份额对其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不再以行政命令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允许其采取一切正当合法的市场手段,逐步将其改造成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充满市场活力的“商业化企业”。
(三)建立公开信息制度,规范交易行为。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保证不良资产处置有较高透明度,为此必须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一整套信息制度。做到处置信息公开,处置价格公平,审计结果公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处置交易活动,为规范交易行为创造必要条件。
(四)建设系统评估体系,奠定工作基础。一是鼓励会计、法律、保险等中介组织参与评估,形成系统的服务体系,对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标准要有严格的行业规范,并坚持高标准的行业准入门槛。二是要扶持发展权威的评估机构,在实践中逐步形成领军的顶级专业机构,以其专业标准、技术的示范作用提高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采取国际通行做法,研究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特点的评估规则,包括操作程序、标准、技术规范等,使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五)完善监管机制,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一是确立权威监管机构,建议由国务院明确领导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并明确其它部门的协理责任,以廓清部门职能权限。二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应在分工清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形成互动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监管成效。三是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对不良资产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保障国有资产减少流失。
(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债权人权益。一是积极引进国外普遍实行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并评级,以确保财务信息真实,使资产评估和债务追偿有据可依。二是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绳之以法,切实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三是在全社会倡导信用文化,达成逃债可耻、违法的社会共识,这对加强资产处置工作意义深远,是基础性工作。
(七)培育市场环境,鼓励处置方式、手段创新。一是参与者多元化,鼓励国外投资者和国内多种成分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二是市场交易工具多元化,建立金融债权市场,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利用多种金融衍生产品;三是鼓励重组、拍卖等多种形式的处置方式。总之,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不良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课题组成员 米志明 张萍 丛安妮 蔡维里 刘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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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